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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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互协商中国所有的税收协定都列有相互协商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税务问题的法律框架。自1985年中El税收协定执行以来,中国税务主管当局积极就具体案例与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解决了一系列重、特大税务纠纷,例如:1998年,中国某船运公司在几个亚洲国家设立的子公司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有些不该征税的征了税,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列入了应税范围。某国还冻结了中国公司的银行存款,使中国船舶滞留在港口,每天都要交纳几十万美元的港口使用费。该公司将有关案情提交给国家税务总局后,我方迅速与对方展开协商,妥善地解决了这一纠纷,为中国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近年来,中国税务主管当局还妥善解决了:(1)中国某航空公司与俄罗斯税务当局在缴纳道路建设税和文化设施税方面的争议;(2)中国某金融机构与日本税务当局的税务争议;(3)中国某中资企业与巴基斯坦税务当局在利息免税待遇上的争议。“走出去”的企业与个人在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遇到税收问题时,也不排除由两国税务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具体工作中,中国曾尝试性地做了一些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例如:中国与乌拉圭虽然没有税收协定,中国某海运公司在乌拉圭遇到税收问题后,经过中国与乌拉圭税务局的友好协商,成功解决了税收争议。(二)情报交换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指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协议或征管互助协议缔约方主管当局,为实施协定、协议以及协定、协议所含税种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它是缔约方应当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有关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通过核实某些事实以便正确执行税收协定;二是协助税收协定缔约方实施其国内税法。情报交换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和税收管理的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有效地打击了滥用税收协定的国际偷、逃、税行为,因此它是国与国税务当局之间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情报交换一般限于签订有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协议或征管互助协议的缔约国之间,极少数通过国内法实施税收情报交换。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主管当局进行,实施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签署。中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访问等。专项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或其他法律工具请求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自动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以批量形式自动地向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情报的行为。自发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自发地提供其认为对另一国税务机关有用的情报的行为。行业范围情报交换是指不针对特定纳税人,而针对某一经济部门,由协定或协议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共同研讨某一经济行业的运营方式,资金运作模式,价格决定方式,偷税、避税新趋势并相互交换信息的行为。同期税务检查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同时并独立地在各自国家内,对有共同或相关利益的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检查,并互相交流相关信息的行为。授权代表的访问是指一国税务官员经本国税务主管当局的授权并应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的邀请,或经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同意,对另一国进行实地访问,以获取税收征管所需信息的行为。中国对外签订的90个税收协定和两个安排均列有“情报交换”的条款(通常是第26条),规定:“为实施协定和国内法,缔约国双方应交换税收情报”。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T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了中国情报交换工作。(三)征管互助税收征管互助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即一国应另一国请求,协助或代为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实现跨境欠税追缴或其他跨国税收主张。征管互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边征管互助,即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列入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二十七条相似或相同的规定,然后在此基础上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相互给予协助。另一种是多边征管互助,即多个国家签署关于相互给予征管互助的多边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相互给予协助。目前世界上有两个非常有影响的多边征管互助协议。一个是1988年在斯特拉斯堡诞生的《税收征管互助协议》,任何同意该协议的国家均可通过国内法律程序成为该协议的缔约国。截至目前,已有阿塞拜疆、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冰岛、荷兰、挪威、波兰、瑞典、美国等在该协议上签字。另一个是1989年诞生在北欧的《北欧税收征管互助协议》,是由丹麦、格陵兰岛、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共同签署的多边互助协议。目前,对于征管互助,因涉及中国国内法以及国内行政措施的配套建设,仍在进一步研究中。但是,长期以来中国与其他国家税务当局之间积极开展互相访问、提供实习培训机会、技术合作、提供咨询,促进了合作与交流,因此这些交流方式应属广义上的国际征管互助。例如:总局接受英、美、法、荷等发达国家和蒙古、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等发展中国家税务局长来访,总局领导也对美国、俄罗斯、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等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了访问。2007年3月,中国与荷兰王国税务与海关管理局签署了((2007~2009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与荷兰王国税务与海关管理局技术合作安排》。当年,分别为税收收入分析与预测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内容安排了专家来华咨询,并且根据《安排》内容派员赴荷兰进行为期两周的企业所得税培训。同时,中国也为亚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中国已为其培训税务官员百余人次。(四)国际组织合作自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也日益广泛深入地开展。1.与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的项目合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与UNDP进行了四期项目活动,目前涉及的课题有:业务流程再造与金税三期业务需求的技术咨询、地方税改革、环保税、非居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召开国内研讨会;组织境外考察和国内培训。此外,还出版了《国家税务总局UNDP项目成果集》(2006年度)、《国家税务总局UNDP项目成果集》(2007年度)和《国家税务总局UNDP项目赴美培训课题研究论文集》,一方面展示了项目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能与税务系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分享这一成果。2007年项目的执行为中国税收改革、制度创新、资源优化、合理配置以及具体操作等提供了较大的帮助。2.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项目合作。一是中国OECD专题研究小组积极派员参加了OECD财委会有关税收协定、税收政策分析与统计、跨国公司税收、国际避税与逃税及消费税收5个工作组的多次会议和活动。二是中国与OECD就情报交换协议和税收协定等题目进行了多次政策对话,邀请OECD专家就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介绍,对以上领域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对中国在以上方面的立法决策和进一步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三是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与OECD共同举办了多期培训班,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税收、税收协定、转让定价指南、增值税政策与管理。这些培训作为OECD对中国的技术援助,对提高税务队伍的业务素质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四是积极利用OECD多边培训中心的资源,派员参加了OECD在土耳其安卡拉、韩国首尔、奥地利维也纳和匈牙利布达佩斯举办的多次班次的课程,学习了OECD在转让定价、税收协定谈判、税收优惠、税收政策模型、税收协定、中小企业税收审计、税收政策分析、金融工具税收、国际反避税与逃税、跨国公司审计、非居民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通过OECD的技术援助,中国在众多领域都得到了帮助与提高,例如:通过与OECD专家的交流,我们在协定执行工作中对弃籍征税、跨境财产损失抵扣等概念的理解更为深入和清晰,对于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也更加清楚,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执行税收协定和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在反避税领域,我们通过交流和学习掌握了跨国恶意税收筹划的基本手段与识别技巧,和国际同行探讨了对策。在税务审计方面,通过培训我们学习了毛利率法、资本对比法、现金余额法、方法测试法等多种审计方法,了解了欧盟的税务审计程序,并充分感受到电算化(EDP)审计在OECD成员国的普及与完善。3.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税收组织的合作。组织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7年度磋商;还派人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与IMF联合举办的2007年度“金融规划与政策课程班”(大连)和“自然资源税收和财政透明度课程班”(华盛顿)。还参与了外交部牵头的中非合作论坛等一系列国际合作活动。在与地区性税收组织的合作方面,我们派团参加了利兹堡会晤机制(LCG)、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GATAR)的年会、联合培训和工作级别会议、亚洲税收论坛(ATF)、联合国国际税收专家委员会会议和联合国发展与融资会议、国际财政协会(IFA)年会和执委会会议、美洲税收管理中心(CIAT)、欧洲税收管理组织(IOTA)、英联邦税收管理组织(CATA)、亚洲及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等地区性税收组织的各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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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过泥土走向坟墓

