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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世怎及你笑颜
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第123号)第十条第十五款规定: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该核算办法规定:“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请问,我所根据业务收入计提的职业风险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从会计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事务所必须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中介机构计提的职业风险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我爱你在深巷
税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账户是一般户的原因。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2、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3、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
时间来得快去得也快
风险金一般情况下是应当归还股东的,具体到你所在的事务所要看几个问题: 1、以前计提过风险金没有; 2、如果计提过,要看当时是如何约定的。风险金作为事务所的留存,用于应对由于执业风险带来的损失,按理属发起人所有。说白了和股份直接挂勾,你在还没有退出股份,没有其他股东接收你的股份的前提下是不可以对风险金有要求权的。 3、就算你退出所有股份,风险金一般也不是一次性支付的,一般约定分期、分比例(因为执业风险是逐步释放的)支付原股东。 至于分红就需要你们股东坐下来好好谈谈了,按理说你还是股东,只不过已经不执行公司的相关事务,但起码也是个干股东,分红理应有。之所谓干股是只分红不拿工资及奖金而已。 好了,我本人也正准备开税务师事务所,麻烦给份《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另外你是哪个省的,合适的话我们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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