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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百年
【篇一】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管理》高频考点
1、混凝土搅拌站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按厂说明书规定进行,并由在技术人员主持下,组织调试,在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全部符合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与搅拌站配套的空气压缩机、皮带输送机及混凝土搅拌机等设备,应执行本规程第、第、第节的规定。
3、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搅拌筒内和各配套机构的传动、运动部位及仓门、斗门、轨道等均无异物卡住;
(2)各润滑油箱的油面高度符合规定;
(3)打开阀门排放气路系统中气水分离器的过多积水,打开贮气筒排污螺塞放出油水混合物;
(4)提升斗或拉铲的钢丝绳安装、卷筒缠绕均正确,钢丝绳及滑轮符合规定,提升料斗及拉铲的制动器灵明有效;
(5)各部螺栓已紧固,各进、排料阀门无超限磨损,各输送带的张紧度适当,不跑偏;
(6)称量装置的所有控制和显示部分工作正常,其精度符合规定;
(7)各电气装置能有效控制机械动作,各接触点和动、静触头无明显损伤。
4、应按搅拌站的技术性能准备合格的砂、石骨料,粒径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5、机组各部分应逐步启动。启动后,各部件运转情况和各仪表指示情况应正常,油、气、水的压力应符合要求,方可开始作业。
6、作业过程中,在贮料区内和提升斗下,严禁人员进入。
7、搅拌筒启动前应盖好仓盖。机械运转中,严禁将手、脚伸入料斗或搅拌筒探摸。
8、当拉铲被障碍物卡死时,不得强行起拉,不得用拉铲起吊重物,在拉料过程中,不得进行回转操作。
9、搅拌机满载搅拌时不得停机,当发生故障或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排除故障或等待电源恢复。
10、搅拌站各机械不得超载作业;应检查电动机的运转情况,当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应立即停机检查;电压过低时不得强制运行。
11、搅拌机停机前,应先卸载,然后按顺序关闭各部开关和管路。应将螺旋管内的水泥全部输送出来,管内不得残留任何物料。
12、作业后,应清理搅拌筒、出料门及出料斗,并用水冲洗,同时冲洗附加剂及其供给系统。称量系统的刀座、刀口应清洗干净,并应确保称量精度。
13、冰冻季节,应放尽水泵、附加剂泵、水箱及附加剂箱内的存水,并应起动水泵和附加剂泵运转1-2min。
14、当搅拌站转移或停用时,应将水箱、附加剂箱、水泥、砂、石贮存料斗及称量斗内的物料排净,并清洗干净。转移中,应将杆杠秤表头平衡砣秤杆固定,传感器应卸载。
【篇二】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管理》高频考点
安全阀是一种由进口静压开启的自动泄压防护装置蒸汽调节阀,它是为了防止设备和容器内异常状况下压力过高引起爆炸而设置的安全装置,是压力容器最为重要的安全附件之一。
安全阀是一种安全保护用阀,它的启闭件受外力作用下处于常闭状态,当设备或管道内的介质压力升高,超过规定值时自动开启,通过向系统外排放介质来防止管道或设备内介质压力超过规定数值。安全阀属于自动阀类,主要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上,控制压力不超过规定值,对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起重要保护作用。
安全阀按阀瓣开启高度可分为微启式安全阀和全启式安全阀,电动调节阀微启式安全阀的开启行程高度为:≤(最小排放喉部口径);全启式安全阀开启高度为≤(最小排放喉部口径)。
安全阀按结构形式来分,要分为垂锤式、杠杆式、弹簧式和先导式(脉冲式);按阀体构造来分,可分为封闭式和不封闭式两种。封闭式安全阀即排除的介质不外泄,全部沿着出口排泄到指定地点,一般用在有毒和腐蚀性介质中。对于空气和蒸汽用安全阀,多采用不封闭式安全阀。对于安全阀产品的选用,应按实际密封压力来确定。对于弹簧式安全阀,在一种公称压力(PN)范围内,具有几种工作压力级的弹簧,订货时除注明安全阀型号、名称、介质和温度外,尚应注明阀体密封压力,气动调节阀否则按密封压力供货。
我很开心
【篇一】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管理》考前冲刺考点
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
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超压时应按要求配备超压泄放装置,超压泄放装置分为: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和安全阀与爆破片的组合装置。
1.允许工作压力:指在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允许承受的表压力。该压力是根据容器各部分壳体的有效厚度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
2.动作压力:指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3.设计爆破压力:指爆破片在指定温度下的爆破压力。
4.标定爆破压力:指在爆破片上标志的爆破压力。
5.最低标定爆破压力:指在爆破片的制造范围为零时的设计爆破压力。
一、一般规定:
1.容器装有泄放装置时,一般以容器的设计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需要时,可用容器的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采用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对容器的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相应地取倍、倍和倍的允许工作压力值,并在图样和铭牌中注明。
2.当容器上安装一个泄放装置时,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应不大于设计压力,且该空间的超压限度应不大于设计压力的10%或20kPa中的较大值。
3.当容器上安装多个泄放装置时,其中一个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应不大于设计压力,其他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可提高,但不得超压设计的4%。该空间的超压限度应不大于设计压力的12%或30kPa中的较大值。
