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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背影急煞千军万马转过头吓退百万雄狮
航空航天专业就业前景不错,就业方向主要是航空航天类企业:工程设计、产品研发、技术开发、生产制造、性能测试、维修养护、航空航天管理。
航空航天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层次、就业质量也都比较高,绝大多数航空航天类的毕业生都经进入了国家有关科研院所和航空航天相关企业。
就业前景:
航空航天科技工业是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的高技术领域,航空航天技术的广泛应用影响到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及通信、气象、能源、探测等领域,成为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从世界范围来看,航空航天科技工业是朝阳产业,在提升国家整体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方面起着龙头的作用。
专业介绍:
航空航天工程主要研究航空电子系统、飞行器的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涉及数学、物理、计算机、材料学等多个领域,进行飞行器总体、结构与系统的分析设计等。例如:火箭、载人飞船等飞行器的设计制造,飞机各种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等。
课程:《空气动力学》、《传热与燃烧》、《发动机设计》、《飞行控制》、《飞行力学》、《飞行器结构力学》、《飞行器设计》、《飞行器综合电子系统》、《航空安全与人为因素》、《航空航天制造技术》。
因为在心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贸易和旅游需求不断增长,对于航空运输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上升。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航空行业的就业需求将会持续增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包括无人机、VRAR、智能化等新技术的应用,将会进一步推动航空行业的发展。因此,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的人才将会更受市场欢迎。随着我国“新基建”和“双循环”战略的实施,未来我国航空行业将得到更多支持。这也为航空专业毕业生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作业越是多就越是能沉下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航天基金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pace Foundation(缩写为:CS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第三条 中国航天基金会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发起组建。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中国航天事业服务。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资助航天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支持航天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与国外航天界有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合作;开展航天科普教育,提高全民航天意识,促进航天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100 万元,来源于港、澳同胞的捐赠。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亭嘉园。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募集航天基金,接受我国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二) 发挥航天资源优势,在我国境内外企业开展冠名赞助等活动;(三) 按国家规定进行基金管理和运作,使基金保值升值;(四)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范围内,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五) 支持航天学术交流与研究;(六) 组织和支持航天科技人员培训;(七) 支持航天技术开发和科技咨询;(八) 宣传中国航天事业,开展航天科普教育,提高全民航天意识;(九)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第八条 中国航天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基金会理事会由25名理事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二)主要捐款人或捐款单位代表;(三)本基金会发起组建单位的代表;本基金会理事应当热爱祖国、热心支持中国航天事业,在国内航天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道德,且愿意为中国航天基金会工作并尽义务。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款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款人和捐款单位商发起组建单位,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基金会重大决策、审定基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对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在理事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并具有被选举权;(三)基金会理事有义务自觉执行本基金会宗旨,自觉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基金会利益,宣传基金会,为基金会服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的审定;(五)审定批准基金会奖励方案和表彰人员;(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监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工作;(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必须召集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则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执行章程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关心支持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忠诚为航天事业服务。第二 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航天领域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或发起组建单位以外的人员;(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由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航天界和社会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基金会工作;(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与发起组建单位协商,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设立“中国航天基金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聘请航天领域高级专家及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本基金会“中国航天基金奖”的奖励评审。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资金筹集及联络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发起组建单位派出,派出人员的编制、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和供给关系均在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其隶属关系不变。工作人员要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航天事业,自愿为基金会工作。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资金收入来源于:(一)社会捐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发起组建单位资助;(四)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冠名赞助权益,开展冠名赞助的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遵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组织募捐、接受捐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拟开展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详细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捐赠方式的,根据捐款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二)支持航天学术交流与研究;(三)组织和支持航天科技人才的培训;(四)支持航天技术开发和科技咨询;(五)宣传中国航天、开展航天科普教育;(六)基金会进行的各项公益活动需要的相关经费。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按照基金会成立时确定的原则,所有资金必须服务于发起组建单位。本基金会资金使用权归理事会。第四 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和实际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依法可以开展冠名赞助筹集资金活动。在进行冠名赞助时,受本基金会委托之居间人促成赞助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关于居间合同中的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的规定,本基金会应支付受托居间人适当比例的居间服务费。居间人未促成赞助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 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了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动议并报发起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方案经发起单位协商后,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经发起单位协商同意后,在发起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发起单位支配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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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专业人员的就业前景十分广阔,可从事与航空学有关的科研、技术开发、工程设计、测试、制造、使用、维修和教学工作。
航空航天工程主要研究航空电子系统、飞行器的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涉及数学、物理、计算机、材料学等多个领域,进行飞行器总体、结构与系统的分析设计等。航空航天科技工业是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的高技术领域,航空航天技术的广泛应用影响到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及通信、气象、能源、探测等领域,成为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专业内容
从世界范围来看,航空航天科技工业是朝阳产业,在提升国家整体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方面起着龙头的作用。以航天科技,科工集团,航空一、二集团等为代表的航空航天类企事业单位生产和科研任务饱满,条件大为改善,待遇提高很快,稍差一些的单位其员工薪资待遇也可达到当地中上水平。
培养具有扎实的数学、物理、力学、计算机等基础理论,掌握航空航天领域的多学科知识,具有良好的综合能力和创新意识,具有全面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能从事航空航天飞行器总体、结构与系统设计等相关工作的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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