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做朋友

全是陌生的容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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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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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接着您的问题,我继续回答,如下:社工助理也是社工团队之一,即为了使您走出困境而实施社会工作救助的社会工作服务团队,这里面除了接案社工,还包括社工助理、社工督导、经转介的社工等。您与社工之间的感情和关系,在我看来若您们是普通朋友关系,我认为是无所谓对错的,但当您是她刚刚帮助完毕的案主的身份时,您应该给自己时间锻炼自己,而不是第一时间把感情、信念、心理支持等投靠或依赖该社工。若您们真的有了感情,我是支持您勇敢地表达,但前提是您已经从困境中走出来,并且经过相对平淡的一段时间的独立生活和新环境融入,这段时间应该有1-2年,以及该社工是并无家庭或其他固有的婚姻恋爱关系,在此之后您或者您和社工可以自由恋爱。至于您说:“有多少社工会记得这个操守”,我并不能给您百分百的肯定,但从事社工这一专业性和道德观有极高要求的行业,这个比例也不会低。或许您认为“隐瞒身份”、“没人知道” 、“已不是案主”就能开始彼此的关系,但社工守则是经过欧美200多年的先人经验积累得出的,固然有他的道理,包括:希望案主不沉迷于彼此关系,从新开始独立生活。希望社工能从守则中得到专业的感情判断,不把“服务感情”延生为“生活感情”影响其原有的稳定生活环境。不知道该社工助理对您结案时候有无做出具体的指引,因为只要您对社工的帮助有任何疑问或者有新的问题出现,都可以向原来的社工提出,他会转介或重新接案解决您走出困境。希望帮到您,新生活有新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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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华的痛

你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移情”。是指受助者将早期生活经验中对某个特定人士(如父母)的特殊感受反应或投射到工作者身上,将其视为受助者早年情绪生活的某个特定人来看待,并将其情感和态度表现在专业关系上。你目前发生的现象就是所谓的移情中的正转移,如表白爱情及希望从社会工作者身上获得爱恋情感的欲望。而社会工作伦理明确表示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是一种明确的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不得与案主建立除专业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从你的话语中我也了解到,对你进行服务的社工专业水平不是很高,在服务过程中对你的关注不是很到位,没有把你的这种移情行为及时的发现并解除。还有就是要说,抛开服务不讲,恋情这种东西也是你情我愿,你能问这种问题,也是表现出对你服务的社工给出的理由就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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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心头的温暖你是我眼中的温存

为什么不可以,只要你不是人证就可以,你只是为他们辩护为什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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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峰几寸

社工需要跟进案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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