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社会工作者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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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个案工作核心服务过程模式

社会工作者的当前经历包含了过去事件—无论是以再唤醒或再体验方式—的某种映现,而这与他们现在所帮扶案主的现实情况可能有所关联。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社会个案工作核心服务过程模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传统的个案工作程序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按时间顺序来划分,把个案工作程序分为开始阶段、中间阶段和结束阶段;按服务内容来划分,把个案工作程序分为接案和建立关系、问题评估、制定方案与实施服务、结案及持续的治疗等几个阶段。在实践中,这些过程(包括其他模式划分的阶段)其实都是交叉的,也常常同时进行。瑞士心理学家荣格在弗洛伊德和阿德勒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倾诉、解释、教育和转变的四阶段心理治疗程序。①该模式对治疗型工作关系的发展进程有着深刻的洞见,在社会个案工作程序中可以参考借鉴。

荣格的心理治疗模式概述

荣格提出了分析心理学的范畴,发展了心理治疗中经典的精神分析理论。在治疗实践中,荣格咨询师和治疗者持有一些根本的目标。这些目标包括以促使案主对其真正自我更高程度理解的人格超越、转变和整合。为实现这些根本性的目标,荣格咨询师和治疗者通常帮助案主在其治疗过程中经历四个阶段:倾诉、解释、教育和转变。

荣格的四阶段模式是在弗洛伊德和阿德勒理论基础上的发展成果。因为分析心理学包含的理论差别极大,要采取一种无所不包的立场是极其困难的。于是在划分阶段或类型时,荣格以其谨慎的态度谦恭地表示,是“冒险”、“试图”、“临时性”地将治疗程序划分为这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尽管看起来似乎就是终点,对精神健康的恢复是足够的,但事实上没有一个是完整的,甚至转变都不是终点。

心理治疗最初开始于案主的“倾诉”以达到宣泄净化的效果。但并非所有的病人都能被带到靠近意识的地方,对这样的病人就需要引入“解释”—即第二阶段。弗洛伊德正是在此阶段对病人的移情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阐释。与弗洛伊德不同,阿德勒认识到了“教育”的必要性,将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医患关系拓展到了社会交往。案主在理解的基础上,需要借助教育,才能改变原来的生活状态,并逐步融入到社会生活当中。但个人间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医生应该抛弃一切过早得出的结论,从而把任何特定病例中的结论看作是假设性的。于是,荣格提出了“转变”阶段。在此阶段,要求医生也要面对病人的任务。这样,对治疗者关键的要求不再是医学文凭,取而代之的是人的素质。在研究上,弗洛伊德发现了致病原因;阿德勒提出了解决方法;而荣格则提出了检验效果的标准。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步。通过将传统的医疗方法上升为自我教育的要求,荣格将医患关系从弗洛伊德和阿德勒两人的治疗理念提升到了素质教育的高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心理学的一支,精神分析学极大地影响到了社会工作者,在20世纪20年代曾一度成为社会个案工作的核心指导理论并广获赞誉。精神分析理论在新弗洛伊德学者的努力下不断发展,并受到了社会工作者的持续关注。其中,很多学者研究了荣格心理学对社会工作的影响。这既有整体性的研究;也有从具体知识模块来探讨其应用价值的研究。但有关荣格心理治疗与社会个案工作程序之间的相关研究还不多。据此,笔者将对此试作一些探讨。

社会个案工作核心服务过程的模式建构

文章将社会个案工作的“核心服务过程”理解为社会工作者向案主提供服务的主要过程,此概念不多涉及部门管理上的程序。相对于心理治疗而言,社会工作方式具有双方关系平等化、服务方式人性化、工作场所生活化、助人方式灵活化等特点。因此,四阶段程序所涉及到的内容也必然随之延伸到广泛的社会工作服务领域,不再囿于治疗室中的医患关系。基于此,为便于实务需要,笔者将荣格治疗的四阶段模式进行了扩展,提出了适应于社会个案工作核心服务过程的“新四阶段”模式。即,第一阶段:引导倾诉,建立信赖关系;第二阶段:解释不足,培育优势意识;第三阶段:教育观念,拓展社会交往;第四阶段:自我转变,实现价值传递。笔者将以荣格理论的视角对新四阶段中的相关内容及意义作出分析说明。

