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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了爱情不伤心
问题一:产业投资基金成立的条件1〃产业投资基金概念阐释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2〃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的成立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如果作为基金公司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问题二:产业投资基金和创新投资基金的区别1、概念不同: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是借鉴成熟资本市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由发起人定向募集,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基金资产,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问题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企业创投基金CVC(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旨在促进科技创新,助力年轻人创业,支持国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该基金已开始正式向全国创业团队发出商业计划书邀请。 2、投资对象不同: 产业投资基金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平安创新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包括金融科技、消费、医疗健康、汽车、新媒体等行业的早期创新企业,重视移动、社会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应用。此外,对于其他任何引入新技术、新概念和新模式并致力于服务人们现实需求的创意、产品和企业,平安都将予以关注。问题三: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一、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或者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基金的每个投资者都是基金公司的股东或者投资人,有权对公司(企业)的经营运作提出建议和质疑。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法人(合伙人),所聘请的管理公司权力有限,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彻底分离,投资者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公司的决策取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管理公司对基金的管理运作。二、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投资者不是股东,而仅仅是信托契约的当事人和基金的受益者,无权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不是法人,必须委托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得到彻底分离,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由于管理公司拥有充分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权力,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的支配,不会被众多小投资者追求短期利益的意图所影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运作模式。问题四: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 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 件,经管理机关核准:(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问题五:如何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过程中,负责企业设立管理的 *** 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及下属的省市区工商管理机构。对于企业的设立管理,登记机构采取“申请资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形式审查,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提交申请,根据拟设立企业的不同情况,工商登记机构会做出当场准予设立登记补正资料后受理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内准予设立登记等具体许可行为。根据《创投办法》和《PE通知》规定,申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及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按照现行企业设立制度的规定,企业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之前需预先核准企业拟用的名称,企业名称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须有公司的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预先核准,需要向公司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名称内使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称,以表明该企业是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内使用“××××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者“××××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经核准之后,工商登记机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二)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规定递交登记申请资料。包括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其他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递交登记申请资料。该步骤所需法律文件包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问题六:产业基金设立方案以什么为依据?有知道的不?这个要具体而论的问题七:产业基金的方案怎么建立的?有没有了解的呢?作为一个投资新手,我们建议投资者:第一步:了解基金的一些基本知识。例如:基金的概念、类别、费用等。这些一般在基金公司的投资者教育园地里可以了解到,应证监会要求目前每个基金公司都有一个投资者教育板块,譬如长盛网站知识库栏目就是相应板块。第二步:审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选择了在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的产品,才不会让投资成为自己的负担。想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可以通过各个基金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基金风险能力测试来确定。一般风险评级最少会由低到高分三等级: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有的还达到5种,增加比保守风险承受能力更低的安全型和比积极风险承受能力更高的进取型。第三步:确定购买基金的类型。由于不同类型的基金,其风险和收益比重也各不相同,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基金时要明确自己应该购买哪一类基金产品。基金类型由风险从高到低分为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投资者要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来决定。譬如短期投资最好以波动性较弱的货币型为主;长期投资,风险承受能力高的客户可以选择股票型或混合型,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则最好还是选择债券型。此外,投资期间的市场表现如何也要适当考虑。比如,看好未来行情的话,就可以考虑增加对股票型等风险收益偏高的基金的购买。第四步:确定几个候选产品。当你确定了预备投资的基金类型后,可以到第三方评级机构例如银河证券等的评级表中调出相应类型的基金进行筛选。评级表中会有很多评比项,目前比较受大家关注的是以往业绩的比较。这里希望大家忽略短期的净值波动,注意主要参考长期收益情况。第五步:最终确定投资产品。几个产品再次比较的时候,可以考虑一下基金公司情况和服务情况。初次购买的你可能感觉判断基金公司很难,说几点吧:可以考察基金公司的成立时间、股东实力、运作是否规范(近几年有无违规行为出现等)、基金整体业绩表现、基金产品线是否完整、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至于服务,可以通过该基金公司的网站或客服热线了解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好的服务可以让客户及时了解基金的变动情况。第六步:确定购买渠道。确定基金后,你需要选择购买渠道,你可以去银行、券商等代销渠道购买,也可以采取通过网上交易或直接到基金公司直销中心购买。这主要出于投资者自身购买基金的便捷性考虑。另外还须确定是一次性投资还是定期定额投资,一次性投资比较适合手头有一笔长期闲置资金的客户。定额定投适合有长期投资需要、定期固定收入的客户。再推荐给你多上一下和讯网和晨星网等。问题八:什么是产业发展基金?