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减压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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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笔断江湖执笔写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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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人看到这个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简称“水规”)的7.4.12 -1规定‘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当大于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室内消火栓一股配置直流水枪,水枪反作用力如果超过200N,一名消防队员难以掌握进行扑救,这也是我们常见到两个消防员握一支水枪灭火的原因了。

DN65消火栓口水压如大于,水枪反作用力将超过220N,故本款提出消火栓口动压不应大于,如果栓口压力大于,水枪反作用力将大于350N,两名消防队员也难以掌握进行灭火。因此,消火栓栓口水压若大于必须采取减压措施,既然设置减压装置实现减压无非就三种途径:

1、给系统管网设置减压阀;

2、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3、消火栓出水口设置减压孔板。”

但是你忽略了他是高层建筑。

我们都知道对于消火栓系统,规范对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是有要求的。“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建筑高度超过24m且不超过54m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而最有利点的要求就是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当大于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那么当高层建筑的最底层消火栓栓口静压大于怎么办?

解决办法:分区供水

水规6.2.1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

3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

分区供水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三种形式,今天不做细讲。

什么时候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分区供水方式?

在满足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的情况下,只有一个高位水箱的情况下,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距最有利点消火栓的高度差至少在107米以上(忽略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也就是说建筑高度比较高的建筑(接近和超过100m的建筑,具体得设计、计算确定)才会采用分区供水方式。

在实际的消防检测当中也遇到过分区供水的方式,而这样的建筑往往都是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而且至少有两个避难层。一般从建筑特征,可靠性和技术经济方面考虑,他的消防水泵、减压水箱以及防排烟风机等设备都会设置在避难层的设备间。

例如:某环球广场,建筑高度为143m,共37层,采用水箱减压方式供水,7层和23层为避难层,避难层内设有设备间,减压消防水箱就设在7层和23层的设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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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阳

消防供水管道(总)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2条,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 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是应采用环状管网,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20Ls时)时可采用枝状管网;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可采用枝状)消防供水;室外消火栓应有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 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向两个及以上报警阀控制的自动水灭火系统供水时)外(因为复杂所以要保证有效性,所以用环状),可布置成枝状; 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应满足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室内消防管道管径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检修要求: 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任何消防管道的给水流速不应大于7ms。 埋地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时,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相对较软)给水管道;当<系统压力<时,宜采用无缝钢管。当埋地管直径不小于DN100时,应在管道弯头、三通和堵头等位置(冲击大)设置钢筋混凝土支墩。 架空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时,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时,应采用热浸镀锌加厚钢管或热浸镀锌无缝钢管;当系统压力大于时,应采用热浸锌度无缝钢管。 消防给水系统的阀门: 埋地阀门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当设置在阀门井内时可采用耐腐蚀的明杆闸阀。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 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宜采用蝶阀(不耐腐蚀)、明杆闸阀或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应采用球墨铸铁或不锈钢阀门。 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或耐腐蚀的明杆闸阀。应采用球墨铸铁或不锈钢阀门。 减压阀: 应设置在报警阀组入口前,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减压阀的进口处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孔网直径不宜小于4目平方厘米-5目平方厘米,过流面积不应小于管道面积的4倍;过滤器和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最大量程宜为设计压力的2倍;过滤器前和减压阀后应设置控制阀门。 先导式减压阀可调节,比例式减压阀不可调节。 消防水泵接合器(地上式,地下式和墙壁式): 是预留接口,第三类水源。水泵接合器是供消防车向消防给水管网输送消防用水供灭火用的接口(室内消防用水不足或发生故障时)。 设置要求: 1.高层民用建筑;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5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4层的多层工业建筑;城市交通隧道。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 3.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Ls-15Ls计算。 4.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栋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5.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低区和高区压力),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转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借口。 6.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与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m(避免火灾波及),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消防员臂长),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一般情况下,按水泵接合器给水方向依次是止回阀、安全阀和阀门。 7.水泵接合处应设置永久性标着铭牌(地上式水泵接合器铭牌设置在附近),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增稳压设备(维持水压:稳压泵和气压罐): 何时:当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设备所需的水压要求时。 一般有稳压泵、隔膜式气压罐、管道附件及控制装置。稳压泵通常用于稳定平时最不利点水压的给水泵,通常选用小流量、高扬程的水泵。应设置备用泵(通常‘一用一备’)。气压罐是为了避免稳压泵经常启动(经常启动泵易损,气压罐利用压差设置启泵停泵缓冲时间)而设置的配套设备,它的最小设计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设备所需的水压要求。主泵启动后稳压泵停止运行。 要求(流量和压力): 稳压泵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补充和泄漏比较)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压力开关响应的流量);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稳压泵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稳压泵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因为还要考虑建筑设计中稳压泵和系统消防水泵之间的高度差),且增加值宜为(实际缓冲段);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扬程和压力:1MPa≈100m) (压力从大到小:泵停止工作—稳压泵启动压力—消防水泵启动压力—最小设计工作压力;这些压力的变化是随着漏水或火灾初期给水慢慢变小的。) 气压罐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消火栓给水系统300L(两只水枪工作30s,5L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50L,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450L)。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频繁启动比较吵)和明杆闸阀。 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起停泵按钮(检修维保时用),并应有保护装置。 消防水池: (允许间作他用但必须满足消防储量(特殊技术措施:分层或U型真空破洞)) 何时: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用水高峰期),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进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有效容积: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进水管(和灭火系统无关的进入水池的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连续补水应符合:1.两路消防给水;2.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只带入小的那个);3.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要求。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距离不应大于2m);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辐射热);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消防水池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的措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接触空气防止倒吸)。 高位消防水池(直接重力供水,是水源,伴随整个灭火过程): 设计要求: 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要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符合: 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之前说的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防虫蚁设置;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外,像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2条;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³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座或每格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内时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撑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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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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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以《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根据保护对象、系统设置类型、灭火剂种类等不同,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知识点:防护区设置、安全要求及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

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一)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的划分应根据封闭空间的结构特点和位置来划分,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二)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三)耐压性能

在全封闭空间释放灭火剂时,空间内的压强会迅速增加,如果超过建筑构件承受能力,防护区就会遭到破坏,从而造成灭火剂流失、灭火失败和火灾蔓延的严重后果。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四)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封闭性能

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否则将会造成灭火剂流失。在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关闭的装置。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六)环境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二、安全要求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

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

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三)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

(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3)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

知识点: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喷头安装高度小于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倍。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设计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倍。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min;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

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级 (表压);

②二级 (表压);

③三级 (表压)。

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3;

②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950kgm3;

③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3;

④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080kgm3。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喷头设计流量应相等;

②管网的第1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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