第一阶段:引导倾诉,建立信赖关系。在开始阶段,与案主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整个服务过程的开始。但存在于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的那些意识和无意识的感情和态度却会严重影响双方的沟通。对案主来说,任何被隐藏的东西都是一个秘密。保持秘密就像心理上的一副毒剂,它使秘密的保有者与集体疏远,使人际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被隔离。隐藏的另一种方式是对感情的克制。当感情受到克制时,它容易像无意识的秘密那样孤立和扰乱案主,让案主背上沉重的负罪感。

无论是秘密隐藏还是感情克制都会限制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专业关系的发展。因此,在第一阶段要积极地与案主建立交往,引导案主通过倾诉释放压抑的情感和秘密,从而对社会工作者产生信赖,愿意阐述影响问题的各方面因素。在这样一个支持和肯定的情境中公开表达那些和各种经历及问题相关的情感,案主往往能超越他们原有社会印象的局限,并体验到人性中的新方面。这种情感表达,有利于案主提高对影响他们生活的各种心理力量的认识和理解。最终,案主能够感受到一种更深的心理完整性和生活意义的实现感。

总之,第一阶段所建立的信赖关系程度将直接影响后续阶段的助人效果。尤其是那些并非主动求助的案主(如辍学儿童、网瘾青少年和心理障碍患者等),能否获取他们足够的信任从而使其乐意分享信息直接影响着治疗服务的成败。此阶段在整个服务程序中具有基础性的功能,因此在没有取得有效成果前,不能操之过急地进入到下一阶段。否则,很多问题和因素都会因为交往关系的不成熟而被潜藏起来,结果工作程序过度到了下一阶段,效果却无法高质量地保证。当然,目前还没有直接具体的标识可以表明此阶段的任务已经完成,可以转入到下一阶段了。但仍有很多的细节信息可以帮助社会工作者去判断此阶段的目标实现到了何种程度。例如,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交谈时的距离远近;案主是否愿意对他人提起社会工作者等。总之,在基础型的第一阶段,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起足够的信赖关系,对整个助人过程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阶段:解释不足,培育优势意识。在服务中,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交往关系的形成不仅与实际外部生活—他们的经济条件,住房状况,日常生活方式等有关,还可能会牵涉到其早年经历所产生的影响。有些案主在倾诉完以后却不愿离开。由于倾诉的行为,案主似乎牢牢地与社会工作者拴在一起了。这种令人困惑的联系被弗洛伊德恰如其分地称为“移情”,其与家长依恋特别相似。移情现象在那些依恋社会工作者的案主身上表现得非常清楚。

弗洛伊德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就是解释了这种依恋的本质—它是由无意识的幻想造成的。透过移情分析,当事人将会显露自己在无意识里深藏的情感意念及欲望。在此阶段,社会工作者若能以真正的关心和诚恳与案主交往,并辅以适当的安排,那么,这种关系将不仅能提供一个供以往经历再现的场景,还能使案主获得早期依恋中与现在问题相关的积极力量,并使其对那些仍有影响的因素感受到不同的意义。培养案主移情的积极性,无论是被理解为当下关系中的信心产生因素,还是被理解为孩童时期形成的可信赖一面的有效应用,都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

弗洛伊德将移情主要归因于人的力比多。因此,弗洛伊德的解释方法立足于对人的阴影一面的详细解释,从问题视角对病人进行治疗。荣格指出,人的阴影是一方面,但最重要的东西不是阴影,而是投下阴影的身体,即人本身。于此,荣格心理学从整体论的角度发掘了人性中闪光的一面。在对案主优势性的强调上,荣格心理学和丹尼斯?萨利贝的理论殊途同归。萨利贝提到在社会工作的实践中要践行优势视角,强调了在实务中从案主缺陷方法过度到强调案主资源性的重要意义。②尽管很少从理论、原则或实践的角度将其扩展或系统地表达,但数十年间优势视角一直是社会工作知识领域中的一部分。如今,优势视角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已成为一种模式。

