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医师执业资格管理

吴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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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怕花光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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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医院,具体的进修的目的及要求自然也是不同的。但大体是相同的,如下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进修医师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既达到为基层单位培养人才,又保证进修医院医疗安全。要求: 1、进修医师必须是选送单位的业务骨干,无医疗事故记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未参加任何反动组织。2、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与进修专业一致。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3、正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在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大专、中专毕业生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专业实践经验;卫技人员进修,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临床一线工作。对患有传染病、慢性疾病、结婚、怀孕、哺乳期、照顾病人的医师以及在进修期间有晋升、调动、考试、上学等特殊情况者,拒绝当年来联系进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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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形同陌路

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制度 一、为了确保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的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各级医师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手术分级:手术及有创操作系指各类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一)甲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及各级科研项目。(二)乙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三)丙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四)丁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住院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开展丁级手术。(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住院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上):在熟练掌握丁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丙级手术。(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主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在熟练掌握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乙级手术。(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主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上):在开展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部分甲级手术。(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副主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在熟练掌握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开展甲级手术。(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可开展甲级手术,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七)新调入聘任的各级医师独立开展手术前应有高一级的医师带教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核定权限。(八)进修医师由科室根据其职称和实际能力经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确定手术权限并报医务科批准执行。(九)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手术,或本院医师应邀到外院会诊手术根据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执行。资格准入手术:除符合上述要求外,手术主持者还必须是已获得专项手术准入资格者。四、手术审批权限(一)常规手术1、丁级手术由主管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2、丙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3、乙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4、甲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二)高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或专业组主任负责人)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实施此类手术,须经科内讨论,填报《高风险手术、新手术及特殊手术申请报告单》,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人及业务副院长审批备案,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三)特殊手术应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填写《高风险手术、新手术及特殊手术申请报告单》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人及业务副院长审批备案。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特殊手术包括:①被手术者系持外国或港、澳、台护照的;②被手术者系自治区保健对象;③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④脏器摘除或截肢的;⑤已经或预期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⑥本院因术后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四)急诊手术: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权限超出值班医师手术权限级别时,应按规定报告上级医师处理,需要时再逐级上报。原则上应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在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值班医师在不违背上级医师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照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如在急诊手术中如发现实施的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上级医师。五、管理要求(一)各手术科室和各级医师要严格按手术权限开展手术,开展规定范围外手术由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的水平初定后,按照我院《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制度》的要求报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二)各手术科室未按本规范执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明确我院各级医师手术范围,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得益的有效措施,各手术科室,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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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是指国内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下同)、医药机构接受外籍人员来华学习中医理论和临床技能的非学历教育。第二章 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机构第三条 国内设区的市以上中医、医学教育机构、以及省级以上的独立医疗、科研机构具有申请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资格。第四条 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机构(以下简称进修机构)必须已在国内开办中医进修教育二年以上,并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内中医进修教育任务的同时,才能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第五条 进修机构必须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六条 进修机构开办外籍人员中医进修班要有明确的业务培养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接受外籍人员个别进修中医要制定相应的计划,以确保质量。第七条 进修机构必须具备专、兼职教学人员、翻译人员、合适的教材、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临床实习基地等相应的教学条件和宿舍、车辆、食堂等生活设施。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进修机构(包括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所属机构,下同)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发给办学注册证。  进修机构经审批注册后,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进修机构须将办班计划或个别进修计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在学员注册报到后,将其名单报上述部门核准、备案,否则无效。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的教学业务管理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第十一条 进修机构负责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四章 证书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三款条件的外籍来华学习中医人员,完成所规定的学习时间和总学时的学习,考核合格者,由进修机构发给进修证明书。  (一)凡取得所在国执业资格的中医从业人员,可参加中医理论和临床学习。学习中医理论不少于一个月,临床不少于半个月。  (二)凡取得所在国执业资格的医师,医学院校毕业从事医学科学研究人员,可参加中医理论和临床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总学时不少于650学时。  (三)凡取得执业资格从事医务工作的非医师(麻醉师、理疗师、护士及自然疗法从业人员等)可参加中医理论和临床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总学时不少于1300学时。第十三条 符合本章第十二条(二)、(三)款条件的外籍来华学习中医人员,学习计划可分阶段完成,原则上要求在同一机构学习,每个阶段学习不得少于三个月,阶段学习结束后由进修机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累计完成所规定的学习时间和总学时学习后,考核合格者,换发进修证明书,提前结束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第十四条 在不同进修机构分阶段学习时,须交验前一阶段学习证明书,在累计完成所规定的学习时间和学时的学习后,考核合格者,由最后进修机构发给进修证明书。在本管理办法颁发之前,已来华参加过中医学习的外籍人员,凭国内进修机构发给的学习证明书,可累计计算学习时间。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章第十二条的外籍人员来华学习中医不属中医进修教育,不得发给进修证明书;可由进修机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第十六条 写实性学习证明书不作为具有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的证明,并将在学习证明书中注明。第十七条 进修证明书和写实性学习证明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各进修机构根据接受来华学习中医人数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取。第十八条 进修证明书由各进修机构填写、盖章后与学员学习内容和成绩一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验印。写实性学习证明书不需验印,由各进修机构填写发放。第五章 学费标准第十九条 接受外籍人员来华学习中医的学费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各进修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接受港、澳、台地区中医进修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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