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考试暂行发

学校你不让我们谈恋爱为何还要发我们情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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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奇葩我是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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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吧,还去什么助理医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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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空快随为师去抓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第二章 考核第四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第六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的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第七条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第八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业务水平考核中,师承人员的重点是学习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情况;确有专长人员的重点是是否具备独特专长,疗效是否明显优于同种或同类病症的其它治疗方法。第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考核标准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本条前款的要求统一制订。第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四)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资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第十三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其余师承人员经试用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考核机构按规定程序和申请条件复审合格后,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出具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提出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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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笑掩飾泪往下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第三章 报考程序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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