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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凉的她何须挽留凉情的他无须守候
一建考试部分省份要查社保。一建审核时,大部分省份是不需要社保的,但是有些省份为了防止报考人员在工作年限上作假,要求报考人员提供社保证明。
一建的考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必须要进行社保检查,根据考生的报考地选择是否需要进行查验。
检查社保的地区需要在报考所在地区进行缴纳社保,除了需要准备报考时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准备一些关于工作单位缴纳社保的票据凭证,需要有社保中心的盖章和缴费年度等标志。
若缴纳社保凭证存在一些问题,则考生需要补办工作年限的单位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劳务合同、工程师职称、法人资质、建筑行业五大员证等证明材料。
其中一定会检查社保的省份主要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辽宁省、广西省、重庆市、甘肃省、西藏省、云南省、陕西省,这要求报考人员必须有工作单位,满足报考条件。
不用查社保的省份主要包括:山西省、内蒙古省、安徽省、福建省、吉林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黑龙江省、四川省、宁夏省、新疆省。
同时存在一些省份只查外地户口的社保,例如:上海市、贵州省,这些城市省份都可以为没有本市户口但在其省市工作的人员进行报考,报考需要满足在报考城市所在地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保。
需要考生提供社保的地区规定,报考一建的人员必须要有单位缴纳的社保,不接受个人缴纳社保(农保)人员报考,正在缴纳社保的单位跟报名系统内填写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一般说是要求在报考当地交满一年以上的社保才可以,但是也有要求缴纳满4年的,这个要考生自己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并根据当地人事考试网的通知进行准备。
相对于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来说,社保并不是一级建造师报考的必要条件。各地区规定不太一样,具体要看当地考试报名通知中有无社保要求,有些地方需要社保,有些地方则不需要。
如果考生所在地区报考一建需要提供社保,而自己又没有,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跨区报考,到不需要社保的地区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
老娘我再坚强也是一娘们
江苏一建报考没有提及社保要求。社保要求每个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要求报考地交满一年以上的社保,也有要求四年的,社保证明直接去当地的相关社保管理单位开具就可以。一、江苏各地一建社保要求南京:报考人员应提供工作单位须含现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清单,社会保险参保累计缴纳年限应不少于报考条件中相应的工作年限。苏州:自行提供苏州市社保中心、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社保相关机构自助打印的或开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单。常州:提供常州市社保部门开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单。无锡:提供社保中心自助机打印的或窗口开具的社保缴费记录单。盐城: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泰州:市审核机构将通过市社保系统进行核查考生单位信息。淮安:必须要有单位缴纳的社保,当地社保管理中心出具。南通:必须要有单位缴纳的社保。镇江:提供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开具并盖章的近期社保缴费记录单。二、一建报名需要哪些材料1.《报名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5.申请免试两科的人员,还应提供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满15年,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的单位证明。6.所在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交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所在单位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报考人员,须以总公司报考。以上有关申报材料及复印件统一为A4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笑著說不愛你
法律分析:江苏省一级建造师报名不会查社保。需要社保的报考人员要求:报考一建的人员必须要有单位缴纳的社保,不接受个人缴纳社保(农保)人员报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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