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诉讼时效

我自己一个人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1820

首页> 税务师> 税务师涉税诉讼时效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过得好否

已采纳

【导读】很多小伙伴对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科目不是很了解,不知道考试内容是什么,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内容

一、行政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法特征

(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行政法的渊源

(四)了解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

(一)熟悉行政主体的特征及行政职权

(二)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熟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三、行政行为

(一)熟悉行政行为内容

(二)了解抽象行政行为

(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

(四)掌握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五)了解行政事实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许可的分类

(二)熟悉行政许可的特征

(三)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熟悉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二)掌握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熟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三)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四)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了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掌握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三)熟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处罚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处罚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掌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掌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二)掌握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三)熟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

(一)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熟悉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四)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五)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一、行政强制法基础

(一)熟悉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强制的设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掌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查封、扣押

(三)掌握冻结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一)掌握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三)了解代履行

(四)熟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一)熟悉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三)了解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掌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熟悉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掌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掌握行政复议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了解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

(二)掌握行政复议管辖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熟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四)掌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五)掌握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五)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六)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七)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了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二)掌握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

掌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诉讼原告

(二)掌握行政诉讼被告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三人

(四)掌握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五、行政诉讼证据

(一)熟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三)掌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了解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五)掌握行政赔偿诉讼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执行

(二)熟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

第七章民法基本内容

一、民法基础

(一)了解民法及其特征

(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四)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二、主体制度

(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法人的特征、分类

(三)掌握法人的成立条件

(四)熟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权利制度

(一)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掌握民事权利的变动

(三)熟悉民事权利的保护

四、行为制度

(一)掌握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掌握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五)掌握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六)掌握法律行为的条件附款和期限附款

(七)掌握代理的特征

(八)熟悉代理的分类

(九)掌握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五、时效制度

(一)了解诉讼时效的要素

(二)了解期间、期日适用范围

(三)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四)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基础

(一)熟悉物权的客体

(二)掌握物权的特征

(三)熟悉物权的分类

(四)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掌握物权的效力

(六)掌握物权的变动

二、所有权制度

(一)熟悉所有权的特征、权能

(二)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四)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熟悉相邻权

三、用益物权制度

(一)掌握用益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各类用益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

四、担保物权制度

(一)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各类担保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

五、占有制度

(一)掌握占有的分类

(二)掌握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三)掌握占有的效力

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法基础

(一)掌握债的构成要素

(二)掌握债的发生原因

(三)熟悉债的分类

(四)掌握债的效力

(五)掌握债的保全

(六)掌握债的担保

(七)掌握债的移转

(八)掌握债的消灭原因

二、合同法律制度

(一)了解合同与合同法

(二)熟悉合同的分类

(三)掌握合同的订立

(四)掌握合同的效力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六)掌握合同的救济(违约责任)

(七)熟悉合同的主要类型

三、侵权法律制度

(一)了解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二)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掌握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五)熟悉各类型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熟悉婚姻家庭法基础

(二)熟悉亲属制度

(三)掌握婚姻制度

(四)掌握家庭关系

二、继承法律制度

(一)熟悉继承法基础

(二)掌握法定继承

(三)掌握遗嘱继承

(四)掌握遗产的处理

第十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基础

(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熟悉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规则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基础

(一)熟悉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熟悉合伙企业的一般法律规则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一)掌握普通合伙企业

(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

三、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清算

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基础

(一)了解公司类型

(二)了解公司能力

(三)熟悉公司章程

(四)掌握公司资本

(五)熟悉公司法人地位

二、公司设立

(一)掌握公司设立方式

(二)掌握公司设立条件

(三)掌握公司设立责任

三、公司股东

(一)掌握股东出资

(二)掌握股东权利

(三)掌握股东资格

(四)掌握股东诉讼

四、公司运行

(一)掌握公司组织机构

(二)熟悉公司特殊形式

(三)熟悉股权与股份转让

(四)掌握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五)了解公司财务会计

(六)熟悉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十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基础

(一)熟悉破产原因

(二)了解破产案件管辖

(三)了解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掌握破产案件申请

(二)熟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债权申报

(一)掌握债权申报

(二)熟悉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四、债务人财产

(一)掌握债务人财产

(二)掌握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五、重整与和解

(一)掌握重整程序

(二)熟悉和解程序

六、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掌握破产宣告

(二)掌握破产清算

(三)了解破产终结

第十五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法基础

(一)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二)熟悉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

