证券从业人员朱明被罚

常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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殇与情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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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允许从业人员的配偶进行证券投资,其他暂时法律没有规定,不过朋友,据我所知,我们公司内部人员没有不炒股的,但为了避嫌用的都不是近亲属的账户,随便找个年满18岁的人开户,账户要过来炒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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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颗心只恋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扩展资料:

西南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张刚表示,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投资股票,属于国际惯例。此举属于和国际接轨。基金经理的“八八魔咒”都是反向指标,别迷信专业人士。雷曼兄弟、巴林银行都有倒闭的先例,专业机构也是相互厮杀的。

某券商分析师王先生认为,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从事股票交易,这不是聪明的规定,几乎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在用亲人的账户在从事股票交易,很难想象,一个不进行股票交易的客户经理,每天面对客户的无数交易问题给出解答,试问谁能信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券商员工:我们都用家人账户炒股|证券|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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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黄土白骨终伴你

违法,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用父母或妻子的名义开户炒股属于违法行为,证券人员的父母属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样属于违法。

根据我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根据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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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人前欢笑你看穿了吗我人后孤单难道是无聊吗

用父母和妻子的名义,你不告诉别人,谁知道你的亲人的帐户是谁在操作的啦,证券从业人员规定不能炒股,不能持有股票,即便查到你的亲人有帐户,那也没事,因为没有规定说你的亲人不能炒股呀,在此注明你是客户经理,如果你是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允许近亲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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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占有欲很强

小伙帮人炒股亿, 提成不到3万却收到数十万罚单。

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昨天(5月25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对5宗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华安证券时任员工谢竞违法买 卖股 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引起关注。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这起案件为何会引起特别的反响呢?原因在于这个90后在从业期间帮人炒股累计成交金额近亿元,获得的交易佣金提成仅万元。同时,算上谢竞利用妻子账户炒股盈利的万元,违法所得共万元。广东证监局对谢竞给予警告,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帮人炒股成交亿,仅获佣金万

根据广东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谢竞出生于1990年9月,2011年7月6日至2016年11月21日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丽江花园证券营业部任职。

从业期间,谢竞的违法行为包括: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26日,谢竞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实际控制并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作出交易决策并使用多台个人电脑及多台华安证券营业部电脑操作下单,上述交易盈利合计为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谢竞不仅自己炒股,还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私下接受客户何某梅、张某华、谢某群委托,与账户所有人共同控制并操作“何某梅”、“张某华”、“谢某群”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成交金额近亿元。对上述交易,谢竞获得交易佣金提成万元。

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万元,并处以万元罚款;

二、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万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万元,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时有发生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然而很多证券从业人员面对诱惑管不住自己的手。近年来证监会通报了不少违法买卖股票的案例。据中国基金报报道,财汇大数据终端统计显示,今年以来,至少有超过10位证券从业人员因为违规炒股等违规行为被监管层开出罚单,涉及至少10家券商,有中金公司、恒泰证券、太平洋证券等。

实际上,目前我国一直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的态度。不过,近年来,有关“解禁证券从业者炒股”的声音也是不断,去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就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限制。

对于是否允许证券从业者炒股,经济学家宋清辉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国外的成熟市场,证券从业人员合规合法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而我国当初在这方面作出限制,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环境不成熟、为了防范内幕交易。如今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和诚信程度不断提高以及证券法的逐步完善,解禁和规范证券从业者买卖股票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中国基金报报道,有券商人士表示,在利益驱动和经营压力下,不少机构对这种违规代客理财违往往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这也是近年来违规代客理财屡见不鲜的原因。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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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你心

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用父母或妻子的名义开户炒股属于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人员的父母属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样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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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夏天不穿貂

资股票是为了赚钱,赚更多的钱,买在低点,卖在高点。我想作为价值投资者最主要赚的钱是来之两方面的,当然市场上很多钱我们也是赚不到的,也不会想去赚那部分钱。其一,来之企业业绩不断增长带来的价值增值,买入一只股票,其实是买入一个公司,是成为了一个公司的股东,如果企业经营的越来越好,赚的现金流越来越多,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回报,其内在价值也会不断增长,股价也就会不断增长,我们的收益也随之奔跑。另一方面,是赚市场低迷时,普遍恐慌导致的好货贱卖,也就是估值低估,正常可能值个10块钱,现在只有5块钱,这个时候买入,等待市场企稳,人心回暖时,可能值10快,甚至15、20快,这也是我们能赚的钱。一些有干货分享的,以及金融知识解读的公宗好,比如,深见股市,学习起来是非常快的,内容比较丰富。赚我们能赚的钱,心境平和,不贪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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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夏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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