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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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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注册理由根据自己的工作原因,填写实际情况即可。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生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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