二、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一)掌握电子商务主体种类

(二)熟悉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三、电子商务法几项基本制度

(一)掌握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二)掌握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三)掌握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第十六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法基础

(一)了解社会保险法的特征和功能

(二)熟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掌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三)掌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掌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了解工伤保险内容

(二)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则

五、失业保险

(一)了解失业保险内容

(二)掌握失业保险的基本规则

六、生育保险

(一)了解生育保险内容

(二)掌握生育保险的一般规则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了解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掌握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熟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二)掌握共同诉讼

(三)熟悉代表人诉讼

(四)熟悉民事公益诉讼

(五)掌握第三人诉讼

(六)掌握诉讼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一)熟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

五、民事诉讼程序

(一)掌握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第三篇刑事监察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基础

(一)了解刑法解释和效力

(二)熟悉刑法基本原则

(三)熟悉追诉时效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一)熟悉犯罪构成

(二)了解犯罪形态

三、刑罚种类与刑罚适用

(一)熟悉刑罚种类

(二)了解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

(三)掌握累犯、自首、立功

(四)掌握数罪并罚和缓刑

(五)掌握减刑和假释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一)掌握逃税罪

(二)了解抗税罪

(三)熟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熟悉取出口退税罪

(五)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六)熟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七)了解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熟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熟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了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十一)了解非法出售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二)熟悉非法出售发票罪

(十三)掌握虚开发票罪

(十四)掌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五、贿赂犯罪

(一)熟悉行贿罪

(二)熟悉受贿罪

(三)了解介绍贿赂罪

六、渎职罪

(一)熟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熟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三)熟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四)了解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十九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刑事诉讼

(二)掌握刑事诉讼当事人

(三)熟悉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辩护与代理

(一)掌握辩护

(二)熟悉代理

三、强制措施

(一)熟悉拘传

(二)熟悉取保候审

(三)熟悉监视居住

(四)熟悉拘留

(五)熟悉逮捕

(六)了解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与解除

四、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一)了解立案

(二)熟悉侦查

(三)熟悉提起公诉

五、刑事审判程序

(一)了解刑事审判

(二)掌握第一审程序

(三)熟悉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章监察法律制度

一、监察法基础

(一)了解监察及监察法

(二)了解监察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二、监察机关和监察范围

(一)掌握监察机关

(二)掌握监察范围

三、监察权限及监察程序

(一)掌握监察权限

(二)熟悉监察程序

(三)了解监察保障

四、熟悉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距离2020年税务师即将截止,想知道是否符合税务师报名条件,欢迎前往环球网校进行更为详细的了解和咨询!

150评论

偶要打击盗版偶要打击正版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後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5评论

失其本心

最近有朋友来问: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什么时候呢?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又是什么意思?今天我整理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分享给大家!

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追究。可见,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能否准确界定是区分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合法与违法的一个重要标尺。科学、公正的税务行政处罚时效追究制度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效率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一、建国后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历史演变

建国后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经历了三个阶段:

1、追究时效的缺失阶段

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同其他行政处罚一样,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处于虚无阶段,包括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上也是一片空白。这种状况常常导致税务机关执法效率低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追究时效的依附阶段

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一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分支,开始适用2年追究时效的规定。这虽然是一种依附式规定,但可以说是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零的突破,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税务机关执法效率的提高,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税收违法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税收执法装备的滞后性,这种规定又不完全切合税收执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税法的刚性。

3、追究时效的独立阶段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在建国后税收史上,该法第一次单独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而且大大突破了行政处罚法中2年时效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同一延长为5年。税务行政处罚享有的这一特殊礼遇受到了税务执法部门的广泛赞誉。但笔者认为,这一“历史性”突破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适应了税收执法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这一突破是否真正科学、公正还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为了做好新旧《征管法》适用的衔接工作,2001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文)对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加以明确,特别是对追究时效部分作出了补充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二、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存在的问题

1、 法律规定不严密。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但实际工作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追究时效究竟是适用五年还是两年的规定不够明确。笔者认为,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税违法行为一律适用五年的规定。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征管法。据此,则规章设定的处罚追究时效只能适用两年的规定,这又违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时限未分类。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一是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当然包括追究时效的设定和执行。实际工作中,税收违法行为的轻重有较大差异,追究时效相同导致结果不公正,如逾期申报和虚开专用发票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差异较大。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时效过长,特别是对一些恶性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五年的规定,容易助长执法人员的执法惰性。三是与刑法规定的界限不清。我国刑法针对犯罪的轻重,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较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最低追诉期限也是五年,税务行政处罚处罚的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笼统地规定其追究时效为犯罪追诉期限的底线,显然忽略了违法与犯罪的恶性之差。