设立程序是怎样规定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已成为战略投资者以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产业投资的主流方式,政策层面积极倡导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政策性产业投资公司和产业发展基金,通过产融结合的创新模式,聚集社会资本,通过基金的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推动产业现代化进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由 *** 引导,引进战略投资,拓宽融资渠道,打造金融平台,推动国民经济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问题九: ***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包不包括国有企业设立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译过来的,只是翻译的不一样,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主要投资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中后期成熟阶段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是venture capital翻译过来的,又翻译为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是侧重投资于某一个产业的投资基金,既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早期企业,也可以投资于相应产业中的中后期企业;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一般跟各地方 *** 产业的招商引资政策相关,主要用于地方规划产业的企业的股权投资。问题十: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形式文化产业投资产业投资即以一定数量的现金,投入到某种文化产品的生产或某个文化企业的新建或改扩建之中。在文化资本循环中,这些货币资本会依次转化为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然后,包含着已增值的资本量,回到原来的货币资本形态。实物形式的文化投资,是以一定价值量的文化产品生产资料如建筑、土地、机械、原材料等,投入到某种文化产品的生产或某个文化企业的新建或改扩建之中。这些实物资本以生产资料的形式进入资本循环,形成商品资本。当文化商品在流通领域实现其价值后,原先实物形式的投资变成了货币形态产品,其中包含了资本循环所产生的价值增量。随着生产的进行,实物形态的文化投资不断被磨损,价值也不断地转移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中,直到这些实物形态资本被磨损完毕,其价值被全部转移到文化产品中,然后转化为货币资本。 文化产业投资产业投资即以一定价值的无形资产投入到文化产品的生产或某个文化企业的新建或改扩建。将无形资产作为文化投资的现象在文化产业领域里比较常见,相比其他产业,这是文化产业的一种较特殊的投资方式。无形资产通常指文化产业领域中的历史文化名人、文化品牌、版权、著作权等。这些无形资产若不用于使用价值的创造,即不与具体的文化企业、文化项目或文化产品结合,就仅仅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名声,并不是文化资本,充其量只能当作潜在资本。但是,其一旦与具体文化企业、文化项目或文化产品结合,就变成了一种无形资本,并伴随着该企业的有形资本进入资本循环的各个环节。受让无形资产的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或是因该项无形资产而埋设了产品的价格,或是因之提升了知名度进而促进了市场销售,其提升了有形资本的增值能力。当前市场状况真正的产业投资对于企业的兴趣远远大于项目,即产业投资更多的是投资企业。产业投资机构根据以往公司的经营记录,对市场前景广阔、管理规范、财务透明的公司进行长期的战略性投资。通常产业投资投入市场导向(marketdriven)的项目要远远多于技术导向(technologydriven)的项目,因为产业投资更关注的是在竞争状态下企业能否迅速采用新的商业模式,以保证公司持续快速增长。对企业的苛求使得产业投资在众人眼中更是别有滋味在心头。产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方向决定于企业的领导人,因此产业投资机构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格外关注企业领导层是否具备广阔的视野;坚强的意志;宽广的胸怀。产业投资倾向于专注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行业,从而能够更好的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而基于诚信基础上企业领导层的素质则决定了双方是否能够为了共同的目标精诚合作,执行战略规划,以此保护产业投资机构者的正当权益,来规避企业的道德风险。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灵活的头脑,在市场的运作中更追求企业的高效率和高回报,产业投资越来越有意识地把眼光瞄向了这一部分人,期望找到最佳合作者。如前所说,产业投资机构有自己所专注的行业领域,投资方向也更倾向于有利于发挥自己特长的行业。对于未涉入新的行业领域,产业投资机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有自己的判断与准绳。如对于创业投资来讲,产业投资关注成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的行业,能够快速发展且有着超额利润,同时该行业内的企业国内外IPO和并购重组业务频繁,在公开股票市场上的平均市盈率处于较高的位置。高科技带动飞速发展的电子、通信和网络行业无疑是这一个时代产业投资方向的代表。再看传统投资,产业投资则选择规模性增长潜力巨大的行业,如能源、生物和公共设施建设等进行传统投资,有足够大的潜在市场,这是行业发展具有广泛空间的基础,能够将市场竞争因素有利结合的行业将成为首选。无论是哪一类产业投资,包括不良资产处置,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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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繁杂易变,其参与私募基金的监管政策也是如此。本文对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参与私募基金的最新政策予以梳理汇总,建议分享、收藏。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五)目标企业的管理;(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三)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四)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第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第九条 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业务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信息。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权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第二十一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二 条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五)投资顾问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六)无不良从业记录;(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二)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三)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四)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处理;(五)管理团队其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六)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可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证券11、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一、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二、直投子公司限于从事下列业务:(一)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二)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三)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四)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五)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12、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2014修订)第六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第十二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建立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第十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第二十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为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法人机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第二十二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立了解投资者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第二十三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自行管理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是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第二十四条 直投基金的资金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二十五条 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募集、转让。