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行政复议机关

百毒不侵没了你我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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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是60日)。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示: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1)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

(1)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一)审查的内容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1)执法主体存在的组织法依据;

(2)执法主体的权限依据。

3.对权限的审查

(1)是否越权的审查。

①无权限的越权;

②有权限的越权;

③内容上的越权。

(2)是否滥用行政职权的审查。

4.对依据的审查

如果经行政复议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规范性质错误、适用无效规范、越权适用规范、规避应适用规范、适用规范条款错误、适用规范对象错误,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适用依据错误。

5.对程序的审查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步骤违法、顺序违法、不遵守法定时限或者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1.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根据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一)行政复议中止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行政复议终止情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提示:行政复议中止的前三种情形,在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提示: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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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吟花非花的格调浅唱雾非雾的情调

【导读】很多小伙伴对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科目不是很了解,不知道考试内容是什么,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内容

一、行政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法特征

(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行政法的渊源

(四)了解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

(一)熟悉行政主体的特征及行政职权

(二)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熟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三、行政行为

(一)熟悉行政行为内容

(二)了解抽象行政行为

(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

(四)掌握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五)了解行政事实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许可的分类

(二)熟悉行政许可的特征

(三)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熟悉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二)掌握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熟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三)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四)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了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掌握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三)熟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处罚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处罚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掌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掌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二)掌握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三)熟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

(一)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熟悉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四)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五)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一、行政强制法基础

(一)熟悉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强制的设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掌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查封、扣押

(三)掌握冻结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一)掌握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三)了解代履行

(四)熟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一)熟悉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三)了解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掌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熟悉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掌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掌握行政复议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了解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

(二)掌握行政复议管辖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熟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四)掌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五)掌握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五)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六)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七)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了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二)掌握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

掌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诉讼原告

(二)掌握行政诉讼被告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三人

(四)掌握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五、行政诉讼证据

(一)熟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三)掌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了解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五)掌握行政赔偿诉讼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执行

(二)熟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

第七章民法基本内容

一、民法基础

(一)了解民法及其特征

(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四)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二、主体制度

(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法人的特征、分类

(三)掌握法人的成立条件

(四)熟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权利制度

(一)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掌握民事权利的变动

(三)熟悉民事权利的保护

四、行为制度

(一)掌握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掌握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五)掌握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六)掌握法律行为的条件附款和期限附款

(七)掌握代理的特征

(八)熟悉代理的分类

(九)掌握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五、时效制度

(一)了解诉讼时效的要素

(二)了解期间、期日适用范围

(三)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四)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基础

(一)熟悉物权的客体

(二)掌握物权的特征

(三)熟悉物权的分类

(四)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掌握物权的效力

(六)掌握物权的变动

二、所有权制度

(一)熟悉所有权的特征、权能

(二)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四)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熟悉相邻权

三、用益物权制度

(一)掌握用益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各类用益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

四、担保物权制度

(一)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各类担保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

五、占有制度

(一)掌握占有的分类

(二)掌握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三)掌握占有的效力

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法基础

(一)掌握债的构成要素

(二)掌握债的发生原因

(三)熟悉债的分类

(四)掌握债的效力

(五)掌握债的保全

(六)掌握债的担保

(七)掌握债的移转

(八)掌握债的消灭原因

二、合同法律制度

(一)了解合同与合同法

(二)熟悉合同的分类

(三)掌握合同的订立

(四)掌握合同的效力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六)掌握合同的救济(违约责任)

(七)熟悉合同的主要类型

三、侵权法律制度

(一)了解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二)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掌握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五)熟悉各类型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熟悉婚姻家庭法基础

(二)熟悉亲属制度

(三)掌握婚姻制度

(四)掌握家庭关系

二、继承法律制度

(一)熟悉继承法基础

(二)掌握法定继承

(三)掌握遗嘱继承

(四)掌握遗产的处理

第十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基础

(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熟悉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规则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基础

(一)熟悉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熟悉合伙企业的一般法律规则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一)掌握普通合伙企业

(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

三、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清算

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基础

(一)了解公司类型

(二)了解公司能力

(三)熟悉公司章程

(四)掌握公司资本

(五)熟悉公司法人地位

二、公司设立

(一)掌握公司设立方式

(二)掌握公司设立条件

(三)掌握公司设立责任

三、公司股东

(一)掌握股东出资

(二)掌握股东权利

(三)掌握股东资格

(四)掌握股东诉讼

四、公司运行

(一)掌握公司组织机构

(二)熟悉公司特殊形式

(三)熟悉股权与股份转让

(四)掌握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五)了解公司财务会计

(六)熟悉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十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基础

