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妖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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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躁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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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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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要点及监理实践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前言水运工程监理是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初期阶段以及整个施工阶段,结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等,采用规范的监理手段,管理相应的文件,协调水运工程实施过程中多方的关系,严格控制整个水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进度、质量以及相关费用,确保水运工程能够按照规范规程顺利的实施。一、准备阶段监理要点水运工程监理中的根本,也是事先指导阶段的为施工准备阶段[1]。在施工准备阶段,需要完成很多工作,这个阶段的工作核心为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水运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指整个水运施工工程的总体规划以及施工过程中采用的各种措施,其中包括水运工程的整体进度计划;相关技术人员、机器以及材料的进场计划;场地占用计划;水运工程实施过程中用电用水计划、费用预算、施工方式、工艺计划、质量检测计划、员工岗位安排计划等。由于水运工程的开展需要投标,在投标的过程中,为了确保竞争力,投标人通常会将施工方式、工艺以及施工进度、质量检测等计划写的很完善,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却没有将其落实。因而,监理工程师要清楚的掌握这一情况,针对这个情况,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能否严格的进行审查,发现其中的问题,成为当今衡量监理工程师水平的重要标准。水运监理工程师要注重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工程准备情况,检查承包人的相关技术人员、机器以及材料能否按时到位,数量、质量等是否达到标准,是否已经按时办理航行通告等。此外,水运监理工程师要注意验收测量基线,审核正式施工前承包人是否已经提前布设好测量控制点以及水准点,及时对成果进行复审与验收,在各项指标达到标准后再签字批复给承包人。二、初期阶段监理要点在水运工程开工后,水运监理工程师要提前做好准备,对整个水运工程的实施进行科学规范化的管理,对资料以及相关技术进行标准化的管理。水运监理工程师要在施工的初期阶段按规范制定一套标准的资料技术格式,确保在施工过程中有参照的标准。按照实践经验,需要准备的资料如:承包人规范化报表。在实际的水运施工过程中,多数承包人并没有相应的报表,报表管理混乱。因此,在水运工程监理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承包人规范化报表,可以在之前使用过的报表基础上进行改革,制定清晰规范的报表。水运监理工程师要注意在施工初期收集相应的资料,要求承包人准备完整的资料清单。这为规范化监理工作打下了基础,能够促进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实践策略水运工程实施过程中,水运监理工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尤其要注重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进度的监理。工程质量监理在水运施工的过程中,水运监理工程师要根据施工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监理措施。大多数情况下,监理工程师采用旁站监理措施,且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施工工程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如果在检测的过程中,出现不达标的工序,就要阻止施工单位进行下一步施工工序,对不达标工序进行重新施工,确保工序达到标准后再向下进行,从而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在水运施工的过程中,水运监理部门要制定并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机制,要严格落实该项机制[2]。水运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为总监理工程师,部门其他工作人员要认真研读有关水运工程监理的程序规范以及法律法规,协助总监理工程师顺利开展监理工作,提高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同时,要提高监理部门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质量意识。在水运施工的过程中,加强施工单位的自检工作。在发现不达标的施工工序时,自检人员要及时责令整改,在施工的过程中结合自检、互检与交检。施工单位要在水运工程施工前认真核对施工图纸,保证开展技术交底工作。水运监理工程师要注重加强每一道工序施工前的监理工作,提前进行试验,尽可能将质量问题控制在事前与事中。假如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也能及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改进施工方案,确保正式施工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对没有落实好相应措施的工程,要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让其尽快找到合适的方案并编制上报给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方案施工。在水运施工的过程中,对工程中比较重要的施工环节要加强重视,实施旁站管理,不定时的抽样检查施工指标,施工过程要严格按照监督指导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及时解决,提高水运工程的实施质量与效率。如: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混凝土浇注后出现空洞的现象,要求施工单位返工,重新浇注。在工程质量监理中,水运监理工程师要将重点放在对原材料的监理上,对原材料进行试验,确保原材料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监理人员要不定期对进场的原料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根据结果,选择质量高的生产厂家,确保工程质量。监理人员要格外重视试验的数据信息,建立检测数据库,加大监测的力度。施工单位认识到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注重工程质量,是工程质量提高的内在因素。监理工程师的监管作用是外部因素,只能起到推动的作用。因而,水运监理工程除了加强自身的监管能力外,要注重努力作好施工单位的工作,增强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有效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监理在水运施工的过程中,有很多因素能够影响水运工程的施工进度。有一些客观的条件因素,但主要的还是如:施工安排、管理,资金及材料的供应等主观因素。针对这些主观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能够提高工程的进度,促进水运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规定计划施工。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整个施工过程。在监理人员审核通过后,要按照规定计划施工,施工单位不可以随意更改计划,监理人员要采取定期进行工程进度检查的方式,确保工程顺利开展。如在施工过程中有工程延误的现象,要及时与监理人员沟通,及时想办法解决延误的问题。监理人员要加大对工程进度的建立力度。监理人员能否管理好施工计划是影响工程进度的关键[3]。如一个水运工程出现长时间延误的现象,其主要的可能就是因为施工计划的管理人员缺乏领导力,计划安排的混乱、不合理。这时,可以建议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更换施工计划管理的负责人。加大对施工船机的审查力度。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船机是影响工程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就有对施工船机性能、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确保施工船机达到相应标准。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需要船机进场时,会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有的施工单位就会使用小的船机来代替大船机,从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水运监理工程师要加大对施工船机的审查力度,确保施工单位使用与原计划相吻合的船机。结论:水运工程在我国的建筑工程中占据重要的位置,水运工程监理作为水运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需要相关工作者认识到其重要作用,保持对其高度重视。通过笔者从事相关监理实践工作,总结出监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在水运监理工作中的监理要点,并结合实践提出如何在工程质量与进度方面进行监理,使水运工程顺利实施。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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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水纯的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第八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一、二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属于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交通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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