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协会入会申请书

忘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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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发布的内容,整理了有关私密基金管理人牌照申请登记问题、基金产品备案问题、信息更新、管理人入会、缴费问题等解答:

管理人入会问题

1.如何,且何时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在管理人登记表格填写完毕提交后,在系统中上传入会申请书的地方,上传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书即可。

2. 是否必须入会,不入会有什么影响,有什么好处?

根据《基金法》规定,含有证券类业务的基金,必须加入协会,成为会员。股权和创投业务的机构,自愿加入会员。证券类基金不成为协会会员,未来产品备案会受到影响。股权和创投类基金,是否入会不影响业务的开展。

入会的福利,请在管理人登记系统中的《会员章程》中查看。

3. 观察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特别会员是指:地方协会,律师事务所,等一些特殊机构

普通会员:是指管理规模在20亿以上的机构(股权创投类在10亿以上)

观察会员 : 是指管理规模在20亿以下的机构(股权创投类在10亿以下)

4.会费是多少,如何缴纳?

首先,基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会以邮件的形式将缴费通知发送给您,按邮件中的流程,进行缴费。未被通知缴费的机构,若自行进行了缴费,钱款将被退回。

普通会员会费:入会费是10万(目前通知只让交2万),年会费是营业收入的千分之2,60万封顶。第一年缴纳入会费后,不用重复缴纳年费。

观察会员会费:入会费是2万,年会费是2万。第一年缴纳入会费后,不用重复缴纳年费。

5. 入会材料寄送地址和联系人?

从2015年10月起,私募管理人将不用再寄送纸质材料,直接在系统中的入会申请处,上传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书即可。

6. 发票何时寄送?

发票会在收款后一个月内寄送。

管理人登记问题

1.如何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工商登记后,请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进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建议使用IE浏览器),注册用户,在阅读填表说明后完成电子信息的填写,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可在同一系统申请基金产品备案。强烈建议在填写前详细阅读填表说明和操作视频(网址:)。

2.完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完备的,自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基金产品备案手续。在办结登记、备案的同时,会有确认邮件发送至系统填报的联系邮箱,请关注联系邮箱。

3.为什么登记成功后再次登录系统显示用户名错误?

机构登记成功后,新的用户名不再是注册时填写的邮箱,新的用户名变更为管理人登记编号(P*******),系统将发送管理人登记编码至联系邮箱,请您注意查收邮件(可能在垃圾箱),并以新用户名登陆系统(密码不变)。

4.登记成功后,管理人登记证书什么时候发放?

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提供纸质证书。登录系统,自行打印电子登记证明。

打印流程,进入登记备案系统,在我的登记信息左下角,管理人登记证明,下载打印即可。

5.联系邮箱无法收到系统反馈的邮件怎么办?

如在申请账号处于尚未激活阶段,提供注销账号申请(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电子版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四者发送至,待后台处理后,重新注册新账号,并填报有效的邮箱地址。

如账号已激活,填报登记信息时可直接更改邮箱地址,忘记登陆密码的可以通过“忘记密码”获取附有新密码的邮件。

6.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图是什么?

上传显示申请机构与实际控制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结构简图,可以参考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年报中的控制关系图。

7.学历证书丢失怎么办?

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截取电子学历证明或者到学校开具相关证明,仍无法获取上述证明文件的,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遗失说明。

8.对申请机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目前暂无要求

9.成功登记后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如何进行信息更新?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请您在系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提交变更申请;其他事项变更的,请您在定期更新(季度、年度更新)时进行修改即可。

重大事项变更是指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重大违法规情况、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业务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等情形。

10.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有哪些取得方式?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上传方式:在管理人登记系统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一项,高管履历中“资格认定文件上传”中上传相关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资料。

11.如何把主要投资类型从股权变更为证券类型?

请您在系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申请变更主要投资基金类型。

12.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系统

该系统暂未开放,相关政策正在抓紧制定,请密切关注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的相关信息。

13.在管理人登记提交的最后一步时,是否加入会员处,页面中无法点击下一步怎么办?

将页面中的《协会会员章程》和《入会申请书》分别点击阅读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14.想要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产品信息去哪查?