3、时效起点难计算。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起点的准确界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尺。新征管法对税务处罚的追究时效未作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适用于税务行政出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通常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延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上述条款如何理解争议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究竟是指违法行为作出之日、检查开始之日、还是审理之日、还是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各地执行不一。“连续状态”、“延续状态”如何区分,时间间隔如何把握,执法实践中往往令人困惑不已。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发现”如何理解、如何执行也是困惑执法人员的执法难点。

4、补充规定不合理。根据总局的补充规定,对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后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即2年的追究时效;对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适用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这两种情形都符合追究时效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合理又合法。但根据该补充规定,对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之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适用原《征管法》的规定,而原《征管法》对追究时效又没有限制,那么根据法理,税务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追究仍然是合法的,这就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后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可能因超过追究时效不被处罚,而发生在1996年9月30 日之前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则必须追究,不追究税务机关就违法,税务机关如果追究合法但又不合理,对纳税人而言可以说是显失公平。

三、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几点建议

完善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前提条件。法治的经典含义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得到人们普遍遵守。二是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法。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同样如此,如果追究的制度本身不公正、不科学,其追究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税务行政处罚追究制度应是我们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国家立法机关应明确“法律”的外延。

首先要明确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选择的是一元体制,还是二元体制,如果选择的是前者,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应建议全国人大会对新征管法进行立法解释:第一种方案,明确新征管法五十六条的“法律”包括税收规章。这种办法比较生硬,因为从“法言法语”角度来看,“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法律通常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种方案,修改第八十六条,在行政法规后增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2、参照刑法模式修改《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追究时效的科学、公正,我国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模式,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分两类规定,违反税收征管基础管理的违法行为追究时效为两年;偷税、抗税、税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追究时效为四年。

3、在税收规章中细化追究起点的确定方法。

《行政处罚法》对追究时效的规定比较笼统,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计算起点均未作出较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应该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特点制定单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类型对“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确定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连续状态”、“延续状态”等模糊用语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较明确的解释;对“发现之日”如何把握作出较规范、统一的规定。特别是“发现之日”的认定在稽查案件很不一致,有的地方认为应是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有的地方认为应是检查结束之日;有的地方认为应是内部审理完毕之日;有的地方认为应是税务行政出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等等。执法标准的不一致必然导致执法不公,必然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尽快修改总局下发的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单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之前应尽快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文)中的追究时效部分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修改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的规定执行;”,这样修改才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

税务机关实施的一项制裁性法律行为。适用于违反税法但尚不够给予刑事处分的纳税人。税收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最有力的保障,其基本形式是罚款。这里应当说明两点,

一是税务机关请求其他行政机关施行的处罚不应认为是税收行政处罚,否则税收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则失去了必要的界限,税收行政处罚应以自身享有的处罚权实施行为为标志。

二是对税务人员违法的处理是行政处分而不是行政处罚,其区别在于行政处分是依据行政机关内部规定对内部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而行政处罚是依据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达、降职降薪、开除公职等,与行政处罚不同。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行政处罚立法(包括设定)的概念相对应,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它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认定行为人行政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对没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及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行政违法者而非行政违法行为及相关的财物,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适用行政处罚还需要违法者具有主观过错条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得适用行政处罚。

此外,适用行政处罚还要考虑追究责任时效。具体来说,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提,一是违法主体由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二是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上述若干方面,是构成行政处罚适用的必要条件。在具备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处罚主体决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内容即对违法者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等。适用的内容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1) 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 什么样的处罚即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3) 决定从轻、从重、单处等等具体裁量方法;

(4) 只给予一种处罚还是数种处罚;

(5) 罚款与罚金的折抵;

(6)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适用既是一个实体问题,同时也是个程序问题,适用的过程也就是实体与程序综合的过程。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案件具体运用行政处罚罚法规范实施处罚的活动。

一、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 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不能将行为人主观想像或者计划设想当作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 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公民则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才能实施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 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存在,但因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尚未达到受处罚的程度,或者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应给予处罚的,行政机关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则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在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如一个月内,每天都在销售盗版光盘。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制作盗版光盘先后花了15天的时间。

追诉时效为两年,属一般规定,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依法律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相关文章:

1.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2. 浅议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3. 论税收法治--税务理论论文

4. 当前税务救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 2015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

6. 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

7. 浅谈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之完善

8.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10评论

相关问答

    向你推荐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