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闹手给我就闹抓紧我
2017年导游考试的复习正在进行中,考生们都在努力备考着。下面是2017导游证政策法规之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案例1
张先生等十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三日游。旅游合同规定,住宿标准为“二星级饭店,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到达饭店后,这些客人发现虽然是标准间,有独立卫生间,但客房老化、破旧,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认定该饭店不达标,于是执意要求旅行社更换饭店。导游请示旅行社后表示,黄金周住房异常紧张,旅行社尽力才拿到这个饭店的房间,希望客人谅解,并表示旅行社愿意弥补每位客人人民币50元正。但张某等拒绝接受这个意见,决定单方面解除旅游合同,自行返回。随后,他们向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且支付违约金。经调查核实,该饭店的确为二星级饭店。
请问:1、该旅行社违约了吗?(1分)为什么?(2分)
答:1、没有。因为该饭店的确为二星级饭店,符合合同规定。
2、该旅行社服务是否有瑕疵?(1分)为什么?(2分)
答:有。旅行社安排的这个饭店不符合行业标准。
3、这些游客的做法是否得当?(1分)为什么(3分)
答:不得当。第一,该案不存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第二,在本案情形下,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致使损失加大,按照《合同法》规定,一切后果由游客承担。
案例2
韩某同某旅行社签订了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规定:旅游费用共计4750元,须先交3800元,余额出团前一次付清。合同订立后,韩某支付了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发票。
出团前十五天,韩某因事不能按原计划出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3800元。旅行社称其所交费用已用于办理相关旅游费用,韩某表示同意从3800元中扣除合理费用,但旅行社应提供相关凭证并应退还余款。旅行社则称,韩某支付的3800元是定金,不予退还,因为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请问:1、韩某所交的3800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2分)?为什么(3分)?
答:应视为预付款(2分)。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定金的已收款项应视为预付款(1分).再者,《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韩某所交费用已占总费用80%以上(2分)。
2、预付款和定金有何区别?(7分)
答: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定金具有合同担保性质,而预付款没有(1分);(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预付款则不一定(1分);(3)发生违约时,两者法律后果不同(1分)。若是收钱方违约,则定金双倍返还(1分),预收款如数退回并承担利息(1分);若交款方违约,则无权索要定金(1分),预付款扣除合理费用后退还(1分)。
3、旅行社应如何处理韩某的这笔钱款?(3分)
答:旅行社应该从3800元中扣除合理费用(如护照费、签证费、机票损失、通讯成本等),这是旅行社的权利(1分),退还余款并提供相关凭证,这是旅行社的义务(2分)
案例3
某旅行社于2月日委托导游员张某接待某旅行社于月10日委托导游员张某接待一来自宁波的旅游团。按行程规定2月日应一来自宁波的旅游团。按行程规定月12日应前往鼓浪屿进行一日游,但到达鼓浪屿时,前往鼓浪屿进行一日游,但到达鼓浪屿时,导游张某向游客推荐“海上游”活动。游张某向游客推荐“海上游”活动。当时有27人表示愿意参加,另有人表示不参加,人表示愿意参加,人表示不参加,人表示愿意参加另有16人表示不参加导游与16人口头协商客人上午自由活动,人口头协商,导游与人口头协商,客人上午自由活动,中午餐退餐自理,并约定12:30在鼓浪屿码头中午餐退餐自理,并约定在鼓浪屿码头集合一起前往日光岩。集合一起前往日光岩。导游却未按约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客人一直等到下午14:30才看到达指定地点,客人一直等到下午才看到导游,导游也未向客人表示道歉。导游,导游也未向客人表示道歉。客人非常愤怒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怒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该导游擅自增加“海上游”项目时,未严该导游擅自增加“海上游”项目时,格执行旅行社制订的旅游团队自费项目推介制度,无征得旅行社同意;介制度,无征得旅行社同意;并在游客产生不满情绪时,导游员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生不满情绪时,导游员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进一步激化矛盾,进而引发游客投诉。进一步激化矛盾,进而引发游客投诉。市旅游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市旅游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张某责令改正,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张某责令改正,暂扣证3个月的处罚。暂扣证3个月的处罚。并依据导游人员计分办法,扣除8办法,扣除8分。
谁管你情深耐雨凉
假期出门旅行或随团出游,有些导游强制让旅客购物消费的情况越来越多,游客就导游强制购物和天价购物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因此导游的这种强制购物消费的行为怎么处罚?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9月29日公布了官方文件,特别详细的列举了欺、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对行为主体的具体处罚,下面将详细介绍。一、这些行为欺、强制购物消费: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二、欺、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罚:(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1、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2、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3、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1、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2、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3、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事项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但愿我比现在年轻
先说一下啊!“2004年英爱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这句话应该和王某没有关系吧!一下的答案是完全忽略这句话所答的………1、可以,因为2003年的事件,王某已经被确认是过失犯罪,在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中有这么一条: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并且王某在2005年有取得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导游证给王某。对于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者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想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