在第二阶段,通过解释案主的阴影以及无意识是如何影响他们的心理功能的过程,有助于案主接受现实并将自己从道德失败或社会挫折中解脱出来。案主作为个体是有能力的、可激发的、抗逆的和值得尊重的,且有一系列的才能和资源可被用来提升他们当前的状况。因此,社会工作者要去识别、追加并调动案主的个人与环境资源,从优势视角帮助他们培育关于生活情境和问题的新的意识,从而为其重新开始健康的社会生活做好准备。

第三阶段:教育观念,拓展社会交往。当案主倾诉完个人感受,并经社会工作者解释以后,现在案主所面临的是学会建立自己良好的人际关系。在许多案例中,即使最彻底的解释也只能使案主成为一个“充分理解却仍然无能为力的孩子”。问题在于用弗洛伊德的快乐及其满足理论来进行的解释是片面的,因此是不够的。作为个体心理学的创始人,阿德勒在此阶段弥补了弗洛伊德的不足。阿德勒的理论哲学认为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人的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对人类问题的解决需要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发展人们的社会兴趣。阿德勒的理论表明,用社会发展欲求比用快乐原则来解释许多人际关系的障碍者,结果会更加令人满意。③

从根本上说,阿德勒的方法始于第二阶段;他用以上观点解释症状,并在这个程度上求助于案主的理解力。阿德勒的贡献在于认识到了社会教育的必要性,他努力尝试用各种教育手段使案主成为能正常适应社会的人。阿德勒确信,健康的人际关系—即社会适应性和正常性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甚至是一个人最渴望的结果和最适当的成就。阿德勒学派怀着教育的目的,帮助了那些已经学会认识自己的病人发现通向正常生活的道路。不管有多少理解,如果没有新的习惯来代替症状,病症就不会消失。但是习惯只能通过训练形成,而适当的教育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

通过支持、鼓励和帮助(即教育),人们去适应风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状况,社会工作者在第三阶段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同于其他学者的观点,荣格指出,要为所有案主描述出具体的咨询技术以便有效地帮助他们通过服务模式的第三阶段几乎是不可能的。荣格谈到,任何在此阶段需要做的都要明确地做出来;而且,咨询师要通过道德支持和对案主的努力给予鼓励以扮演好朋友的角色。

高质量的社会工作关系,一方面既是有效帮扶案主的介入方式;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又要有利于案主的人格成长与社会发展。因此,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密切交往的同时,要适时地开展教育。通过教育观念,使案主提升能力,拓展社会交往,逐步建立生活中的人际关系。这种帮扶模式培养了案主的独立性,体现了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基本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阶段:自我转变,实现价值传递。助人服务是相互影响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案主和社会工作者这两个完整的人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在帮扶中,两个主要的因素走到了一起,也就是说,这两个人谁也不具有固定的决定性的重要意义。因此,在这个阶段,案主和社会工作者都要通过提升他们的自我转变能力以发展出一种新水平的自我认识。

社会工作者也是普通人,因此同样会经历案主方面的内容并受到影响,即产生“反移情”:社会工作者的当前经历包含了过去事件—无论是以再唤醒或再体验方式—的某种映现,而这与他们现在所帮扶案主的现实情况可能有所关联。总之,在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关系当中,带来了互相的转变。在这种交流中,更稳定、更坚强的人格将决定最终的结果。

因此,如果社会工作者希望对案主施加适当的影响,他自己就必须不断地努力达到他的治疗要求。在助人关系当中,治疗者遇到的所有指导原则以及其中包含的重要道德责任都可以归结为一条规则:你希望怎样影响别人,你就要作一个怎样的人。在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向案主传递的知识观念必须是可被践行的,而其验证过程则需社会工作者同时来完成。这种可被信任的示范效应是前面所有帮扶阶段能否产生成效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一旦社会工作者无法实现自我宣称的目标,治疗贡献就仅仅停留在了向案主介绍了某些知识的层面上,而这些知识的实质能量还是社会工作者自身所尚未确知的。于是,由此产生的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不信任及对其能力的怀疑,更会对帮扶效果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在最后阶段要求社会工作者迈出从教育他人到教育自己这一步,这是社会工作者要求案主转化自己,以便最终实现目标的必然结果。

