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8173
我男人勿爱勿念勿勾搭我女人勿碰勿想勿闲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 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 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 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英文分别译为:Junior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第六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第十三 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2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第三章义务与职业能力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第十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第四章登记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第二十二条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机关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 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 ,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 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 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 批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哥的百度里搜不到
社会工作者基础知识
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包括直接社会工作方法和间接社会工作方法。直接社会工作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间接社会工作方法包括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督导与咨询、社会工作研究。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工作者基础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价值理念
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不同,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价值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灵魂。社会工作价值是指社会工作对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倾向的要求和规定。作为一个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平等、尊重、民主、接纳、诚信、助人自助、自决等专业价值理念。
二、知识体系
社会工作者除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
三、实务能力
社会工作者应熟练运用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挖掘潜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社会工作者在从事社会服务过程中,应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能够独立接案、结案和提供跟进服务,能够对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影响社会政策。
社会工作者相关知识要点:
1. 什么是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是指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机构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舒缓、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的职业活动。它与人们把本职工作之外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专业性助人活动称为的社会工作,有本质不同。
2. 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有哪些?
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有两方面:从社会使命看,强调“扶弱济贫”,以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为己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专业使命看,强调“助人自助”,所谓“助人”是在个人、家庭、群体、社区出现困难时,社会工作者向其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援,所谓“自助”是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来整合社会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困难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和自强”。
3. 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包括直接社会工作方法和间接社会工作方法。直接社会工作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间接社会工作方法包括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督导与咨询、社会工作研究。
4. 什么是社会工作者?(什么是义工?什么是社区专职工作者?什么是心理咨询师?)
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医疗卫生、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通常简称“社工”。
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也称“志愿者”,是指基于社会责任及义务,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技能,为促进社会的改善和发展,无偿参与社会服务的人员。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由通过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和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组成。
心理咨询师是指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5. 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什么样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分为三部分:
一是价值理念。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不同,社会工作是一个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价值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灵魂。社会工作价值是指社会工作对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倾向的要求和规定。作为一个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平等、尊重、民主、接纳、诚信、助人自助、自决等专业价值理念。
二是知识体系。社会工作者除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
三是实务能力。社会工作者应熟练运用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挖掘潜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社会工作者在从事社会服务过程中,应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能够独立接案、结案和提供跟进服务,能够对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影响社会政策。
钥匙与锁
第一条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培养社会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建设慈善中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民间运作、全民参与、行业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由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就有关慈善事业工作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慈善事业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慈善事业的推动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慈善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财政、税务、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教体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支援服务。鼓励宗教界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慈善事业。第七条市民政部门加强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支持类、咨询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依法开展下列慈善事业促进活动:(一)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订,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慈善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行业交流与合作;(三)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四)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品牌建设;(五)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向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重病患者、受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慈善活动。倡导在单位内部、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引导捐赠闲置物品,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鼓励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实行费用优惠。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提供初创服务等措施,重点培育提供公共服务和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生态环境、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社会救助服务。鼓励发展资助型慈善基金会,引导成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各类慈善基金会。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鼓励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第十二条市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鼓励捐赠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技术、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标的的工作,支持慈善组织依法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创新慈善活动,鼓励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网络募捐。第十三条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和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镇区、社区(村)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以市捐助接收站为中心,以机关和镇区捐助接收站、慈善超市、社工机构为网点的社会捐助网络,建设困难群体物资需求和物资配送管理系统,为慈善捐赠接收、开展经常性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提供服务平台。第十四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根据社会需要定期开展慈善活动。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时,可以邀请志愿者参与救助对象核查、救助项目实施等工作。
优质社工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