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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肆本宮允了
一、广西医科大学教务处登录入口广西医科大学教务处登录入口为,学生可以复制该网址到浏览器地址进入登录页面。二、广西医科大学简介办学历史悠久,办学空间广阔。学校创建于1934年11月21日,坐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学校前身是广西省立医学院,1940年校址迁至桂林;1949年以前,学校在战乱中七次迁徙校址,三次变更校名;1949年11月更名为广西省医学院;1952年由中央卫生部委托中南卫生部直接领导;1953年4月中央卫生部批准改称为广西医学院;1954年7月由桂林迁回南宁市现址至今;1996年5月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广西医科大学。学校是全国建校较早的22所医学院校之一,是全国最早定点招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华侨学生的8所医学院校之一,是教育部批准的有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资格的首批30所高校之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的三所大学之一,是广西医学教育、医学研究、临床医疗和预防保健的中心。学校现拥有南宁-校本部、南宁-武鸣校区、玉林校区、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在建)4个校区,其中南宁-校本部总用地面积2亩,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南宁-武鸣校区总用地面积1428亩,位于南宁市武鸣区武华大道武鸣段336号;玉林校区规划用地总面积900余亩,位于广西北流市与玉东新区交界处,玉林市教育东路延长线南侧、四所二队东侧、南流江西侧;国际医药教育交流与研究中心(五象校区)规划用地总面积约84亩,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玉岭路以东、凤凰路以南、楞仙路以西、玉成路以北。4个校区共占地约3300亩。教学机构完善,实践基地齐全。学校设有19个二级学院、1个教学部,即: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肿瘤医学院、口腔医学院、武鸣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全科医学院、信息与管理学院、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部。学校现有139个实践教学基地(含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13个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1个医学人文技能培训基地,21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其中区外函授站1个,社会函授站5个),5所直属附属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肿瘤医院、附属口腔医院、附属武鸣医院),1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第三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第四附属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第五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第六附属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七附属医院(梧州市工人医院)、第八附属医院(贵港市人民医院)、第九附属医院(北海市人民医院)、第十附属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民族医院(广西民族医院)、附属南宁市传染病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附属柳铁中心医院(柳州市铁路中心医院),以及正在建设并准备运营的附属埌东医院,其中,“三甲”医院15所、三级医院1所、综合医院13所、专科医院3所,第一附属医院(2018年获批教育部“首批国家临床教学示范培训中心”)、附属肿瘤医院、附属口腔医院是广西目前规模最大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引领了壮乡高等医学教育、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教学科研设施先进,图书及信息化资源丰富。学校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教学公共设施,学校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是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临床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是广西医科大学集教学、培训、考核、科研、产学研合作及社会服务多位一体的医学教育培训基地,是广西最大的临床医学实验教学平台,总面积12000平方米,设备设施2000余台件,建设有院企合作创新实验室、智能化OSCE中心、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区、专科技能及综合技能训练区、虚拟内窥镜训练区以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学校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67万多册,电子图书67万多册,中、外文电子资源数据库73个。学校教学科研信息网络功能优良,“万兆核心、千兆主干、百兆桌面”,覆盖全校区及直属附属医院。师资队伍素质高,生源质量好、来源广。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840人,其中正高职称555人,副高职称623人;博士生导师178人、硕士生导师690人;国家“*”人选3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人,教学名师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7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78人,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模范教师13人;入选2018-2022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2人(其中副主任委员1人),入选教育部首批“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称号1个;广西首批院士后备人选1人、“八桂学者”及“八桂青年学者”9人、“特聘专家”11人、“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43人、广西优秀专家32人,以及一批选聘任中华医学会专业学会常委、委员和广西医学会各专业学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委近100人,还有一批优秀人才被选为国家级和省级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等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5759人,其中本科生11141人、硕士研究生3676人、博士研究生345人、留学生864人,高职专科生9480人(其中校外教学点“2+3”护理专业学生6681人)。博士后在站人员53人,学生来自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32个国家。1978年开始招收留学生,至今留学生来源国已达74个,是全国招收东盟留学生数量排名前列的学校之一。培养体系完整,学科实力强劲。学校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完整的教育培养体系,现拥有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7大学科门类,是国家首批硕士、第二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共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口腔医学、药学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和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1个、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1个、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个(其中2015年,临床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获评广西唯一全国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立广西院士工作站10个。临床医学进入ESI全球前1%。有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1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1个、广西一流学科5个、广西一流培育学科1个、广西特色优势重点学科6个、广西重点学科9个和广西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19个。专业设置优化,建设成果丰硕。