由此,在第四阶段,亲躬的社会工作者成为职业价值观的教育者和实践者。案主随着现实目标的完成,从社会工作者的帮扶中也同时获得了一种真实可信的价值观。于是,曾经的被教育者—案主,如今便可作为一个教育者的角色,继续将这种观念传递给他人,而且可以由他人不断地传递下去。于是,社会工作者最初的工作便具有了“种子”般的功能,实现了价值的再生传递,最终为整个社会的健康福利与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社会工作者在转变阶段把教育实践通过彼此共证的方式转变成了教育规律,是理论—实践—再理论的不断提高过程,是更深层次教育目标的实现。

结语

社会个案工作核心服务过程的“新四阶段”模式,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此模式程序模糊、收效缓慢,理论上的分析在实践中还未能一蹴而就地应用。但这种服务模式却提供了从工作关系及其质量成效的视角重新审视个案工作程序的新思路,深值探究。以此,希望“新四阶段”的个案工作模式,在更多的有教辅特征的行业(如教育、医护、养老、社区矫正等)中也能够发挥价值,从而为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Jung, C. G. 1971. Problems of Modern Psychotherapy:collected works of CG. Jung(vol,16)2nd e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②Saleebey, Dennis. 2005. The Strengths Perspective in Social Work Practice, the (4 ed) Boston: Allyn and Bacon, .

③Alfred, Adler. 1979. Superiority And Social Interest: A Collection Of Later Writings. W. W. Norton and Company,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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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一碰就破了

司法社会工作的建构功能

司法社会工作是国家司法权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和制度安排,担负着帮扶助困、恢复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正的使命任务。然而,在我国,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司法社会工作的价值和功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挖掘,因此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进行理论清理和实践建构便显得极为重要。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司法社会工作的建构功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关于司法社会工作与创新社会治理的讨论——不同价值理念的观点冲突

关于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服务型治理。这种观点以王思斌为代表,他从社会工作的角度阐述了社会治理的逻辑结构,据此指出了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层面,并将社会工作参与治理概括为基础—服务型治理。 他认为,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深化,是政府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社会管理系统的进化过程。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是一种服务型治理。(2)社会稳定器。该观点认为,社会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担负着实施社会服务、传递社会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 (3)基础内容。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工作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内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工作制度是现代性社会服务与管理的基础制度。发展社会工作,对促进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和突出的专业优势。 以上观点尽管着眼点不同,但对社会工作的维稳功能基本上是认可的。

至于司法社会工作,由于它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是司法与社会工作的交集,因此对其功能定位存在着刑事司法本位和社会工作本位的差别。刑事司法本位论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隶属于刑事司法系统,是刑事司法系统的补充,它通过对罪错者的矫正辅助实现司法的目的。而社会工作本位论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虽“嵌入”司法系统,但仍然要秉承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念,即以助人自助为核心价值取向,尊重案主并为其谋取更多的权益。 从这个角度出发,司法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种服务社会的专业,不仅要对罪错者进行社区矫治,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且还要帮助受害人以及各相关利益人解决问题,并在工作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专业价值。两种不同本位论的观点折射不同价值理念的冲突。刑事司法系统和社会工作系统所秉承的价值理念是不同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刑事司法理论众多,恢复性司法理论还不能一统天下;另一方面还在于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功能与社会工作系统是大不相同的。 秉承的价值理念不同,自然就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当然,这种冲突并非只有负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冲突还具有减少司法与社会工作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等正功能。司法社会工作就是这种冲突与和谐的循环过程。为此,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对这两种价值理念下的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进行梳理,努力寻求消除理论冲突的机制,构建整合社会冲突的利益均衡机制,充分发挥冲突正功能的社会效用。简单说,就是要对这两种不同价值理念的张力进行纾解,在司法与社会工作之间寻求共识,找准平衡点。事实上,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以特定价值理念为指导的社会功能系统,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司法社会工作所秉持的价值理念是不一样的。我们要以全面、动态的眼光看待司法社会工作,既要看到司法社会工作的司法性,也要看到它的社会性;既要看到司法社会工作的静态性,也要看到司法社会工作的动态性---就如同司法理论由报应论转型为恢复论、 社会工作理论由问题视角发展为优势视角一样,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也是动态变化的。司法社会工作在其静态功能之外,还有一些建构、生成功能是我们应当予以重视的,我们应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去积极调适这两种价值理念所产生的张力。