(一)熟悉破产原因

(二)了解破产案件管辖

(三)了解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掌握破产案件申请

(二)熟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债权申报

(一)掌握债权申报

(二)熟悉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四、债务人财产

(一)掌握债务人财产

(二)掌握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五、重整与和解

(一)掌握重整程序

(二)熟悉和解程序

六、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掌握破产宣告

(二)掌握破产清算

(三)了解破产终结

第十五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法基础

(一)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二)熟悉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

二、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一)掌握电子商务主体种类

(二)熟悉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三、电子商务法几项基本制度

(一)掌握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二)掌握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三)掌握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第十六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法基础

(一)了解社会保险法的特征和功能

(二)熟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掌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三)掌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掌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了解工伤保险内容

(二)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则

五、失业保险

(一)了解失业保险内容

(二)掌握失业保险的基本规则

六、生育保险

(一)了解生育保险内容

(二)掌握生育保险的一般规则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了解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掌握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熟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二)掌握共同诉讼

(三)熟悉代表人诉讼

(四)熟悉民事公益诉讼

(五)掌握第三人诉讼

(六)掌握诉讼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一)熟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

五、民事诉讼程序

(一)掌握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第三篇刑事监察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基础

(一)了解刑法解释和效力

(二)熟悉刑法基本原则

(三)熟悉追诉时效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一)熟悉犯罪构成

(二)了解犯罪形态

三、刑罚种类与刑罚适用

(一)熟悉刑罚种类

(二)了解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

(三)掌握累犯、自首、立功

(四)掌握数罪并罚和缓刑

(五)掌握减刑和假释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一)掌握逃税罪

(二)了解抗税罪

(三)熟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熟悉取出口退税罪

(五)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六)熟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七)了解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熟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熟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了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十一)了解非法出售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二)熟悉非法出售发票罪

(十三)掌握虚开发票罪

(十四)掌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五、贿赂犯罪

(一)熟悉行贿罪

(二)熟悉受贿罪

(三)了解介绍贿赂罪

六、渎职罪

(一)熟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熟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三)熟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四)了解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十九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刑事诉讼

(二)掌握刑事诉讼当事人

(三)熟悉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辩护与代理

(一)掌握辩护

(二)熟悉代理

三、强制措施

(一)熟悉拘传

(二)熟悉取保候审

(三)熟悉监视居住

(四)熟悉拘留

(五)熟悉逮捕

(六)了解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与解除

四、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一)了解立案

(二)熟悉侦查

(三)熟悉提起公诉

五、刑事审判程序

(一)了解刑事审判

(二)掌握第一审程序

(三)熟悉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章监察法律制度

一、监察法基础

(一)了解监察及监察法

(二)了解监察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二、监察机关和监察范围

(一)掌握监察机关

(二)掌握监察范围

三、监察权限及监察程序

(一)掌握监察权限

(二)熟悉监察程序

(三)了解监察保障

四、熟悉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距离2020年税务师即将截止,想知道是否符合税务师报名条件,欢迎前往环球网校进行更为详细的了解和咨询!

6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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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税务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5人

B.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C.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D.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E.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2.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有()。

A.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B.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强制执行

C.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D.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下列关于业务实施过程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务师的结论或服务成果是根据委托人的事实和税收法规所做出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和税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制定业务证据管理制度

B.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分歧只能通过专业委员会表决方式解决

C.税务师对委托人舞弊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D.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被委托人之间、项目负责人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服务成果

E.项目组是指执行业务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4.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对质量控制负有的管理责任有()。

A.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B.建立与质量、风险控制相适应的管理组织结构

C.选定项目负责人

D.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

E.外聘协助专家

5.下列各项中,属于业务质量监控制度内容的有()。

A.业务计划是否得到执行

B.启动业务质量监控风险等级

C.业务质量监控过程记录要求

D.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E.与税务机关沟通情况是否得到记录

【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C。

解析:选项A:税务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选项C: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不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2.【答案】ADE。

解析: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答案】ACDE。

解析:选项B:意见分歧可通过项目负责人解决和专业委员会表决两种方式进行解决。

4.【答案】ABC。

解析: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对质量控制负有管理责任,具体包括: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质量、风险控制相适应的管理组织结构;选定项目负责人。

5.【答案】BC。

解析:选项ADE属于业务复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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