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6
浏览数
9932
上天派来保护你的天使
执业医师考试不分内外科。执业医师考试测试基础科目、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执业医师考试分级:执业医师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傣医四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中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报名方式:1、网上报名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2、现场报名: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我吃了快乐
关于医生的绩效考核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写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生的绩效考核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生的绩效考核方案 篇1 为加强xx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县级公立医院活力,维护县级公立医院公益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xx〕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县三家县级公立医院实行绩效考核。 二、考核内容 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内容应与我县年度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互相衔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管理: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实施药品零加成和降低医药费用、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实施医院精细化管理、承担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任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财务和价格管理、依法执业等。 (二)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安全管理等。 (三)群众评价与监督:院务公开、病人满意度调查、社会监督评价、医院职工满意度调查等。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武宣县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基本指标。 及分值表》(附件1)和《武宣县县级公立医院满意度调查表》(附件2)。 三、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与财政、人社等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绩效考核。 (二)建立考核专家库。由考核小组根据绩效考核涉及的专业,聘请相关业务技术与管理专家建立考核专家库。每次考核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额的专家参加绩效考核。 (三)考核主体。考核小组及其考核专家组依据《武宣县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基本指标及分值表》,对县级三家公立医院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与周期。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单位职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依据本办法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10月中旬进行1次集中考核。 (五)公示与复核。考核结果要在县级公立医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级考核小组或来宾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 (六)结果上报与反馈。考核小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逐级报至市级、自治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我县三家公立医院。 四、考核评价 (一)绩效值计算。定量指标绩效值计算方法为两种:凡要求有所增长的正向控制指标,如年住院人次等,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实际完成值目标值×标准分值;凡要求有所下降的反向控制指标,如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目标值实际完成值×标准分值。 定性指标按照考核项目的具体评分办法扣减相应的标准分,得出实际绩效值。 各单项扣分最多扣完本项分,不累及其它项得分。各单项工作绩效值之和为被考核单位的总绩效值。 (二)考核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县级公立医院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85分以上为优秀,60—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县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拨付当年全额补助资金;考核不合格的,扣减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细化三家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三家县级公立医院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据相关制度抓紧制定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及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医院定期对科室、科室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间的收入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各部门要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医生的绩效考核方案 篇2 反思其原因,通常涉及以下方面:顶层设计比重过大,考核仅针对科室,对全员的日常行为缺乏有效管理,医院目标与个体行为脱离;总希望能以单一方案解决所有问题,却常常顾此失彼;在专业性、工作流程和要求具有较大差异性的情况下,考核方案缺乏针对性、人性化,考核评估费时耗力;科室负责人是被动执行者,员工对考核方案缺乏共识,缺乏底层参与,标准和要求不能内化为全员自觉行为;对全员个体缺乏有效的日评价、月考核、年评比制度,缺乏公平,挫伤员工积极性。 为有效改变以上问题,兴化市人民医院尝试走“以科室考核为突破口,自下而上推行绩效考核,在形成绩效管理雏形后再以顶层设计形式在全院自上而下强力推进、不断完善”的绩效之路。 明晰科室工作特性 20xx年,医院首先提出了“坚持以绩效管理为主线,成本核算为基础,综合考核为手段,提高积极性为目的”的薪酬分配原则,鼓励各科根据本科室特点进行有益尝试。其中麻醉科针对科室的现状与工作特点率先行动,通过自行设计的量化考核系统实施科室绩效考核管理,取得突出成效。 麻醉科的工作领域几乎涉及医院的各个科室,对及时性要求较高,工作也是根据各科的随时需要来决定,工作性质呈现较大被动性。繁忙时人员严重不足,空闲时又显人员富余。如何既保证工作紧张有序,又适当减少人员编制以提高效率,需要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即必须制定合理、较完善的制度和客观衡量标准认定工作业绩,让他们劳有所得并体现出风险和质量。