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基础巩固题(附答案)

巩固题一:

单选题

1、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存款利息,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税。这样规定,符合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法律优位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2、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前纳税人的行为不得适用新税法,而只能沿用旧税法是坚持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法律优位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税法原则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因素之一,下列税法原则中,能够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的是()

A.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实质课税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

4、关于税法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B.适用“有利溯及”原则,主要是从强化税收征管角度考虑的

C.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税法效力

D.对同一事项新、旧税法有不同规定的,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5、关于税法的司法解释的陈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司法解释权不限于“两高”,内容也不限于税务诉讼

B.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分歧的,由其双方协商或上报国务院

C.税法的司法解释不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D.高级法院在审案中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具有一般解释的效力

6、下列税法解释中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的是()。

A.立法解释

B.检查解释

C.行政解释

D.司法解释

7、在税法解释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A.字面解释法

B.限制解释法

C.扩充解释法

D.历史解释法

8、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习惯性居住”解释为“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这种解释属于()

A.字面解释法

B.限制解释法

C.扩充解释法

D.历史解释法

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属于()

A.学理解释

B.立法解释

C.行政执法解释

D.司法解释

10.国家在设计增值税税收制度时,不考虑或基本不考虑税收制度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而是由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政府不予干预,从而使增值税呈现的特征是()。

A.具有中性税收性质

B.税负具有转嫁性;

C.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D.征收具有普遍性和连续性

单选题答案

1、标准答案:D

解析:对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标准答案:D

解析: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标准答案:A

解析: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4、标准答案:D

解析:考核税法的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的的税法即是无效的。A正确。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下,一些国家在处理税法的溯及力问题时,还坚持“有利溯及”原则。即对税法中溯及既往的规定,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不予承认,目的在于化税收征管角度考虑的,B正确。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基本含义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是,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C正确。