二、社会建构主义:司法社会工作功能定位的崭新视角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检视

以往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的范畴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的司法矫正上,因此习惯上对司法社会工作的认识局限在司法矫正方面,在概念的界定上,司法社会工作通常被定义为以预防犯罪和以违法行为矫治为目标的社会工作,其外延与司法矫正基本相同。但这种把司法社会工作等同于司法矫正工作的做法显然只是一种狭隘的理解,并未准确、全面地揭示其内涵及社会价值,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

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领域涵盖司法与社会工作两个独立的系统,因此,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涵义界定需要从司法和社会工作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就司法层面而言,其核心是通过适当的报应性惩罚措施,从而威慑犯罪、预防与改造犯罪和保护社会。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刑事司法理念已经发生了从古典司法体系到实证司法理论、再到恢复性司法的演变,特别是社会防卫理论的产生,突出强调通过非刑罚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自身权益,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目的。可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司法与社会工作逐渐产生了交集,司法社会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司法矫正作用,其应当有更宽的内涵与外延界定和更广泛的社会应用价值。就社会工作层面而言,“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与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它秉承助人自助的理念,运用专业的方法对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它把个体和社会的互动作为其二元介入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对有现实需要的个体提供一系列的危机干预、辅导治疗、能力建设等,帮助违法犯罪人员修复回归社会的能力,另外一方面,通过扩大司法范围,整合社会资源,来矫正改造犯罪个体,恢复社会关系,以及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的专业使命。

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司法社会工作下一个定义:司法社会工作是在非惩罚性司法理念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偏差越轨人群和遭受侵权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实现主体塑造和保护社会目的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从价值理念上说,司法社会工作已由过去的报应惩罚理念转向非惩罚性理念;从工作领域上说,司法社会工作已不再局限于对罪错者的司法矫正,它还扩展到其他利益相关者;从工作目标上说,司法社会工作是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在司法机关及社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对罪错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帮扶解困,实现主体塑造和保护社会的目的。这一定义,对社会工作而言是工作领域的拓展,对司法而言则是国家司法权的社会化。在上述有关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义之下,其价值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是强调司法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变革作用,这其中蕴含着强烈的目的性取向,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

(二)社会建构主义的分析视角

社会建构主义作为一种试图超越后现代“解构”主义的哲学理念,是从知识社会学领域发展而来的理论范式,代表着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视角的转换,它侧重于回答“理论、实践和制度等是如何被建构的”这一命题。显然,社会建构主义为司法社会工作提供了认识论基础,它具有实践层面的颠覆和解放意义,一方面,它颠覆了传统意义上的有关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义和功能界定,是对所谓专家话语霸权的信任怀疑,另一方面,社会建构主义自身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学界提供了平等对话的机会,有利于不同观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社会建构主义视角认为社会问题是建构的,那么解决社会问题就需要从重新建构着手。 以此为依据,起源于西方的社会工作植入中国司法的脉络,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需要进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建构。具体来说,国家司法权会逐渐社会化,社会工作的工作领域会结合本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特点不断地调整、完善。在此过程中,司法与社会工作的现实互动会不断增强,司法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之间也会相互发生作用,进而促进社会治理的不断创新和包容性社会的最终建立。从社会建构主义的角度重新认识和全面开发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不仅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推广,而且对整个社会治理的完善与创新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三、司法社会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建构功能

在我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司法社会工作担负着立法、司法和社会建构三大功能。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立法建构

司法社会工作得以良性发展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种国家、社会共同合作的长效机制。而这种机制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持久稳定地发挥司法社会工作的作用。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加强社会立法。在立法方面,我国社会建设立法还比较滞后。加强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刻不容缓。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能及时把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和法律,并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修订完善,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以社区矫正工作为例,2003年,我国率先在六个省(市)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后来范围逐步扩大,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覆盖全国各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0多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0多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0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将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纳入刑法典,将社区矫正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的成功经验。而刑法修正案又对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形成一种倒逼机制,目前社区矫正立法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可以说,正是有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才会有相关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出台,司法社会工作是建构有关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

