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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的人
禁毒社工就是禁毒社会工作者,职责如下:
1、提供戒毒康复服务:
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心理社会需求评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员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
2、开展帮扶救助服务:
为戒毒康复人员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
3、参与禁毒宣传教育:
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低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
4、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
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
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向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告,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材料。
扩展资料:
任务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要站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按照禁毒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职责任务,大规模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升现有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逐步扩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规模;
完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加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配备使用力度,培养扶持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强化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研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完善服务协同合作机制,促进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深入发展。
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工作格局和保障体系,禁毒社会工作者总量达到10万人,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在城乡、区域和领域的基本覆盖,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作用和服务成效不断增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锁住你
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部门为城市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扩展资料:
社区戒毒工作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禁毒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3.对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
4.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5.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6.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7.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不影响其工作,不影响其家庭生活,不给予任何处分,不在档案里做任何记载。
强制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的不同
1、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由公安机关主管的一种戒毒方式,是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要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但是据很多吸毒人员反应强制戒毒会比较痛苦,且复吸率较高,很多人在两年、三年之后还会走向复吸,而且强戒普遍不是单一精准的治疗,强制戒毒人员必须完全硬性服从管理。
一般吸毒成瘾人员必须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再经过公安机关的同意,方可进入强制戒毒场所戒毒,强制戒毒的期限相比其他的戒毒方式还是比较长的。
2、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强制性不如强制戒毒,且不用特别强制的隔离,离家比较近,还能时常见一见家人。
实行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是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者能够在社区里就把毒戒断。因为社区戒毒的强制性不高,社区戒毒不会对戒毒人员进行收押、限制人身自由,所以戒毒成功率比较低,戒毒后复吸率也非常的高,而且会缺乏专业的医疗设备、医师进行治疗和康复,社区戒毒的时间也普遍的偏长。
3、自愿戒毒
自愿戒毒目前多数都是由一些医疗机构承办的,具备有专业的医疗资格,也配备了比较专业的设备,有相关的医疗团队进行跟踪治疗,在吸毒人员病症表现的时候能够及时的进行救治用药,不会让吸毒人员太过于痛苦。
多数自愿戒毒机构有自己的特色疗法,更不会缺少心理方面的辅导,这对于治疗成瘾是比较有效果的。如果是吸毒人员自愿戒毒,一般不会对吸毒者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其工作、家庭,不会有任何的处分,不再档案中做任何记载,保密性比较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知识图谱-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慢慢忘记你的好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扩展资料: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康复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措施;
(二)办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接收和报到手续,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协议;
(三)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四)组织、协调和监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五)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六)向公安机关通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严重违反协议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毒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
我心里的那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恢复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江苏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毒成瘾人员的社区戒毒和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区康复(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康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构建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于一体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按照规定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级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康复的法定职责,指导和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卫生、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戒毒康复的有关工作。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第七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引导禁毒志愿者、禁毒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第二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按照规定配备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者。第十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措施;(二)办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接收和报到手续,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三)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四)组织、协调和监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开展工作;(五)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六)向公安机关通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严重违反协议等情况;(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第十一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情况,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为女性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第十二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落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分类分级管理措施;(二)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三)建立帮教制度,定期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教育劝诫和心理、戒毒知识辅导,掌握现实表现,督促履行协议;(四)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五)联系、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活动;(六)报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况;(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者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招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产生,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三章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决定,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决定,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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