登录进行查询。

基金产品备案问题

1.私募基金备案对基金托管有何要求?

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填报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中进一步补充说明不进行托管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安排。

2.私募基金季度更新有何要求?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基金季度更新,已清盘的基金不需再进行更新。

3.基金的业务类型有何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应与备案基金类型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能申请备案其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范围内的私募基金。如A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及其他,A公司可以设立以上任何类型私募基金并申请备案;如B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只有私募股权,B公司仅能申请备案私募股权基金。

4.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未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将有可能无法参与证监会监管体系内的投资业务(如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等)。

5.私募基金如何开立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6.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如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7.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适用“静默期”要求?

同样适用此要求。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8.合格投资者是什么?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3)穿透计算的情形。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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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岸花已败彼岸花已开

(经2013年10月11日公会第二十次次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BA。第二条 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推进行业协调、加强会员服务,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保障上海银行业健康发展,致力于建设成为与上海银行业地位相匹配,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职业化、专业化、国际化的高水准行业组织。第四条 公会及其开展的各项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则。第五条 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银监局,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公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后,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第七条 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第二章 业务范围、职责和活动原则第八条 公会业务范围为:行业协调、业务研讨、人员培训、信息交流、意见反映和会员权益维护(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第九条 公会履行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第十条 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依据本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本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上海银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一条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价,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二)参与上海银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三)向上海市政府和上海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公会履行下列协调职责:(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上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上海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第十三条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十四条公会活动原则:(一)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公会不以公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公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包括正式会员和准会员。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公会正式会员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加入公会的意愿;(二)承认公会章程,愿意享有公会正式会员权利,履行公会正式会员义务;(三)在上海市行政区内设立并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公会准会员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加入公会的意愿;(二)承认公会章程,愿意享有公会准会员权利,履行公会准会员义务;(三)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批准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驻沪代表机构。第十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入会申请书,载明自愿申请加入公会、承认公会章程、申请单位的名称和法定住所等内容;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总代表(首席代表)姓名及简历。(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三)公会向新会员送达书面通知。会员名单及其增减变更情况应当报上海银监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第十九条 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审议权;(二)优先获得公会服务的权利;(三)参加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四)对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六)向公会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七)自由退会的权利;(八)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正式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十条 公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会章程和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二)维护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四)按规定和标准缴纳会费;(五)如实向公会反映情况,接受公会的咨询调查,提供公会按照本章程或根据本章程制定的规则合理要求的有关资料;(六)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会员权利时受阻的,可以向公会监事单位反映。第二十二条 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第二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或违反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有关准则,且经劝告仍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公会应当及时将处分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一)口头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同业谴责;(四)暂时停止会员资格一至六个月;(五)取消会员资格。除上述第(四)、(五)项的处分应当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外,其余处分均由理事会决议直接作出。受到第(四)、(五)项处分的会员,可以在会员大会审议前提出听证申请。第二十四条 会员对所受到的处分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应当对申诉作出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第二十五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一)会员要求退出公会的,向公会提出书面声明,付清一切应缴费用,由公会发出通知,其会员资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终止;(二)会员持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批准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营业执照》被撤销、撤回、吊销的,其会员资格自上述证照被撤销、撤回、吊销之日起自动终止;(三)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其会员资格自会员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终止;(四)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正式会员和准会员组成。会员参加会员大会,所派代表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正式员工。每一正式会员可以委派两名代表,投票权为一票;每一准会员可以委派一名代表出席会员大会。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三)选举和罢免监事单位;(四)对非会员理事进行审议;(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七)审议公会财务报告;(八)确定公会工作任务;(九)作出暂停、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十)决定成立、清算或终止公会;(十一)决定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应当缴纳的入会费和每年年费金额标准;(十二)讨论和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理事会提议时;(二)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提议时;(三)全体监事单位提议时。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正、副会长因故都不能参加时,由会长指定的理事主持。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会员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一)修改章程;(二)处分会员;(三)清算或终止公会;(四)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事项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三十一条 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公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节理事会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二十八家理事单位组成,其中中资理事单位十八家,外资理事单位十家。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当然理事单位。公会根据换届前会员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各类会员单位在其他二十二家理事单位中的名额分配。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员单位按类别在分配限额内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当选。非会员理事由上海银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单位一家,由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依次轮流担任。理事会设副会长单位四家,由下一届轮值会长单位、非当然理事单位的中资副会长单位一家和外资副会长单位两家组成。除下一届轮职会长单位外,其他副会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选举可以连任一届。