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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的技术职称比主治医师高一级,副主任医师在医疗技术上可以指导主治医师的临床工作。主治医师不能算专家,所以不能在专家门诊坐诊,副主任医师是专家,可以在专家门诊坐诊。当然副主任医师有时也在普通门诊坐诊,只有轮到他专家门诊时才在专家门诊坐诊。副主任医师在普通门诊坐诊时,挂号费与主治医师坐诊的挂号费是一样的。主治医师级别高于医师。副主任医师高于主治医师高于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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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不同1、医师:是一种高级医务卫生人员,是指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医务卫生人员。2、主治医师:是医院的职称的一种。3、副主任医师:医生职称的一种。二、级别不同1、医师:住院医师(助教)主治医师等。2、主治医师:比住院医师高一级,比副主任医师低一级,属于中级职称。3、副主任医师:居主任医师之下,主治医师之上,为副高级职称。三、特点不同1、医师: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助教,二级教师,助理工程师,实习研究员) 主治医师(讲师,一级教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高级教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主任医师(教授,正高级教师,研究员工程师,研究员)。3、副主任医师:住院医师(助教) 主治医师(讲师) 副主任医师(副教授) 主任医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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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分配控制标准:1、县级以下干部(不含县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四十至六十五平方米。2、县级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每户建筑面积六十至七十五平方米。这个标准大体上也适用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3、地、市和省直厅、局级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每户建筑面积七十至九十五平方米。这个标准大体上也适用于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对于有突出成就的学者、专家、作家、艺术家,以及国内外有影响的统战对象,需要特殊照顾的,可按具体情况,经省政府批准,适当放宽。二、本标准是根据全省干部住房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只作为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分配时应结合家庭人口构成考虑。标准的上限主要是用于多口户(五人以上)。分房人口按户口簿常住人口(包括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在校读书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计算。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缺房户,按两个子女给予照顾。住房分配面积按家庭中职务最高的成员确定。单身干部原则上要住集体宿舍。由于当前住房紧张,现有住房超出上述标准部分,原则上应让出。不愿让出者,对超过一间的部分,每平方米收月租金两至三角,由单位财务从工资中代扣,单位不准补贴。现有住房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只能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三、住房分配要首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几代同室或大几大女同住—室的不方便户。在此范围内,根据本单位拥有住房的情况和家庭人口构成,按先后顺序把房子分配给最困难户。对离休、退休的老干部,按省委[1981]97号文件办理。四、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处住房。在住房标准范围内,也允许两处住宿。男女双方具有申请住房的同等权利,但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只能向其中一个单位申请住房。分到新房后,原住房必须退交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不得私自转让。单位之间对新房分配、老房调整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五、干部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住房交出,家属子女不能随迁的,住房应由其工作单位安排。已工作的子女的住房,应由子女所在单位解决。如愿意与父母同住的,可以同住,但不得增加分房面积。六、县以上领导干部夫妇一方逝世,另一方可以住原房.双方均逝世后,原住房在一、两年内收回。原与其同住的子女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由原住房管理单位另作适当安排。七、不论单位自筹或统建住房,一律不准建小庭院和单户住房。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提高建筑标准。如有违反, 银行不予拨款,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住房问题和住宅建设、分配等问题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政策的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九、住房分配工作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由群众推选代表成立分房小组,采取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张镑公布,领导集体审定的方法进行,不准由少数人包办或个人批条子。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带头执行本规定,不搞特殊化。房管工作人员要大公无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对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决不能迁就纵容。十、厂矿、企事业单位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十一、省直机关和各地、市、县的干部住房标准,应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备案。上述暂行规定,如同省房管部门规定有矛盾,应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