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4
浏览数
8306
梦说它没空
六、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了解)(一)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的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活动的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的维修或者日常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3)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朱总理签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一、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无)(一)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二)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大意义立法原则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二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了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确定的有关行政责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三、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重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四、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重点)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发生情况具体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五、追究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无)《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追究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责任:(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与当事人勾结串通取得批准的。(3)发现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4)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加查封、取缔的。(5)未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6)不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特大安全事故的。 (7)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8)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六、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了解)(一)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是对行政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7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应负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1)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2)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刑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七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应负领导责任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小学校校长的刑事责任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上述规定,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要的幸福你却没给
你所说的工程师罚款30%40%60%80%是,根据法律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处以的罚款标准。法律依据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为自己撑伞
第五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一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了解) 2002年9月3日,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了解)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活动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用范围 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英文译称为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重点) (一)考试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人事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二)报考管理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相关业务满7年;或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相关业务满9年的。 (2)取得。。。专科,满5年;或满7年的。 (3)取得。。。本科,满3年;或满5年的。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满2年;或满3年的。 (5)取得。。。硕士,满1年;或满2年的。 (6)取得。。。博士,或其他专业博士学位,满1年的。 2.涉外人员的报考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三)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重点) (一)注册制度 1.考注结合原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2.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二)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三)申请注册的条件、审查 1.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注册的审查 (四)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1.注册的变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注册的注销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同时在2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重点)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 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优质工程师报名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