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款支付时间

心在野也想有个家
  • 回答数

    4

  • 浏览数

    9053

首页> 建造师> 二建工程款支付时间

4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你啊我啊

已采纳

审核通过后的14天付款。

第一章描述内容是:监理人审核7天、发包人审核7天,然后在审核通过后的14天付款。

第六章合同管理里面描述内容是:监理人收到审核14天,其中包括发包人审核七天,还有自监理人收到申请28天内付款,和第一章说法也是一致的。(7+7+14=28)。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92评论

不勇敢

您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以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对该优先权仅仅规定了六个月的行使期限,稍不注意就会丧失优先权,不仅其合理性堪虞,实践中也令人广为诟病。我们查阅了大量近年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后发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大多是关于是否在六个月的期限内行使,特别是如何计算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问题。鉴于优先权的六个月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依法保障承包人的利益,如何计算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这一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层面上唯一一个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该条规定的原则性比较强,面对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可能发生的纷繁复杂的情况,该条规定仍然存在不足和漏洞,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不少难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以下简称《纪要》),其中第26条指出,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第27条指出,当事人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即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笔者注)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并以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起算点的,法院应予支持。以上《批复》和《纪要》的相关规定是目前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起算点的全部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批复》为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但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可以参照适用。根据两者的效力等级,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可以适用《批复》的情况下,应依法适用《批复》的规定;在《批复》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不是依据)《纪要》的精神作出判决。对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徐余良与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4】晋民申字第759号)中也明确指出:法院参照而不是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应以《批复》的规定为基础,同时参照《纪要》的精神。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在建设工程实际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其权利行使期限为实际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二,工程未竣工,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第三,工程未竣工,且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的,由于既无实际竣工日期又无约定竣工日期,根据《批复》,无法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但是根据《纪要》的规定,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后主张优先受偿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州新泰化纤有限公司以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147号)中指出,对未经竣工验收,且合同对竣工日期也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判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为起算点。第四,如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尚未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起算点。如果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根据《纪要》规定,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这种情况下适用《纪要》的规定,不是以《批复》规定的约定竣工日期起计算,是因为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此时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拖延工期,可能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如果再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计算优先权起算点,则明显对承包人不利,与通过设定优先权来保护承包人实现债权的立法目的相悖。虽然《纪要》的规定突破了《批复》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武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雷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15号)就参考了《纪要》第26条的精神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在各地高院已生效的判决中,安徽高院在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00号)中也参照了《纪要》的精神,撤销了原审判决中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起计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判项,并指出以双方合同解除之日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符合立法精神。此案作为安徽法院2015年度第三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安徽高院【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00055号判决书均以《纪要》精神作出判决。四川高院在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327号)也参照了《纪要》的精神作出判决。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83评论

你是有多幸运才能遇见我

在二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考试科目中,有一些知识点是比较南背又容易混淆的,下面我为大家整理的是二建项目管理中有关数字的必备考点,希望对各位考试复习参考有所帮助。

1、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2、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

4、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5、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6、最低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普工倍;一般技工2倍;高级技工3倍。

7、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当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3%。

8、时间定额以工日为单位,每一工日按8h计算。

9、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0、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1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2、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3、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

15、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16、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1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8、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0、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3、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5、施工预算的人工数量及人工费比施工图预算一般要低6%左右。

2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有效期为3年。

27、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

28、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9、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24学时。

30、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1、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是项目管理最基本的方法论。

32、动态控制原理程序: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准备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目标进行动态跟踪和控制(收集项目目标的实际值、定期进行项目目标计划值与实际值比较、通过项目目标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采取纠偏措施进行纠偏)(三大程序是重点!)

33、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纠偏措施:

组织措施:调整项目组织机构、任务分工、管理职能分工、工作流程组织和项目管理人员等。

管理措施:调整进度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改变施工管理和强化合同管理等。

经济措施:落实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所需的资金等。

技术措施:调整设计、改进施工方法和改变施工几句等。

34、项目目标的事前控制:动态控制的核心是纠偏措施、主动控制就是预防措施

35、运用动态控制原理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进度目标逐层分解、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进度目标进行动态跟踪和控制、调整施工进度目标。

36、运用动态控制原理控制施工成本:

①施工成本目标逐层分解、

②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成本目标进行动态跟踪和控制(成本控制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施工成本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包括5个方面(工程合同价与投标价成本比较、工程合同价与施工成本规划成本比较、施工成本规划与实际施工成本比较、工程合同价与施工实际成本比较、工程合同价与工程款支付比较)

③调整施工成本目标、

37、运用动态控制原理控制施工质量:它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有关设备等的质量,首先应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通过施工质量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如发现质量的偏差,则必须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进行纠偏。

38、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39、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井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40、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1、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4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44、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45、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46、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47、承包人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过工程师(监理人)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监理人)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文件和有关资料。

48、监理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49、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50、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技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53、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

54、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

56、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发包人往往会支付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

57、支付担保的额度为工程合同总额的20%~25%。

58、各类文件的保管期限,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

59、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60、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36评论

神经病院满钻会员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以下简称《纪要》),其中第26条指出,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虽然有最高法院的《批复》和《纪要》,但各地高院仍出台了一些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指导意见,作为本地区司法审判的参考。

1、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规定:

承包人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3、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98评论

相关问答

    向你推荐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