学校现有本科专业28个,分别是:临床医学、临床医学(“5+3”一体化)、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法医学、儿科学、精神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药学、临床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医学实验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工作、英语、翻译、运动康复、卫生检验与检疫、助产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医学信息工程,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国家级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国家级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项、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国家级精品视频课公开课1门、教育部来华留英语授课品牌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广西本科高校特色专业及实验实训教学基地(中心)建设项目8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学校设有高职专科专业(方向)7个,分别是:医疗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卫生信息管理。优势特色鲜明,科技成效显著。学校在广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如在区域高发肿瘤防治、地中海贫血防治、血红蛋白研究、蛇毒研究、心血管疾病防治、药物创制研究、肝脏移植、断指再植、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等研究领域。学校现有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1个,国家基因检测示范中心1个,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创新引智基地1个,国家联合地方工程研究中心1个,南宁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1个,国家高等级病原微生物三级(BSL-3)实验室1个,中国医学科学院地中海贫血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3个;教育部“*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1个,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1个;广西重点实验室8个,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11个;广西“2011”协同创新中心4个,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广西工程研究中心1个,广西临床医学研究中心8个;广西教育厅校地校企共建科技创新平台3个,广西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基地1个,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培育基地1个;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团队6个,广西人才小高地4个,广西高校人才小高地创新团队(含广西高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计划)17个。“十一五”以来,学校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08项,项目数和资助额均居广西高校前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Nature Biotechnology、Nature Genetics 等国际顶级期刊发表SCI论文3079篇,“十二五”以来新增1195篇;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教育部科技奖、广西科技进步奖、广西自然科学奖共274项,“十二五”以来新增180项。学校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广西医科大学学报》《中国癌症防治杂志》和《结直肠肛门病外科杂志》3种学术期刊。国际交流合作活跃,国际影响力日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校先后派出优秀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国外讲学、留学、进修、攻读学位及开展国际学术交流6000余人次;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丹麦、瑞典、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越南、泰国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学、医院或医疗研究机构、学术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学术交流渠道和合作关系;接待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来校访问、讲学、交流与科研合作6000多人次。搭建研究平台,先后推进生物靶向诊治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教育部骨与软组织再生修复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中国医学科学院地中海贫血防治研究重点实验室等多个国际中心、联合实验室建设,与希腊等“一带一路”国家及东盟各国签署多方合作协议,在大健康、海洋药物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果。定期举办面向“一带一路”和东盟相关国家的高端国际会议,如中国-东盟国际口腔医学交流与合作论坛、中国-东盟卫生青年论坛、中国—东盟医院管理合作论坛、中国东盟再生医学高峰论坛、中国-东盟冠心病介入高峰论坛、中国-东盟急诊医学国际高峰论坛、中国-东盟护理论坛、地中海贫血防治培训班及学术研讨会等,与“一带一路”和东盟各国共享科技成果。正在积极筹建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广西)项目和中国-东盟国际口腔医学院,预计2020年建成,着力增进学校与东盟地区国家医疗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切实打造东盟医学留学生首选留学目的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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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发布时间: 2005-4-27 12:52:00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六、根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1.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七、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八、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200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2000年前参加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申请。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十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十三、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十四、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十五、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 3.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4.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5.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6.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7.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8.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十七、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十八、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十九、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二十、年度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二十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二十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取得中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的报名资格问题另行规定。二十三、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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