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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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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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孝喘病人界除颤仪被拒去世,这是医生被停职处理,处理结果是否合理?哮喘急救的时候,用除颤仪确实意义不大。顾名思义,除颤仪是针对室颤等问题的,并不能抢救哮喘。哮喘需要的是保证氧气,缓解支气管痉挛等。我自己本人曾经也是重度哮喘患者,进过抢救室的那种。所以我在家会常备氧气,沙丁胺醇,糖皮质激素和氨茶碱等药物。也有人说患者是心源性猝死,这确实也有可能,因为哮喘发作时,大部分急迫性没有那么强,很少说十几分钟人就不行了的。或许是哮喘发作诱发了严重心律失常?甚至只是哮喘病人,但是实际上是心脏骤停?所以死因不是哮喘,而是心源性猝死?不清楚,等待更多的信息。说实话,那种情况下救护车的医生是不可能出借除颤仪的,借了患者家属大概率也不会用。医生要担的责任也更大。看完家属写的小作文以后,说是原本叫救护车的患者没那么急,这样的话我看那种情况下家属干脆冒个风险抢了除颤仪,逼迫医生救老人,这样医生也不用担责任了。否则医生不可能担着莫大风险“出借”除颤仪的。当然要是因此耽误了急救,患者家属就可能因此违法犯罪了。如果没有因此耽误急救,两人都得到了救治,只是“抢”除颤仪这件事,或许可以讨论下能否适用刑法上的“紧急避险”条款。但是因为生命平等,为了自己亲人的生命威胁他人生命,是不算紧急避险的。“只是为了抢救生命抢东西话,或许可以。”只可惜皆大欢喜的结局,很难出现在现实中,始终不是演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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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侃往事

合理。从程序上来说,或许这辆救护车的医护人员没有做错,但现实是,一条人命因此而失去了,而且原本只要医护人员肯做一下举手之劳就可以挽救的生命。这真的是太让人难以接受了,而且也与我们所认知的医生应该具备的医德不符,实在让人痛心。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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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柯

只要病人属于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没有责任,但如果病人属于精神病患者,则医院有责任。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关系,并非对患者的行为的有监护义务,除了精神病患者有临时监护的义务。而病人跳楼与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之间没有关联性或因果性。病人跳楼是自己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在本方面医院没有责任。法院这样的判例很多,基本上是驳回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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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味花茶

首先,这是一个悲剧,不管医学技术上的结局如何,从医学伦理上来看,这的确都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当下疫情反反复复,折磨着无数人,关于对疫情的防控和对人们管理,不仅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也考验着医生的处事应变能力和责任担当。这起事件中医生应变有误,处理失当,被停职反省,是情理之中。但换位思考一下,像网友们说的一样,如果当时202室病人在急救途中或疾病发展过程中也出现危险或室颤,需要除颤仪,那这位急救医生会面临什么下场?202室病人家属,还会那么通情达理吗?会放过他吗?亦或者除颤仪借出去了,804室哮喘者操作有误意外死亡,那借出除颤仪的医生是不是同样会因为未按规定行事,借出除颤仪而停职?急救就说明病人的病情都是比较危重,充满不确定性的变数,身为急救医生,不应该报有半点侥幸心理。正如医脉通所说:“灵活”的规则等同于无规则,“弹性”的标准不具备“标准”的意义。在一个没有标准、规则失守的情况下,会让坚持原则的人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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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逃分开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否则,医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二、医生在院外救人属于医生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的规定,将医生的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的职业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可见医生在院外救人不只是道德上的义务。结合第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医生在院外救人属于医生的法定义务。对于急危患者医师是不能够拒绝急救,如果拒绝急救造成的后果医师是需要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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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眉婉目

侵犯了老人的权益、工作失职、危害了社会治安、间接谋杀、没有再次检查老人身体状况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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