4.当容器有可能遇到火灾或接近不能预料的外来热源而可能酿成危险时,应安装辅助的泄放装置,应使容器内超压限度不超过设计压力的16%。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看成是一个容器,只需在危险的空间(容器或管道上)设置一个泄放装置。但在计算泄放装置的泄放量时,应把容器间的连接管道包括在内。
a)与压力源相连接的、本身不产生压力的压力容器,该容器的设计压力达到了压力源的设计压力时。
b)诸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相同或稍有差异,容器间采用足够大的管道连接,且中间无阀门隔断时。
6.同一台压力容器,由于有几种工况而具有两个以上设计压力时,该容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应能适用于各种工况下的设计压力。
7.容器内的压力若有可能小于大气压力,而该容器不能承受此负压条件时,应装设防负压的泄放装置。
8.换热器等压力容器,若高温介质有可能泄漏到低温介质而产生蒸汽时,应在低温空间设置泄放装置。
9.一般可任选一种类型的泄放装置,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采用爆破片装置。
a)压力快速增长;
b)对密封有更高要求;
c)容器内物料会导致安全阀失效;
d)安全阀不能适用的其他情况;
二、超压泄放装置的设置:
1.应将超压泄放装置设置在压力容器本体或其附属管线上容易检查、修理的部位。安全阀的阀体处于垂直方向。
2.全启式安全阀和返拱型爆破片装置必须装在气相空间。用于液体的安全阀出口管工程直径至少为15mm。
3.容器与泄放装置之间一般不得设置中间截止阀。对于连续操作的容器,可在与泄放装置之间设置截止阀专供检修用。该截止阀应具有锁住机构,在容器正常工作期间,截止阀必须处于全开的位置并被锁住。
4.泄放装置的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该泄放装置泄放时所产生的反力。
【篇二】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管理》考前冲刺考点
危险物质评价原则:
为了对各种不同类别的危险物质可能出现的事故严重度进行评价,根据下面两个原则建立了物质子类别同事故形态之间的对应关系,每种事故形态用一种伤害模型来描述。这两个原则是:
1.危险原则
如果一种危险物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它们的事故后果相差大,则按后果最严重的事故形态考虑。
2.概率求和原则
如果一种危险物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它们的事故后果相差不大,则按统计平均原理估计事故后果。
根据泄漏物状态(液化气、液化液、冷冻液化气、冷冻液化液、液体)和储罐压力、泄漏的方式(爆炸型的瞬时泄漏或持续10min以上的连续泄漏)建立了毒物扩散伤害模型,这些模型分别是:源抬升模型,气体泄放速度模型,液体泄放速度模型,高斯烟羽模型,烟团模型,烟团积分模型,闪蒸模型,绝热扩散模型,重气扩散模型。毒物泄漏伤害严重程度与毒物泄漏量以及环境大气参数(温度、湿度、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都有密切关系。若在测算中遇到事先评价所无法定量预见的条件时,则按较严重的条件进行评估。当一种物质既具有燃爆特性又具有毒性时,则人员伤亡按两者中较重的情况进行测算,财产损失按燃烧燃爆伤害模型进行测算。毒物泄漏伤害区也分死亡区、重伤区、轻伤区。轻度中毒而无需住院治疗即可在短时间内康复的一般吸入反应不算轻伤。各种等级的毒物泄漏伤害区呈纺锤形,为了测算方便,同样将它们简化成等面积的当量圆,但当量圆的圆心不在单元中心处,而在各伤害区的圆心上。
余温未散
【篇一】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精选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的法律审判机关。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法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的“过错原则“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谓“过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律禁止的民事违法行为,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连带赔偿
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多个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引发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有一点应当指出,虽然《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必须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民事赔偿标准。将来国家要通过有关民事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安全生产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操作。在此之前,如果提起有关民事诉讼,只能暂由人民法院依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
(四)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是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篇二】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精选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5项。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4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所谓的“生死合同”,实际就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剥夺从业人员应有的经济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4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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