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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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为了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经营范围、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第四条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归口管理。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 凡申请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向邮电部设立计划建设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经审查合格由计划建设司颁发《监理申请批准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监理活动。第六条 申请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省局级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设立  (二)《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升级  申请甲级监理单位一式5份,申请乙、丙级监理单位一式4份;申请书应如实逐项填写,并由省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的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规定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  (六)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有关担保的其他证明。  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和聘用人员担任。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七条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监理单位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初审合格后,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监理单位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第八条 新开办的监理单位所取得的《监理单位申请批准书》为暂定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实绩,再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申请核定正式等级。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的证书复印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件。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监理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注册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监理过2个一等通信建设项目,并取得成效的。  (二)乙级监理单位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监理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注册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监理过2个二等通信建设项目,并取得成效的。  (三)丙级监理单位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监理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注册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一10万元;  4、监理过2个三等通信建设项目,并取得成效的。第十条 各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以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见附表二)  (二)乙级单位可以监理二、三等的工程(见附表二);  (三)丙级单位可以监理三等及以下的工程(见附表二);  (四)各级监理单位可监理相应等级的和通信工程相配套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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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成诗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通信建设管理体制,提高通信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结合建设部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邮电部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社会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通信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第三条 所有通信建设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大中型通信建设工程和国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均应积极创造条件,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通信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第二章 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管理通信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第六条 邮电部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通信行业的建设监理规章;  (二)制定通信工程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通信行业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四)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检查、处理通信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故;  (六)指导和管理全国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督促本地区的通信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  (三)管理本地区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 通信建设工程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第八条 社会监理单位称谓×××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第九条 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必须经邮电部审批,确定监理范围,发给资格证书,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第十一条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参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二)设计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4、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建议;  2、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8、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9、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0、审查工程结算。  (五)试运行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六)调解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对方权力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授予监理单位所需的监督权力还应在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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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风里浪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邮电部有关建设监理规定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建设监理工作,结合通信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邮电部关于通信行业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概预算、施工图设计等有关文件。  (三)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  (四)通信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三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实施监理的工程进行质量、工期、投资的控制,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第四条 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参加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状况,如发现其技术力量与承担工程的施工任务不适应,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整人员。第五条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熟悉施工图及有关设计说明、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明确土建、工艺各相关部位及工序之间的关系,审查图纸有无差错,对工程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并做施工图交底工作。第六条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安排监理工程师。第七条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现场会谈、现场质量检查、质量统计报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等)是否健全。第八条 参与设备、材料、构件等的选型、订货并核查其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  (一)设备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核定检查,对进口设备还应检查其是否具有海关商检书。  (二)用于工程的材料,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其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中一律不得使用。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安装规范、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深入现场检查质量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保证施工质量。第十一条 对于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随工人员检查签署验收后,才能封闭掩盖,否则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二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监理单位如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问题和隐患,可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如发现重大不安全问题,可令其停工,并写出书面监理意见,向有关单位反映。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及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施工及验收办法、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阶段的、分部位工程的以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并将初验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解决并确定再次复验日期。  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提出试运行方案,并负责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试运行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督促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的技术及竣工资料,做好全部文件移交归档工作。第三章 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确定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提出的施工阶段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审查施工单位的具体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施工的年、季、月实施计划,并审查其可行性,在施工期间按月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分析原因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总进度的实现。第十九条 落实项目监理组中进度控制的具体人员。建立工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变更、工地洽商等问题。第二十条 督促施工单位按月提出施工进度报表,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最后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写出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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