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一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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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一)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 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能享有税收的所 有权。因此,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但是,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 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履行征税职能 的行政机关,除此之外,没有法律明文授权,任何机关都不能成为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为职权与职责。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 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力资格。这种权力不能由 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征税主体享有国家权力的同时意味着必须依 法行使,具有职权与职责相对等的结果,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性。根据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可以将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归纳如下:1. 税务机关的职权(1) 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审核纳税申报、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2) 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 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3) 税收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纳税 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4) 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 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 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 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6) 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 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 权的权利。2. 税务机关的职责(1) 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2) 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3)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5)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6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疏 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7)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9)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被大大地强化了,不仅覆盖了几乎所有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的后果,而且在责任的落实上更加具体,这也符合依法治国、 依法治税的要求。(二)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角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纳税主体,有许多不同的划分方法。按照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 纳税人等。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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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离人

1、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依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因此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税务师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2、在目前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证书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将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3、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2012年及其以前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尚未通过全部5科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已经无效;在2013年及其以后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今年仍然有效,并按照5年为一个周期的要求顺延。4、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函要求: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人社部和总局《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更名手续,在办理更名期间,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职能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承担。5、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取消了工作年限,可以在毕业当年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学科的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4年减为了满1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2年,其他学科的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满3年。6、一是考试科目不变。考试科目仍为五科,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原《税务代理实务》)《涉税相关法律》(原《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二是考试内容不变。虽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称有所改变,但是考试内容仍与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相同。三是考试难度不变。7、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改为网上审核和领证前终审。8、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2015年为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特殊时期,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2016年2月27日-28日,具体考试信息请考生关注中税协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2016年度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仍将在11月份举行。9、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更加细化:(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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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和你签一份约定一辈子

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收立法希望大家喜欢!

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行使的,通过制定、修订、废止税收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要点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与国家一般立法权的基本类型结合起来。一般来说,立法权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要点2】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①创制程序(4项):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②有哪些(4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形式

①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②有哪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③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章--仅指部门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三个要点: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条件尚不成熟,可出台联合规章,单独制定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别注意第四项: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3项适用规则:

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5)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监督方式:备案审查、提请审查、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如: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要点】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表现在4方面: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特征:

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诉性。

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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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看穿谈什么遗憾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2)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3)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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