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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年轻的时候没爱过人渣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巴黎塔约定
分类:教育科学 >> 职业教育解析:导游证管理办法(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旅 *** 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 *** 政部门")颁发。省级旅 *** 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 *** 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 *** 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 *** 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 *** 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 *** 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 *** 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 *** 政部门或省级旅 *** 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 *** 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 *** 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旅 *** 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 *** 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 *** 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他入她心他毁我心
中国实行的导游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适应我国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形势,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目的是加强导游队伍的管理,强化导游人员的执业准则,方便游客对导游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应该说,导游证从一推出,就对旅游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赢得了业内外的广泛认同。 为贯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2001年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的精神,国家旅游局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导游证,并实行导游计分制管理。换发新版导游证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更好地强化和完善导游证的这一功能,突出监督和检查作用,以一种可以操作的手段,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与旧的导游证相比,新证最重要的改变就是采用了IC卡的形式。在IC卡中,可以比较完整地记录持证人的职业信息,通过手持读卡机等电子设备及与数据库的联网,逐步建立起持证人系统、动态的从业档案。这种以现代电子技术为平台的科学、简便、准确的管理手段,可以在职业现场直接操作,避免了事后追究的争议,非常适合对具有高流动性特点的导游工作进行监管。就管理手段而言,换发新的导游证是一个质的、革命性的变化。新办导游证为IC卡式,卡高,宽,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列有导游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中间位持证人最新免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等级以4种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设置有黄色金属芯片,并列有注意事项和卡号。导游证的芯片内存储了导游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语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导游证编码、导游资格证号等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可凭借手持读卡机等电子设备读取其内容。新版导游证的编号规则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 D 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有顺序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