(二)司法社会工作的司法建构

就司法领域而言,司法社会工作以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嵌入司法系统,有利于缓解社会结构性压力和促进司法职能的转型,能够辅助司法实现其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目的,进而促进司法文明的进步。司法文明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在“四个全面”一体进行的大背景下,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的过程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过程,它对司法文明进步具有极大的建构作用。司法社会工作对司法文明进步的建构是通过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方面来实现的。

从宏观层面上,司法社会工作通过贯彻司法理念来提升司法文明。司法理念是司法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随着社会工作不断介入司法领域,社会对司法本质属性、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等方面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化,进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司法理念。(1)人权理念。随着人权理念的升华,在司法领域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体现柔性管理和恢复性司法的一项社会制度,蕴含着丰富的人权理念,它是以内化的社会工作价值为基础的,遵循助人自助和平等接纳等价值理念与职业伦理,强调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福利需求权利和其潜在的能力,从而为社会服务注入权利保障的内涵。(2)法治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开展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司法社会工作强调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要求司法社会工作者要严格执行刑罚,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帮扶帮教,提高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解决社会问题。(3)民主理念。在建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之中,需要司法民主弥补司法职业化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民主的应有功能,寻求司法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其所面对的社会。司法社会工作尊重案主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强弱之分,双方都是平等的协作者。它强调要根据不同的对象,运用专业化、人性化的工作方法来实现司法矫正的目的,力争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努力在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起执法案件办理上使人民群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感受到公平正义。(4)公正理念。“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正的核心和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司法社会工作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建构作用。司法社会工作通过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有目的地对社会不公平现象进行干预,合理有效地协调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客观上推动着社会公正理念的贯彻落实。

在中观层面,司法社会工作通过参与司法制度的建构来提升司法文明。主要包括:(1)社区矫正制度。《深化改革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健全离不开司法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通过参与、承接罪犯的社区矫正任务,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协助解决其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客观上推动着社区矫正制度的生成和完善。(2)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种种原因致使受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不能得到有效的赔偿,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价值不仅体现在对罪犯及服刑人员的帮教上,还体现在对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抚慰和帮扶上。没有对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救济,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中国司法权的现状已经无法满足公民权利的救济需求,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将以司法权为中心的权利救济实现向社会救济的转型。在司法救助制度的建构中,司法社会工作以其专业性和非营利性得到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和青睐,成为司法救助制度建构中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3)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传统习惯上,人们把法律援助的实施寄托在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身上,在当前社会发展转型、矛盾多发易发时期,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涌进司法系统,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数大幅上升,而全国律师人数仅为万人,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仅有区区7万余人,显然,单纯依赖律师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完成全国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不现实的。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需要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新时期司法社会工作者是一批复合型的专业人才,既要懂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又要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这种既懂社工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司法社会工作者以其天然的优势介入司法系统,承接法律援助案件,无疑对传统的法律援助是一种新的制度建构。除此之外,随着司法社会工作的领域不断拓宽,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几乎可以涵盖司法运行的全过程,司法社会工作还在一定程度上建构着司法运行制度,如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等。

在微观层面,司法社会工作通过深入介入司法领域、扮演不同角色来提升司法文明。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是司法社会工作的传统领域,目前我国社工已经积极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前调查、社区矫正和帮扶工作,但在司法大社会观下,司法社会工作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帮扶工作,它事实上正在尝试或已经介入更多工作领域,在不同的工作领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这些角色实质在建构着新的司法职能。(1)青少年司法领域的社工介入。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已为社会所熟知,目前已成为一个方兴未艾的关键领域。在此领域,司法社会工作者扮演了社会调查员、社会关护员、合适成年人工作者和专家证人等多种角色,担负着涉罪未成年人的审讯、起诉环节的权益维护和社会调查,缓刑、假释犯罪的再犯风险调查和社区安置条件调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司法,作为专家证人出席法庭作证等重要职责。(2)司法矫正领域的社工介入。在司法矫正社会工作领域,司法社会工作者即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他们以其专业方法对罪犯或者高危人群进行心理辅导、教育帮扶、技能训练和恢复关系等,使之消除犯罪思想,修正行为,进而回归社会。(3)弱势人群维权领域的社工介入。除犯罪受害人及罪犯家属的权益保护外,司法社会工作还广泛介入受侵害儿童、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失独、失能老人的权益保护,遭受家暴、性骚扰的妇女的维权等领域。(4)纠纷调解领域的社工介入。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司法社会工作还可尝试参与民事、行政司法,在社区调解、行政调解、专业调解和司法调解中发挥社会工作沟通、引导和消解等作用。可以预见,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社会工作中的司法的惩戒威慑成分在减弱,而其矫正改造犯罪个体和恢复社会关系的性质在增强, 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的工作领域也会不断的扩大。此外,司法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手段介入不同的工作领域,一方面是在建构新的司法职能,另外一方面也在建构新的司法工作理念和工作技术,客观上提升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建构

