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执业药师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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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注册规定有以下方面:第一, 证书注册的流程问题。首先,证书的注册工作是在考生领取到证书(一般为3月到6月领取)之后,准备好注册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到当地市卫生局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打印一份回执单,承诺日期 30 天可以凭单领取证件。几天后,先打电话到卫生局问,再凭回执单去领取证件,需交纳 25 元左右的费用(不同地方可能会有几块钱不同)。第二, 证书注册所需要的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2)《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需到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一般为合同复印件。(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要带去审核,复印件请用 16 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 系原件复印」字样。(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要带去审核,复印件请用 16 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 系原件复印」字样。(6)2 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 3 张:其中 2 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1 张背面写上姓名、科室、身份证号,并用信封装好)。(7)医疗机构执业证,由医疗机构提供复印件。(8)在外地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需单位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师资格证书》系在当地取得,并未在当地医院进行注册的证明。第三, 不满足注册要求的状况(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五)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 证书注册的过期问题证书初始注册的有效期是收到证书之后的两年。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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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客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第二章 申请注册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四)。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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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江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精神,不断提高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在应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统一印制新版《执业药师注册证》,取消《执业药师注册证》副本,注册证书上不再加盖国家局公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二、执业类别分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持有专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与中药学类)。属于再次注册的,须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必修、选修、自修内容15学分。   三、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的,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在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或门店注册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   四、注册机构对已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须在发放《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同时,收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注销其从业药师资格,并在办公场所或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从业药师本人须按照以上要求主动交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严格禁止空挂。   五、执业药师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六、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七、注册机构受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手续,做出变更注册许可决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册机构,网络系统将自动进行变更注册信息提示。   八、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时须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九、注册机构须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许可决定在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或办公场所、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各注册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着力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切实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不断规范执业行为。要按照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文件要求及以上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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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板帽的Cool哥

由于官网尚未公布2021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我们可以先参考2020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执业药师报名条件:考全科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增加1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免考两科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注意:2021年后中专学历考生将无法参加执业药师考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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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呼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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