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二建继续教育报名网站

像胡一菲拽像灰太狼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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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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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二建报名如下:

报考学员请登陆广东人事考试网-点击“考试报名”-“广东省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2年3月10日9:00-3月18日14:00;网上缴费时间:2022年3月10日9:00-3月18日17:00。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该项考试费用均按每人每科51元收取。

如需开具电子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2年6月6日9:00-6月10日17:00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打印准考证截至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注意事项:

1、考生须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的各项监督和检查。

2、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及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手机、耳机、电子笔、电子手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进入座位。考试期间,凡发现携带或使用上述物品的,一律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开考前4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进入考场并在座次表上签名,核对考场号、座位号无误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放在桌面右上角。

4、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律禁止入场。

5、领到试题本和答题卡(纸)后,须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6、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规定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规定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用2B铅笔填涂作答。答案未在规定位置填写(填涂)的无效。

7、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8、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严禁吸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他人答案,严禁交换试题本、答题卡(纸)。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9、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本、答题卡(纸)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待监考员清点无误并准许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在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以外的其他地方抄录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内容。

10、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题本、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1、考生有抄袭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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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比坚贞爱比海深

广东二建报名官网为:。

报考学员请登陆广东人事考试网()-点击“考试报名”-“广东省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2年3月10日9:00-3月18日14:00;网上缴费时间:2022年3月10日9:00-3月18日17:00。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该项考试费用均按每人每科51元收取。

如需开具电子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2年6月6日9:00-6月10日17:00登录广东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打印准考证截至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注意事项:

1、考生须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的各项监督和检查。

2、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及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手机、耳机、电子笔、电子手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进入座位。考试期间,凡发现携带或使用上述物品的,一律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开考前4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进入考场并在座次表上签名,核对考场号、座位号无误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放在桌面右上角。

4、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律禁止入场。

5、领到试题本和答题卡(纸)后,须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6、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规定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规定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用2B铅笔填涂作答。答案未在规定位置填写(填涂)的无效。

7、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8、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严禁吸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他人答案,严禁交换试题本、答题卡(纸)。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9、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本、答题卡(纸)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待监考员清点无误并准许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在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以外的其他地方抄录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内容。

10、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题本、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1、考生有抄袭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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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男人值得吗

广东2023年二建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3月份前后,考试时间预计在5或6月份,届时,满足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网报名。广东2023年二建考试报名时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工作一般集中在考试当年2月-3月份进行,且各省报名时间不同,广东预计2023年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也将安排在2月份陆续开启,请大家关注当地人事考试网的官方通知。广东2023年二建考试报名入口 >>点击进入<< 广东2023年二建考试报名条件(1)考3科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2)考2科条件对取得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上述考3科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①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②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3)考1科条件符合上述考3科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①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②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4)增报专业条件已取得二级建造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需报考其他专业的,只需报考其他专业《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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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颜也可以霸气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官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远程教育;(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第十四条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第三章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第十八条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二十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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