1、社会治理体制建构。

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的社会治理体制建构中,司法社会工作主要担当着以下三方面的独特建构功能:(1)司法社会工作是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建构者。多元化治理格局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吸收社会力量辅助司法进而实现司法的功能。传统理论把司法权看作是一种由国家垄断并用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实施的治理模式。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这种具有结构性缺陷的体制和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司法开始有了走进社会的冲动和依据,司法社会工作即是国家司法权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和制度安排。司法社会化要求将司法权的目标确定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正进而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上,这意味着,司法应当能动地回应社会需求并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司法活动更加强调社会合作和社会治理的公民参与性。司法社会工作能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的积极建构者。(2)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职能转移的促进者和承接者。司法走进社会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转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支撑现代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服务体系和科学运行机制,体制上还是靠司法部门“一条腿走路”,许多本来应该由社会提供的服务工作,如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回归社会就业指导等等,仍由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承担。司法人员自身担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根本无暇兼顾司法社会工作。司法的社会性迫切需要司法转型和放权,实现国家司法的社会化转向,将专门机关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和事务剥离和转移出去,与此化解转型社会中的结构性压力。而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社会化力量,恰好能通过其专业化优势介入到司法系统中来,不仅能够促进司法职能的转变,迫使专门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调解等社会服务职能及部分社会管理事务从自己职能中予以剥离,而且还能较好地整合社会资源,承接司法转移的部分职能,提供有针对性和个性化的社会服务,弥补传统管理体制的不足,降低专门机关的管理成本, 提高司法管理效能和社会治理水平。(3)司法社会工作是非营利性和专业性社会服务的建构者。由于对政府存在资源上的依赖性和组织上的依附性,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组织发育还比较缓慢,服务社会的功能不强,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明显。随着社会体制的转型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自身的一部分司法职能还权社会,借助专业社会服务机构的力量来化解、减少司法管理中日益突出的法律风险。司法机关通过向社会购买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有利于推动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司法社会工作是一种非营利性的职业,它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和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因此,司法社会工作是非营利性和专业性社会服务的建构者。

2、社会政策建构。

(1)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催生者和建构者。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的社会协调与社会控制的手段,可以通过参与制定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整体、宏观影响社会服务,使其在建构的过程中逐步完善。此外,司法社会工作者还充当着变革中介的角色,并以此角色不断地促进社会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推动社会政策的社会建构。

(2)司法社会工作是现代公共财政体系的建构者。随着司法社会工作的深入推进,必将打破我国现有的计划建设财政体系,促进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的确立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从而改善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式,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因此可以说,司法社会工作是我国现代公共财政体系的催生者和建构者,发挥着解决社会成员的困难、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3、社会服务建构。

作为权利让渡的对等回应,司法社会工作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必需的专业服务。司法社会工作以专业化的司法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为手段,以利他主义为价值追求,专业性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特征。司法社会工作提供的专业服务,是一般社会服务机构无法比拟的,司法社会工作者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工作方法应用于服务的过程,其专业方法与恢复性司法的定位不谋而合,这也使得司法社会工作兼具社会政策的功能,不仅在建构新的专业服务,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而且使司法社会工作以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品质纳入到现代社会组织与制度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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菇凉要活出范儿

社会工作者人员构成

社会工作者队伍基本上由3部分人组成:

①从正式的.社会工作学院毕业,取得社会工作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者;

②在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人指导下,能完成社会工作任务者;

③在社会工作的基层单位从事社会服务者。

角色:

(一)社会工作者的基本角色

1、服务提供者

2、支持者

3、倡导者

(二)社会工作者的间接服务角色

1、管理者

2、资源争取者

3、政策影响人

4、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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