第二十六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投子公司应当向协会备案。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二)直投基金招募说明书;(三)直投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四)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五)直投基金认缴承诺书;(六)直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七)直投基金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承诺;(九)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前款所称直投基金完成首轮募集是指直投子公司或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完成对直投基金的首次出资且直投基金就此完成工商登记。第二十七条 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应当载明直投子公司及其相关下属机构的名称、设立日期、联系方式、组织形式、管理资产规模、人员构成,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证券公司之间以及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的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第二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直投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直投子公司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补正。直投子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 直投基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其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第三十条 直投基金应当根据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1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略1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15、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略(四)、保险16、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17、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二)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三)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四)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五)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四)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根据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及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决策层和执行层应当各司其职,谨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股权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对偿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对决策和操作行为负责。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保险资金追加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涉及关联关系的,其投资决策和具体执行过程,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第十八条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间接投资股权,应当对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发行的投资基金进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投资基金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间接投资股权,还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论证报告或者尽职调查报告。第十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大股权投资,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企业的控股权或者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权投资,应当通过对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交易流程的参与和影响,维护保险当事人的知情权、收益权等各项合法权益。间接投资股权,应当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还应当与投资基金其他投资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业的相关报告,比较不同投资机构的管理状况,通过与投资机构沟通交流及考察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等方式,监督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型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契约型的,应当建立受益人大会;采取合伙型的,应当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要求投资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并在投资合同或者发起设立协议中载明。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除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规划和发展企业协同效应,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选聘熟悉行业运作、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资源、重组债务、优化股权、推动上市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每个投资项目,负责与企业管理团队沟通,审查企业财务和运营业绩,要求所投企业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掌握运营过程和重大决策事项,撰写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投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或者尽职调查;(三)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要求投资机构采取不限于本条规定的措施,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参照国际惯例,依据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和业绩报酬水平,并在投资合同中载明。投资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质量、投资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兑现业绩报酬水平,倡导正向激励和引导,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机构,采用两种以上国际通用的估值评估方法,持续对所投股权资产进行估值和压力测试,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承担社会责任,恪守道德规范,充分保护环境,做负责任的机构投资者。
我的心好不好玩
下面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发布的内容,整理了有关私密基金管理人牌照申请登记问题、基金产品备案问题、信息更新、管理人入会、缴费问题等解答:
管理人入会问题
1.如何,且何时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在管理人登记表格填写完毕提交后,在系统中上传入会申请书的地方,上传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书即可。
2. 是否必须入会,不入会有什么影响,有什么好处?
根据《基金法》规定,含有证券类业务的基金,必须加入协会,成为会员。股权和创投业务的机构,自愿加入会员。证券类基金不成为协会会员,未来产品备案会受到影响。股权和创投类基金,是否入会不影响业务的开展。
入会的福利,请在管理人登记系统中的《会员章程》中查看。
3. 观察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特别会员是指:地方协会,律师事务所,等一些特殊机构
普通会员:是指管理规模在20亿以上的机构(股权创投类在10亿以上)
观察会员 : 是指管理规模在20亿以下的机构(股权创投类在10亿以下)
4.会费是多少,如何缴纳?
