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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前一扣三千年回首凡尘不做仙
1Z3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重点解析] 对于这些职责以理解为主,而不是以记忆为主。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重点解析] 项目负责人与建造师执业范围密切相关,其安全职责自然是需要掌握的。这部分内容也是以理解为主,并参考《安全生产法》来掌握。 这四个职责中,尤其需要注意第4条,即“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只需要能够理解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职责有哪些就行了。以理解为主。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于第23条,一般性理解即可。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重点解析]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一般性理解即可。上面的具体数据可以不去掌握。因为,这是针对“建筑企业”的,属于举例说明,不属于各门课的公共知识点。
都走了你也走了最后只剩我
【篇一】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考点梳理:和解的规定
(一)诉讼前的和解
(二)诉讼中的和解
(1)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
(三)执行中的和解
(1)执行中的和解是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后,法院在执行中,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
(2)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仲裁中的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仲裁庭的参与。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二、和解的效力
(1)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法院或仲裁庭通过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对于意思真实而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予以支持,也可以支持遵守协议方要求违反协议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但是,对于一方非自愿作出的或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支持。
【篇二】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考点梳理: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冻结存款汇款和③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篇三】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考点梳理: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承揽人的义务
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通知和保密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定做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担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验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相对论
1、一级建造师考试内容和科目
《工程经济》:这门科目主要考查的是考生对于工程经济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这门科目的考试题型都是客观题,包括了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题型。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关问题请访问来源页面:
《工程管理》:这门科目主要考查的是考生对于项目管理基础知识的熟悉了解程度,项目管理这门科目的考试题型也为客观题,考试时间三个小时。
《工程法规》:这门科目主要考查的是考生对于法规相关知识的清晰程度,考试题量和分值的占比和项目管理这门科目基本一样,考试的时间也是三个小时。
《建筑工程》:这门科目主要考查的是考生对于管理实务专业知识的熟练运用情况,考试的题型和前三门科目不太一样,有客观题还有主观题,考试的时间是四个小时。前三门考试的题型都是客观题,虽然题型比较单一,但是考查的内容很多,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而管理实务这门课不仅要求考生对于课本知识点掌握牢固,还涉及到案例分析题,需要考生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阐述。更多关于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问题,可以进入建造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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