第三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二年,理事单位可以连选连任,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提出修改公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四)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公会财务状况;(六)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七)决定公会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公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决定公会工作顾问的聘免;(八)审定公会重要规章制度;(九)决定吸收新会员和对会员作出除暂停、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处分;(十)提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应当缴纳的入会费和每年年费金额标准的建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会长单位或副会长单位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提议方可召开。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方式除一般会议形式外,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同意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第三十九条 理事单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代表应当是该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该理事单位可以另派其他负责人作为代表。该代表应当持书面授权书参加会议,并在会上代表该理事单位行使表决权。因该代表不行使表决权而导致会议延期举行的,公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该理事单位给予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处分。第四十条 理事单位代表在公会理事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形时,由该理事单位另行委派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代表,并函告公会。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单位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由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公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四)组织、领导公会各项重大工作。理事会设专职副会长一名,由上海银监局推荐或向社会招聘,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会长主持公会日常工作;(二)受会长委托,签署公会有关决议和文件;(三)具体领导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四)根据秘书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向理事会提议更换秘书长或任免副秘书长;(五)根据专业委员会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向专委会提议重新选举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理事会设副会长四名,由副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会长应当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副会长不再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应当在离任之日起十日内向公会提出变更会长或副会长职务的书面报告。第三节监事第四十三条 公会设监事单位两家,其中中外资监事单位各一家。监事单位履行对公会的监督职责。第四十四条 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按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中外资监事单位数依得票多少为序产生。理事单位不得兼任监事单位。第四十五条 监事单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单位可以连选连任。第四十六条 监事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公会的财务预、决算;(二)监督公会的各项活动;(三)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四)受理会员在权利行使方面的问题反映;(五)对公会进行财务审查;(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在调查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第四十七条监事单位代表由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单位代表在公会监事单位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形时,由该监事单位另行委派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代表,并函告公会。第四节秘书处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是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处理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采取上海银监局委派、会员单位派驻、社会招聘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建立务实、高效、专业、进取的工作团队。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部门。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公会工作计划;(二)负责公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三)编制公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协助理事会处理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由理事会聘任,可以连聘连任。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秘书处内部部门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经专职副会长审查后报会长决定;(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五)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上海银监局、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推荐或向社会招聘,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由理事会聘任,可以连聘连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五十条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二)在上海市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三)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关领导职务;(四)热爱公会工作;(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六)在秘书处专职从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七)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一条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合法权益。公会秘书处应当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当将其在公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第五节 专业机构与顾问第五十二条公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公会的内设机构,执行本章程,接受公会理事会的领导。名称统一为:××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家、副主任单位若干家,成员单位若干家。主任、副主任单位由专业委员会推荐、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聘任,可以连聘连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应当积极向秘书处派驻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专业小组也可以单独设立。第五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制定有关业务规范和公约、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情况调研、培训组织、会员权益维护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应当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五十六条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联席会议等专业性议事机构,参照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定管理并开展工作。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为公会工作顾问,协助公会开展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第五十八条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会费包括入会费和年费两种,入会费在正式会员、准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年费按年缴纳;(二)在经核准的公会职责范围内提供服务或承办有关单位委托事项获取的收入;(三)捐赠和资助;(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九条 公会经费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用于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公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二)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三)公会秘书处人员薪金等支出;(四)公会工作顾问费用支出;(五)其他与公会活动相关的支出。第六十条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一条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二条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第六十三条 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结果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六十四条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修改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六十六条 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七条 公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六十八条 公会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九条 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条 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银监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2013年10月11日公会全体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含本数。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及公会的具体制度由公会理事会另行规定。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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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一节 会 籍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声誉;(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第四节 监事会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五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四)聘任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第六节 任职条件第四十八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十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四)热爱协会工作;(五)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二条 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第七节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五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由有较大影响、良好声望、丰富经验并长期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监督管理的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一)会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六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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