首先,基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会以邮件的形式将缴费通知发送给您,按邮件中的流程,进行缴费。未被通知缴费的机构,若自行进行了缴费,钱款将被退回。
普通会员会费:入会费是10万(目前通知只让交2万),年会费是营业收入的千分之2,60万封顶。第一年缴纳入会费后,不用重复缴纳年费。
观察会员会费:入会费是2万,年会费是2万。第一年缴纳入会费后,不用重复缴纳年费。
5. 入会材料寄送地址和联系人?
从2015年10月起,私募管理人将不用再寄送纸质材料,直接在系统中的入会申请处,上传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书即可。
6. 发票何时寄送?
发票会在收款后一个月内寄送。
管理人登记问题
1.如何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工商登记后,请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进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建议使用IE浏览器),注册用户,在阅读填表说明后完成电子信息的填写,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可在同一系统申请基金产品备案。强烈建议在填写前详细阅读填表说明和操作视频(网址:)。
2.完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完备的,自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基金产品备案手续。在办结登记、备案的同时,会有确认邮件发送至系统填报的联系邮箱,请关注联系邮箱。
3.为什么登记成功后再次登录系统显示用户名错误?
机构登记成功后,新的用户名不再是注册时填写的邮箱,新的用户名变更为管理人登记编号(P*******),系统将发送管理人登记编码至联系邮箱,请您注意查收邮件(可能在垃圾箱),并以新用户名登陆系统(密码不变)。
4.登记成功后,管理人登记证书什么时候发放?
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提供纸质证书。登录系统,自行打印电子登记证明。
打印流程,进入登记备案系统,在我的登记信息左下角,管理人登记证明,下载打印即可。
5.联系邮箱无法收到系统反馈的邮件怎么办?
如在申请账号处于尚未激活阶段,提供注销账号申请(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电子版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四者发送至,待后台处理后,重新注册新账号,并填报有效的邮箱地址。
如账号已激活,填报登记信息时可直接更改邮箱地址,忘记登陆密码的可以通过“忘记密码”获取附有新密码的邮件。
6.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图是什么?
上传显示申请机构与实际控制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结构简图,可以参考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年报中的控制关系图。
7.学历证书丢失怎么办?
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截取电子学历证明或者到学校开具相关证明,仍无法获取上述证明文件的,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遗失说明。
8.对申请机构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目前暂无要求
9.成功登记后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如何进行信息更新?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请您在系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提交变更申请;其他事项变更的,请您在定期更新(季度、年度更新)时进行修改即可。
重大事项变更是指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重大违法规情况、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业务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等情形。
10.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有哪些取得方式?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上传方式:在管理人登记系统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一项,高管履历中“资格认定文件上传”中上传相关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资料。
11.如何把主要投资类型从股权变更为证券类型?
请您在系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申请变更主要投资基金类型。
12.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系统
该系统暂未开放,相关政策正在抓紧制定,请密切关注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的相关信息。
13.在管理人登记提交的最后一步时,是否加入会员处,页面中无法点击下一步怎么办?
将页面中的《协会会员章程》和《入会申请书》分别点击阅读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14.想要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产品信息去哪查?
登录进行查询。
基金产品备案问题
1.私募基金备案对基金托管有何要求?
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填报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中进一步补充说明不进行托管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安排。
2.私募基金季度更新有何要求?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基金季度更新,已清盘的基金不需再进行更新。
3.基金的业务类型有何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应与备案基金类型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能申请备案其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范围内的私募基金。如A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及其他,A公司可以设立以上任何类型私募基金并申请备案;如B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只有私募股权,B公司仅能申请备案私募股权基金。
4.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未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将有可能无法参与证监会监管体系内的投资业务(如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等)。
5.私募基金如何开立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6.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如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7.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适用“静默期”要求?
同样适用此要求。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8.合格投资者是什么?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3)穿透计算的情形。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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