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10026
书歌夜带刀执手笑白衣
一、网上报名注意事项: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网操作前请仔细阅读《国家医学考试服务平台网上报名操作指南》,完善“个人信息”页面相关信息并上传照片,照片要求小2寸白底证件照,文件小于40kb,格式jpg,照片人物请保证清晰。红色“*”为必填项,“教育经历”中“毕业专业ID”虽为非必填项,但请各位考生填报时根据毕业证书如实填写,其他非必填项可填可不填。Email请填写正确,以便日后忘记密码方便考生找回。“单位隶属”请选择“县(含县级市)”,乡镇卫生院单位隶属可选择“镇”或“乡”。“在岗情况”:仍处于合同规定试用期的,选择“试用期”;试用期已满的,选择“在职”。“从事本专业情况”一般为“全职”。“教育经历”请根据考生个人毕业证书实际情况填写,“学校”请务必与毕业证书最下方毕业院校或毕业院校公章保持一致,毕业院校如是“**大学**学院”则请在菜单中选择到相应院校,如未找到毕业院校请选择“未找到院校”手工录入院校全名。“毕业年月”请根据毕业证书毕业时间准确填写。“培训经历”如有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考生请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如无相关培训经历可不填。全日制本科等“学习形式”请选择“普通全日制”,毕业证书上凡是有注明“函授”、“夜大”等形式的请选择相应的“学习形式”。凡以本科后学历报考的考生,“学习形式”因没有“业余”选项,故请暂选“成人脱产”,如上级有进一步通知将告知各单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考生:“证书情况”如之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考生请根据已有证书情况如实填写,“发证年月”请填写《医师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注册年月”请填写《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请填写《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证书注册编号”可填可不填,如有考生填写请填《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教育经历”、“培训经历”、“证书情况”填写后请勾选“选择”前方框,如图示后再选下一步。“考区”请选择“江苏省”,“考点”请选择“苏州”,累计报考次数如往年有报考请如实填写。填报结束请考生再次核对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请务必与身份证原件保持一致;“报考学历”、“毕业院校”、“毕业专业”、“毕业年月”和“毕业证书编号”请务必与毕业证书保持一致;如之前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考生请再次核对“证书类型”、“获得证书年月”、“注册年月”和“证书编号”,核对无误后点击右上方“提交”按钮,如未提交成功页面会提示需完成哪些步骤后再提交。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考生在选择工作单位时请直接填**卫生院,勿填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请各位考生报名结束后牢记用户名和密码。二、现场审核注意事项1、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二款,须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时间计算连续工作时间。专科学历毕业的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注册,中专学历毕业的于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方可报考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提供的连续工作证明须按执业变更记录逐个单位开据。跨省变更的原证已收回或丢失的,须由原注册批准单位出具证明或打印注册记录后加盖公章。(具体要求以当地卫生局发布的通知为准)2、任何医疗机构均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疾控中心无需提供。注意是“副本”(正本无效),加盖单位“公章”(科室章无效)。非现役军人在部队医院试用或执业的,须提供军队医疗机构对外服务许可证。3、以下材料中《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和《连续工作证明》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打印,如涉及多个单位,须多个单位同时开据证明,每个单位一份。(具体要求以当地卫生局发布的通知为准)4、提供虚假《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连续工作证明》和假毕业证的考生,考点有权扣留假证明和假毕业证,核实后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两年报考资格。对开据虚假证明的医疗机构通报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5、以下材料中,身份证复印件须双面复印,其他证件(军官证、护照、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等)须将照片页与内容页同时复印。6、毕业证丢失的,可以提供由原学校补办教育部统一制式的“毕业证明书”,其他证明无效。7、参加短线医学加试考生需单独递交《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加试考试考生报名资格申请审核表》(详见当地考务通知)
爱恨情欲
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 供稿:考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1-3-22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部分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针对乡镇卫生院中具备《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报名条件,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进行执业注册,并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二、试点条件 乡镇卫生院中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求,且通过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招募、定向培养等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的省(区、市),可以按照我部制定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报我部备案后进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 三、有关要求 (一)拟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11年2月28日前向我部备案,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中人力资源情况分析。包括在岗行医人员的情况,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乡镇卫生院数量、所占比例等; 本省(区、市)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实施方案。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地区要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并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切实做好宣传、报名、考试组织等工作。 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 张文宝、李大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010-68792211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综合处联系人:王瑾、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ZSZHC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附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并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 一、 试点目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 试点依据试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三、 考试对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三)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四)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五)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四、 考试类别考试设临床和中医(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五、 考试形式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六、 考试收费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七、 考试组织与管理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试点省(区、市)考区负责本省(区、市)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单独考场、单独报送考试答题卡等。八、 合格线划定考试结束后,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建议合格分数线,各试点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建议合格分数线,划定本省(区、市)合格分数线报卫生部备案后实施。九、 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区、市)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如: 贵州XX县 乡 镇(二)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三)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不评定职称,参照医士享受待遇。(五)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十、 试点要求(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试点省(区、市)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应当对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需求。(二)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要告知参加考试的人员,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签订包括上述内容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三)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和通过数量。考试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在试点中各地要综合考虑向农村地区定向培养医学生、执业医师招募、对口支援等,严格掌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数量,并增强指向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其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对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完成。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五)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执业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每一位通过此政策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按照本文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十一、 考试时间安排考试时间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优质医学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