如此,才能体现制度和标准面前人人平等。 确定绩效考核指标 麻醉工作面对的是患者的安全,所以确立考核的指标不仅仅是单纯的计件计量制,更要注重体现工作中的风险和质量,这样才不至于误导员工一味抢争工作量而逃避高风险的工作。兴化市人民医院麻醉科的量化指标涵盖十大方面,部分指标见表1。 第一,患者的年龄。患者的年龄是围手术期的不可变危险因素之一。不同于手术操作,麻醉工作安全除了考虑手术因素外,还要考虑到与患者年龄相关的全身情况,因为麻醉操作和管理均与此密切相关。因而,麻醉不同年龄档患者,医生将得到相应分数,特别需要关注小儿以及高龄患者。 第二,病情轻重。参照美国麻醉医师协会体格情况评估(ASA分级),共分为5级,其中级别越高则麻醉风险越大、分值越高。凡达到ASAⅢ级以上患者,必须在手术当日晨会上通报讨论,以确定麻醉方案、明确注意点,否则不予得分。这也能够督促麻醉医生更充分地完成麻醉前访视。 第三,麻醉时间。麻醉时间不但决定工作量,而且时间越长,麻醉管理难度加大,因此工作时间是一项既有质也有量的考核指标。加之考虑到医院当时手术台不足、麻醉科人手不充分,而且工作时间主动权在外科,导致连台、拖台、加班手术较多的现实情况,凡在正常上班外的非工作时间段麻醉操作则分值加倍。 第四,手术麻醉的急缓程度。急诊手术麻醉往往受到时间限制,不能完全将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即病理性危险因素)调整到最佳状态,致使急诊手术麻醉死亡率为择期手术的3倍。可见急诊手术的麻醉处理对麻醉医生有更高的要求,故凡急诊手术额外加3分。 第五,麻醉方式。不同的麻醉方式具有不尽相同的风险与技术含量,因此相应分值各有差异。例如,小儿全麻分值高于椎管内麻醉,这也正是考虑到小儿全麻风险大且手术时间又短,而医生更愿意选择成人阑尾炎、剖宫产等手术的缘故。 第六,紧急气管插管。手术室外气管插管十万紧急与重要,麻醉科接到请求后必须尽最大可能、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紧急气管插管虽然仅短短几分钟,但分值并不亚于一台大手术。例如,一位86岁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在夜间突发心脏呼吸骤停,插管过程以30分钟计算,得23分(年龄5分;ASAV级,7分;急诊,3分;时间,3分;科外紧急气管插管,5分),而手术时间为1小时的普通剖宫产只得6分(麻醉方式,3分;时间,3分)。 第七,特殊操作。包括双腔气管插管、有创血压监测、中心静脉压测定、喉罩等,每操作一个都给予相应分值,目的在于加强监测、提高安全、鼓励实施新技术与新项目。 第八,交班与否。由于麻醉人员不足,加之经常连台、拖台,为缓解连班或夜班时段“医力”不够,科室鼓励麻醉不交班。除拖班时间分值加倍外,倘若交班,除了自己的时间分属于自己外,其他分值一律由交接班者平分,即使接班后的麻醉时间仅有几分钟。 第九,麻醉质量与服务。除了由质控员进行麻醉质控评分外,麻醉科还向外科医生和患者发放调查表调研麻醉质量与服务的优劣,因为他们同样拥有发言权。 第十,科室规章制度的执行。由于个人有了分数,若违反科室制度,如迟到、早退等则可以扣分;再如,麻醉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职责之一是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患者的异常生命状况,脱岗与旷工都是违反工作制度,但脱岗造成的后果比旷工要严重更多,故脱岗一次扣100分,而旷工扣50分,这就是麻醉科的工作特点。 量化绩效考核收效 兴化市人民医院麻醉科实施量化考核实施后,科室成员经历了最初的抵触与观望,但随着指标的动态调整,日趋合理。科内相同岗位的人员绩效工资的金额相差最大的可达到2?3倍,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先进评选、外出学习与进修、晋升、发展挂钩,以往评选先进时的无计名投票方式彻底“下岗”,有效提高了科室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提高了麻醉质量,保证了麻醉安全。 更为关键的是,麻醉科先行的成效,为未来医院各科绩效考核的广泛开展带了个好头,也对其他科室确定考核指标产生了示范性影响。自下而上的绩效考核日渐成熟后,医院自上而下全力推进,基于麻醉科自行设计的绩效考核软件基础上的全院绩效考核软件也顺利研发,并嵌入医院的HIS系统运行,极大方便了全院的绩效管理。 医生的绩效考核方案 篇3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的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巩固和发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成果,在乡村医生的工资分配中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按劳分配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乡村医生实行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情况,实行统一核算后进行分配。 二、乡村医生工资分配方案的原则:一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二是根据乡村医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作为基础工作分配;三是根据乡村医生的出勤天数,工作所创造的效益,服务态度,完成防保工作的任务和质量确定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分配;四是对制度执行情况经考评后发放工资(如工作质量差,效益差,态度差及病、事假按规定扣发工资)。 三、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核算分配原则:根据“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核算分配为,毛收入2%作为管理费,由卫生院统一提取,用于乡村医生的培训、学习。纯收入的10%作为村卫生室的事业发展基金,存入村卫生室的账户作为积累,用于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修缮,医疗器械、办公桌椅的添置和维修。纯收入的90%用于乡村医生的工资发放。 四、乡村医生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工资分为保底工资和工龄工资。保底工资每人每月00元,工龄工资每年00元(乡村医生工龄时间以历史资料为准)。 业务收入经核算后必须首先保证基础工资,如收入无法保证基础工资时,按比例扣发基础工资。 (二)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从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经核算后在90%的纯收入中发放基础工资及村卫生室主任和相关人员津贴以后剩余部分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分配方法为50%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病假、事假者扣除当天所得工资外,每天罚款50元。50%按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经济效益、服务态度及所完成的防保工作情况等综合考核后分配。 五、村卫生室主任及相关人员的津贴补助 (一)村卫生室主任每月享受00元的岗位津贴(包括电话费补助)。 (二)村卫生室的防疫专干、妇幼专干和会计、出纳每人每月享受00元的岗位津贴。 六、村卫生室的其它收入纳入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90%纯收入中进行分配,如:防预、妇幼工作的补助经费,其他收入。 七、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费的分配,实行全乡统一管理,统一分配。首先对在职在岗的乡村医生每月给基本补助00元。剩余部分按年初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经年终考核后按考分高低分为:A、B、c、d四类进行奖惩,考分在95分以上为A类,考分在90—95分为B类,考分在85—90分为c类,85分以下为d类。d类不参加奖励。;
我家闺蜜低调奢华有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优质医学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