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2
浏览数
1666
舍不得的最后也是放手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二十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 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暂停或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第九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 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怪我永远难得被爱
各位参加银行专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精心为您整理了“2018中级银行从业风险管理考试重点:第十一章风险评估与资本评估”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更多有关银行专业资格考试的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2018中级银行从业风险管理考试重点:第十一章风险评估与资本评估
第十一章 风险评估与资本评估
总体要求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风险评估: 一方面是是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一方面是对实质性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最佳实践
国际银行开展实质性风险评估主要采用打分卡法。
国际银行开展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符合监管要求、符合银行实际、保证一定的前瞻性。
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
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的内部控制。
对实质性风险的评估:
总体要求:1.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及时识别风险(至少采取简单加总法);3.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加总,应当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
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评估要求主要是定性评估要求,是对第一支柱监管要求的补充。
资本规划
资本规划的主要内容及频率
主要内容:资本规划是对正常和压力情境下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预测,并将预测资本水平与目标资本充足率比较,相应调整财务规划和业务规划,使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业务规划和财务规划达到动态平衡。
财务规划的核心是预测未来资本充足率。
资本规划的频率:对未来三年或五年进行滚动规划,规划的重点是第一年。
资本规划的监管要求
1.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2.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确保目标资本水平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兼顾短期和长期资本需求,并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来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3.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审慎估计资产质量、利润增长及资本市场的波动性,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以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件;
4.商业银行应当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增强内部资本积累能力,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5.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
6.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当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并充分考虑融资市场流动性变化,合理设计资本补充渠道。(应急预案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等)
7.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的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支持业务持续营运的能力,并判断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内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ICAAP报告)是总结性报告,涵盖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主要内容,即风险评估、资本规划和压力测试。
作用:一方面作为银行的自我评估过程和结论的书面报告,可以作为内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密切结合的重要参考文件;一方面ICAAP报告作为银行提交监管机构的合规文件,当监管机构在评估后认为符合要求时,可以基于银行自行评估的内部资本水平来确定监管资本要求。
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的监管要求,至少包括:
1.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
2.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都足以抵御主要风险;
3.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
恢复与处置计划
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定义及作用
恢复计划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根据银行经营特点、风险及管理状况,在集团层面制定的当金融机构陷入困境时能够使集团整体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的行动方案。
处置计划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根据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营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在集团层面制定的当金融机构频临破产而尚未进入法定破产程序之前,对银行整体或局部进行有序处置的行动方案。
恢复与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及主要内容
恢复计划(入选12个月内制定)应当至少包括:
1.金融机构在面临个体性及市场性压力情景时可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2.情景应当能够涵盖资本短缺及流动性压力情景;
3.在压力情景下及时实施恢复措施的流程安排。
处置计划(入选18个月内制定)应当至少包括:
1.对关键经济功能、核心业务条线、关键共享服务以及重要实体的分析;
2.保留上述关键经济功能的处置措施,或对金融机构进行有序关停的处置措施;
3.金融机构的运营、实体以及系统重要性功能的相关数据;
4.实施有效处置措施的障碍及解决建议;
5.退出处置流程的路径选择。
优质金融从业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