新法优于旧法,含义是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但对实体法则不适用该原则。所以D错误。

5、标准答案:D

解析: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两高”,司法解释的内容也税务诉讼。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分歧的,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解决;税法的司法解释限于税收犯罪范围,所以ABC均错误。

两高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产生一般解释的效力。所以D正确,见教材10页第1段第9行

6、标准答案:C

解析:按解释权限划分:

(1)立法解释: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2)行政解释: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作出的解释。行政解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3)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包括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7、标准答案:A

解析:考核解释方法的适用,字面解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当其适用遇到困难时,可首先考虑运用历史解释,其后可诉求系统解释法,在上述两种解释都无法正常进行时,将诉求于目的解释法,并义合宪性解释作为最后的衡量标准。

8、标准答案:B

9、标准答案:B

解析:立法解释,即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按照税收立法机关的不同,我国税收立法解释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税收法律作出的解释。这里属于人大常委会做出的解释。字面解释是按照解释尺度划分的。

11.标准答案:A

考核目的:增值税的特点。

巩固题二:

单选题

1.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某居民2003年4月1日在我国境内某储蓄机构取得1998年4月1日存入的5年期储蓄存款利息5000元,如果该居民被征收了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处理,违背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法律优位原则

B.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2.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3.税收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下列税法属于税收法规的是()。

A.个人所得税法

B.增值税暂行条例

C.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D.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4.下列职权中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是()。

A.税收检查权

B.税收行政立法权

C.代位权和撤销权

D.税收法律立法权

5.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和标志是()。

A.税法的公布

B.税法的实施

C.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

D.税法草案的提出

6.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表述存在错误的是()。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停业,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的申请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C.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变更登记之日起对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7.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处以应扣末扣、应收本收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C.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D.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某企业某年度取得应税利润600万元,销售收入1600万元,如果以应税利润为征税对象,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形式(税率表如下),则该企业本年应纳税额为()万元。

级数销售利润率税率

15%以下0

25%-10%(含)5%

310%-20%(含)10%

420%-35%(含)20%

535%以上355

9.假设某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8000元,免征额为800元,税率为20%,若规定计税依据超过20000-30000元的部分,加征2成,超过30000-4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过40000元以上的部分,加征10成。则该人应纳税额为()元。

10.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建立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是()。

A.《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

B.《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C.《文化娱乐税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单选题答案

1.标准答案:C

考核目的:税法适用原则的运用。

2.标准答案:D

考核目的:税法基本原则的运用。

3.标准答案:B

考核目的:税法的分类及税法的效力。

4.标准答案:D

考核目的: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

5.标准答案:C

考核目的: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

6.标准答案:A

考核目的:税务登记制度

7.标准答案:D

考核目的: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8.标准答案:D

考核目的:超率累进税率的运用

计算过程:销售利润率=600÷1600=

应纳税额=1600×5%×0+1600×5%×5%+1600×10%×10%+1600×15%×20%+1600×()×35%=82(万元)

9.标准答案:B

考核目的:免征额和加成征收的理解及计算。

计算过程:应纳税额=20000×20%+10000×20%×(1+20%)+10000×20%×(1+50%)+(48000-800-40000)×20%×(1+100%)=12280(元)

10.标准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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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伴我还是掉头走

纳税人有涉税事项需要与税务师事务所合作,由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有关涉税审计等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有相应的代理合同,他们的合同也是规范条款,一般情况下你只要谈妥代理费用并签字就可以了,如果你有什么特殊需求,也可以在他们提供的规范合同当中,提出加入你需要增加的条款就可以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拟定以下几条协议:一、根据双方初步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二、乙方)需提供必要的文字参考资料;三、在启动方案到出初稿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协议费用的30%;余款(70%)定稿后续付;付款方式以转账到甲方账户为准;四、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两种及以上设计方案;余款到账后需向乙方提供原始制作文件;五、甲方在没有乙方的许可下不可外泄有关乙方的一切资料;六、制作流程及其具体事宜如下:1、初稿制作(一个周工作日左右)每个二种及以上方案;2、双方沟通交流意见;3、修改初稿(一到二个工作日);4、双方沟通交流意见,细节处理(二个工作日左右);5、定案;七、甲方为乙方制作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最后定稿的制作经乙方使用之日起,所有权及使用权由乙方拥有。在乙方投入这项制作前,如有第三人的侵权的情况发生,责任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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