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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谁
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其中第六条规定:取得本省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第七条规定:外省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以执业助理医师不能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风不问归期
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有处方权,意味着有独立的行医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有如下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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