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执业医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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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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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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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我伤不起爱不起

可以登录执业医师资格证查询入口(官网):国家卫健委。执业医师资格证查询官网。执业医师资格证又称“医师执业证书”,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具备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的人员,通过每年一次定期举行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考试获取。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最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所谓“医师”就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由当地卫生局颁发的,表示允许在某个医院行医,并规定了行医范围,这是一个行政方面的认可。如果在执业过程中犯了什么问题,可以吊销执业证。如果换了医院行医,必须重新换执业证(绿色封皮证书)。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第五条报考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第六条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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咔嚓一道断你根脉

这个是国家正规网站,输省份和姓名就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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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是孩儿她妈你必须是孩儿他爸

考生可使用固定电话或手机拔打010-59935001、59935002、59935003、59935004四部语音电话,按语音提示输入证件编号(身份证、军官证、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和准考证号,当证件编号中有字母或文字时,不输入字母或文字,而只输证件编号中的阿拉伯数字,准确输入上述信息后,系统将自动播报考生姓名、考试成绩及合格情况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九品论文专业的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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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相契不弃相依

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版进行注册,完成注册后需要激活账户,国家卫健委关于此处的说明是:激活账户,用户登录并验证到资格或执业信息后,需验证您的手机号,手机号码验证成功后,激活码会以短信方式发送至您的手机。若您的手机无法接收到验证码,请您点击右侧进行邮箱验证。安全验证完成后,请联系您主要执业机构的负责人,医疗机构会发送激活码至您的手机或邮箱。正确填入激活码后,点击【激活我的账户】。若您没有收到激活码,则可能是医疗机构设置了为医师自动激活账户,您直接刷新该页面即可激活成功。所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激活码是您所在的执业机构提供的,在您进行电子化注册时首先应该向执业机构询问是否会发送激活码,因为目前可能有些医疗机构没有进行注册。若以上办法都不可行建议您尽快咨询当地卫生局,可以直接前往当地卫生局窗口进行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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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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