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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做朋友
在一个企业中,总经济师的级别等同于企业领导的副职。指的是肩负企业经营计划管理,经济分析、预测与统计等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免费领取》》》最新经济师备考资料,助你一年过2科!一般来说,总经济师主要需要发挥以下这些工作职能:1、根据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企业经营决策与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发挥监督作用。2、组织市场调查、预测、可行性论证及技术经济分析工作。3、组织制定企业的相关发展战略方针,并负责各项经济计划指标的分解与贯彻落实。4、监督企业履行需要承担的国家及内部经济责任。5、研究和处理企业的重大经济问题,审核与签署重要经济文件。6、组织和处理企业同各方面的经济关系。7、领导企业对有关经济信息与经济资料的收集、整序、分析、存储与传递工作。8、审核企业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9、有权制止一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提出改正意见。优质体验课开始报名了!详情直接戳》》》经济师限时特惠课程【拓展资料】——总经济师和经济师的关系两者是不同的。经济师和工程师、会计师等一样,都是职称。但如果在它前面加上了一个“总”字,意义就一样了,它不再指代职称,而指的是一种技术职务。以上就是与【总经济师什么级别】相关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经济师考试资讯,欢迎大家前往高顿教育经济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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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都是统一的!成都也是一样的!下面的内容你看一下!然后我把申请表的下载地址给你写在最后面!希望对你有帮助!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 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 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四)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五)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六)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二)独立承担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三)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四) 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六)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三) 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四) 有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六)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四. 申请丁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二)独立承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三)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四)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五)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六)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七)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第十六条《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初办。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九条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第二十条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二、 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 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第二十二条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施行。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以及《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依据《监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取得《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管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是指从事装饰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素质、能力与业绩的证明,是监理企业参与招投标、进入市场的凭证。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条件如下:一、甲级(一)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二)由取得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取得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1000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500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并取得好评;(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二、乙级(一)具有二年以上从业经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由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程监理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取得《资格证书》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且相关专业配套齐全;(四)企业承担过二项工程量500万元以上或四项工程量1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并取得好评;(五)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监理管理体系;(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三、丙级(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二)由取得《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事装饰工作经历的人员出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且相关专业基本配套;(四)企业专业人员有承担过二个5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监理项目的业绩;(五)有基本的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的监理管理体系;(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七)有满足监理业务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第七条取得不同等级《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监理业务。各等级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装饰工程监理业务;二、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量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装饰工程监理业务;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工程量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装饰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监理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资质管理组织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认定资质等级后,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九条甲级资质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认定并颁发证书;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负责认定并颁发证书。第十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验资证明材料;(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国际国内企业品质认证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五)企业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六)企业完成的监理业绩及所监理的样板工程竣工资料;(七)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新成立的监理企业初次申请《资质证书》,可视企业情况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的乙级以下(含乙级)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转正或收回。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资质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管理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其成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须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监理企业要根据资质管理组织当年所发年检文件的要求申报年检资料。年检根据监理企业的表现及委托方、被监理方的评价,评定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三类。合格的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降低或收回《资质证书》,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满后再视情况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第十七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或分立、合并、终止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资质管理组织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管理组织可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降低或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一)申办资质、年检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未按规定年检的;(二)超出资质允许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五)违反《监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受到有关方面投诉的。受到收回《资质证书》处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资质证书》。第十九条资质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申报表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申报表
长发绕手
经济师和会计师、工程师等一样,都是中级职称。经济师前面加个“总”字,就不是职称了,而是一种技术职务。总经济师,在企业中,级别等同于企业领导的副职。如果,工厂厂长为县团级,总经济师就是副县团级。一般企业中没有专职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都由副厂长兼任。而只有总工程师是专职的,级别也是副厂长级。
故人寻归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简称:CIDA。会徽标志由CIDA的图案组成。 第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由同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行业、企业、室内设计师等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行业自律的要求,承担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楼803-804室。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评审与颁证工作,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五)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六)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交流,举办展览与评比,推介新产品与新技术,推动技术进步与设计创新,帮助会员拓宽国内外市场; (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八)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接待国外来访团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纠纷与行业重大问题,帮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第五条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是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标准第七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三、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一、申请甲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 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三) 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四) 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六)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二、申请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二) 独立承担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三) 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四) 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六)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三、申请丙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 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三) 有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四) 有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五) 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六)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四、申请丁级施工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二)独立承担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三)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四)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五)有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五)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六)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七)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第十六条《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初办。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九条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第二十条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二、 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 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第二十二条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件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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