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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江有水千江月
民法主要涉及到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考查中多以案例的方式来检测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本节考点提炼主要是针对民法中的担保物权进行总结,这一部分包括三个权利,分别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三个权利特征的不同和适用对象的不同,在案例中能够判断出来具体属于哪一项担保物权,以及三种不同的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的优先顺序。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尤其是抵押权中禁止抵押的对象和三种担保物权的特征以及适用对象需要重点记忆区分。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个概念中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的本质就是对担保物可以优先受偿。比如说张三找银行贷款10万,把自己的丰田牌汽车抵押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张三找朋友李四借款10万,未设立担保物权,那么如果两个债务都到期,张三身无分文,名下财产仅剩一辆丰田牌汽车,那么该汽车被拍卖15万,其中10万要还给银行,剩余5万还给李四,则李四的债权未能在此次中得到全部清偿,这就是担保物权中的优先受偿为债权人带来的权益保障。(一)禁止抵押财产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在这一部分需要重点记忆的就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用一句口诀来记忆,“集体公益土所有,不明监管查封扣”,其中“集体”就是跟集体相关的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就是指跟公益目的相关的公益设施,比如说学校的教学楼不可以抵押,医院的住院大楼不可以抵押,但是学校校长的车可以抵押;“土所有”指的就是土地所有权;“不明”指的是所有权人 不明的财产,抵押之后容易影响权利人权益,不得抵押;“监管查封扣”是指处于监管、查封、扣押状态下的财物,最终有可能会被收缴或者强制执行,所以不得抵押,避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二)特征抵押权属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产生的担保物权,所以从性质上来看属于意定担保物权,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比如甲找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为其提供担保,甲用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权,那么在这个案例中甲既是债务人,又是抵押人;乙既是债权人,又是抵押权人,乙对该汽车享有约定情形下或者甲不履行债务情况下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是不需要转移占有抵押财产,在上述甲和乙的案例中,甲不需要把汽车交到乙处保管,仍然可以自己使用。所以不转移占有就是抵押权的判断特征。(三)适用对象抵押权可以针对动产,也可以针对不动产适用。对于动产设立抵押权,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约定即可产生抵押权,比如签订抵押合同即可生效抵押权;但是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仅仅是抵押合同有效,但是并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效力。二、质权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找乙借款10万元,用车给乙设立质权,那么甲需要把车交给乙保管,那么甲既是债务人也是出质人,乙既是债权人也是质权人,在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可以对该汽车进行优先受偿。(一)特征质权也是双方约定产生的一项担保物权,所以从性质上来看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结合上述设立质权的案例,质权的判断特征是需要把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保管,所以区分抵押权和质权的关键特征就是判断该担保财产有没有移交给债权人保管,如果甲和乙协商一致设立担保物权,用甲的汽车设立担保,如果移交给乙保管,那么就是质权;如果没有移交给乙占有保管,那么就是成立抵押权。这个特征是区分抵押权和质权的重要方式。(二)适用对象质权可以针对动产设立,也可以针对权利设立,但是需要进行移交占有,针对不动产不可以设立质权。设立动产质权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设立权利质权的,可以对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或者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应收账款设立质权,法定需要登记的,登记时设立质权,否则也是交付时质权设立。三、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去修理厂修车,修理费5000元,甲拒不支付,那么修理厂可以扣留甲的车辆,甲和修理厂之前产生留置权,修理厂为留置权人,在甲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车辆优先受偿。(一)特征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单方留置财产产生的权利,所以从性质上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在这一点上就区别于抵押和质权的意定担保物权的性质。同时留置权的关键特征强调必须留置原物,即与产生该债权有关的财产,例如,上述案件中,修理厂只能留置和债权产生有关的汽车,而不能留置甲的其他财产。(二)适用对象留置权在适用对象上强调只能针对动产成立,对于不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而且只能留置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财产。四、优先顺序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所以留置权最优先受偿。如果抵押、质权、留置权同时存在在同一个财产上,那么优先顺序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例如张三用汽车给债权人甲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给债权人乙设立质权,去修理厂修车,因为未支付修理费,被修理厂留置该汽车,那按照上述优先顺序,这三个担保物权人中,最优先受偿的是修理厂老板。以上就是民法中担保物权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总结三种不同担保物权的特征和适用对象:
习惯偏激
担保物权人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是指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物权人是第二债务人。举个简单的例子吧,A要举债,找到B要借100万,B看着A不放心,要求提供担保,A自己又没有什么好担保的,于是找到C,C说我为他作担保,用房产做抵押。这里面,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权人,即担保物权人,C是担保人,也是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是第二债务人或者叫次债务人。
給糖就不闹
先来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关系,依附于主合同而产生,主合同的债权人就是担保物权人,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时,这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获得担保物的价值。
凄迷双眼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如果遇到欠钱不还的人可以试试第三方催收平台。
枳虞初梦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理论解释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期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时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 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 、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人的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就是定金。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
活的尽兴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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