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4
浏览数
13727
再多的访客也比不了喜欢的
在网上看到的,不知道对不对新版《GSP》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和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有什么具体要求?答:1、企业负责人应当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没有专业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有大学本科学历,暂没专业性要求,但必须是执业药师,注册到位,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
久居深海溺你心海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GSP在企业的施行。 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质量管理人员的否决内容: 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进行否决; 对储存和陈列养护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进行否决; 对企业不合格的销售行为进行否决。 对质量体系中不合理的职责、流程、文件进行否决。 对不适合的储存环境、不专业的服务进行确认、否决。 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知识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和企业内部其他的继续教育或培训。 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提出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意见并对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中的质量工作。 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直接责任: 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负责。 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处理、报损、销毁负责。 对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的审核负责。 考核指标: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效率。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准确性。 各项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任职资格: 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熟悉法律法规,懂药品经营管理知识,具有药学技术、药学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等综合知识水平。 具有职业责任感,能坚持原则。
你是太阳定会发光
您好!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员相关门槛如下: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6、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7、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辅导或岗位培训辅导,并经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8、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其它门槛请参见《广东省深圳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9年修订)》。
优质医学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