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师管理办法

风撕裂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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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的小孩拥抱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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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给你找的的变更注册的资料(详看第四章部分),还有每个地方都会有变更注册的你可以去当地的机构咨询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时,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机构的,在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提供一个造价考试网站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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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薄命

一级建造师注册问题: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建市[2022]101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 一、对不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但参加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采用建造师资格前置方式,以防止持虚假资格证书人员注册。注册过程中如发现个人填写注册信息有误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资料原件后,报住房和城乡复核。 三、考核认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不低于考核认定时有关学历要求。其中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专业学历限制;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学历限制。 四、复转军人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军队已注册一级建造师人员转业后办理变更注册的,参照跨省变更注册办理。 五、初始注册审批不合格人员,其网上注册信息可退回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其不合格原因并进行备案。 六、公示期内未提交申诉材料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逾期申诉。 七、注册一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八、注册建造师跨省变更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调入省收回,调入省负责打印(粘贴)变更防伪贴及更换执业印章。 九、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均统一使用防伪贴,不得在注册证书上直接打印或涂改。 十、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打印错误等涉及注册证书更换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市场司申请。 十一、执业印章校验码表示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办理增项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等,凡更换印章的,其执业印章校验码作相应变化。 十二、一级建造师注册中的增项注册、跨省变更防伪贴打印、重新注册功能已经开通。其他功能以更新时间为准,不再另行。 十三、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并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备案。 十四、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等日常工作,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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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陪我还有快乐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建市[2022]101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
一、对不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但参加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采用建造师资格前置方式,以防止持虚假资格证书人员注册。注册过程中如发现个人填写注册信息有误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资料原件后,报住房和城乡复核。
三、考核认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不低于考核认定时有关学历要求。其中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专业学历限制;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学历限制。
四、复转军人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军队已注册一级建造师人员转业后办理变更注册的,参照跨省变更注册办理。
五、初始注册审批不合格人员,其网上注册信息可退回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其不合格原因并进行备案。
六、公示期内未提交申诉材料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逾期申诉。
七、注册一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八、注册建造师跨省变更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调入省收回,调入省负责打印(粘贴)变更防伪贴及更换执业印章。
九、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均统一使用防伪贴,不得在注册证书上直接打印或涂改。
十、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打印错误等涉及注册证书更换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市场司申请。
十一、执业印章校验码表示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办理增项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等,凡更换印章的,其执业印章校验码作相应变化。
十二、一级建造师注册中的增项注册、跨省变更防伪贴打印、重新注册功能已经开通。其他功能以更新时间为准,不再另行。
十三、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并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备案。
十四、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等日常工作,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筑市场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一级建造师转注就是一级建造师变更更多信息你可以到 这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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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会触痛神经吗

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法律依据:

《注册建造师执业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拓展资料:

建造师权责: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以施工为主。建造师需要懂、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有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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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魄碎人心

二级建造师注销过程在5日内办结。根据《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规程》:第八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委托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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