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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想过我会输
医师职业资格证管得严是好事,如果违反《执业医师法》乱发证反而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了,四川总体来看对个人诊所管得严,我是比较赞成的,你有本事就去考执业医师证堂堂正正的开所执业,考过了卫生局不给你发证你再来说,不要具体的问题一句没有,上纲上线的话一大堆。
打败我的不是天真是天真热
材料清单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⒉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⒊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专业论文要求:⑴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⑵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⑶字数不少于 3000 字。业务工作总结要求:⑴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⑵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⑶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⑷字数不少于 1500 字。⒋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⒌《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⒍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⒎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凡不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的,概不受理。扩展资料主治医师职称申报条件:(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医师;(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取得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医师工作二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四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六年以上,取得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医师工作四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医师任职资格,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医师工作四年以上。1.专业理论水平(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2)了解本专业国内先进技术,并能应用于临床。2.工作能力(1)坚持在临床第一线工作,完成规定工作量,具有本专业的临床工作经验。(2)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能独立诊断治疗一般疑难及重危病症。(3)本专业基本技术操作熟练。(4)能承担教学任务,具有指导下级医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3.业绩与成果在医师任期内,能完成医院分级管理中规定的相应级别两例病例的两份甲级病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一篇;(2)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3)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二篇;(4)在市(厅)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5)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6)本、专科生或中专生通用教材的参编者;(7)在临床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奖励。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称评审
时光和你你猜谁先滚
你必须有医生资格证,师证,你的护士还要有护士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执业法》,做好《执业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卫生部印发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等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各地认真开展了资格认定工作。目前,大量的认定工作已经完成,但各地在工作中仍然遇到了一些的问题,为妥善解决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资格认定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继续开展认定工作。二、对医疗卫生中主要从事临床工作并且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在认定资格类别时,要考虑其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性质,结合职务、职称进行认定,其中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截止时间应为2000年6月底。已认定资格的人员需重新确定资格类别的,应遵循上述原则认定并换发资格证书。三、医疗卫生和高等医学院校中从事病理诊断、医学影像诊断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资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识卫人发〔2000〕第117号》有关条款执行。四、台湾籍人员申请认定资格,参照《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识卫人发〔2000〕第383号》执行。五、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法〉办法》颁布之日即2000年9月14日前,已经转业、复员、离退休并由地方人民安置以及因单位划归地方管理而转到地方的人员申请认定资格,各地应予受理,对符合认定条件者予以认定资格。六、公安、边防和消防系统的人员申请认定资格,各地应予以受理,对符合认定条件者予以认定资格。七、对因地处偏远、单位解体或其它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认定资格,但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各地应继续受理并予以补办。具体安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随时或定期受理补办的方式进行。补办时间截止2004年6月30日,截止期限内各地应通过媒体公告截止时间。海外回国服务人员申请认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八、资格证书遗失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原证件作废启示,1个月由原认定部门重新核发证书,重新核发证书编码不变。"发证日期"栏按实际补发日期填写,并注明补发,即"×年×月×日补发"。九、各地要及时认真做好报送资格认定数据备案工作,数据报送至我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法,坚持标准,
我爱自己没有情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川卫办发〔2014〕301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为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补办工作按《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认定补办工作方案》(附件1)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可报名参加省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工作按《“98.6.26”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案》(附件2)进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及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二、时间安排 1.政策宣传阶段(2014年9月)。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做好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2.报名审查阶段(2014年10月8日——11月14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州)卫生局逐级审查、公示,西医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3.审核或考试阶段(2014年11月17日——12月10日)。省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专家组,审核认定补办材料,公示审核合格人员名单;省医考办组织省医师资格考试,划定合格分数线。 4.备案发证阶段(2014年12月11日——31日)。报相关部门备案,颁发国家医师资格证书或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三、工作要求 1.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将政策传达下去,逐级认真进行报名、审核、公示,确保补办和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本次补办、考试工作一次性完成后,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再进行相关工作。 2.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不降低标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公示。要严格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在各级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加签人事、纪检监察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对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证书。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通过开设监督举报电话、民意沟通信箱等形式,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供监督平台。要认真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及时反馈,确保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2日 附件1 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认定补办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认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申报范围符合原卫生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原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规定认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二、申报材料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1.《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须本人填写)。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在1998年6月26日前,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上述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原件经市(州)卫生局审核后返还,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公章。 4.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公示无异议的说明(局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意见)。 5.市(州)卫生局请示文件,内容包括组织程序、审查、公示情况及各申请人以前未申请的原因等内容。 6.市(州)医师资格认定补办人员名单汇总表。三、申报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2014年10月15日前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所需材料。(二)县级卫生局审查。县(市、区)卫生局逐一核实、审查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材料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市(州)卫生局。(三)市级卫生局审查。市(州)卫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材料、汇总表和请示文件等资料于2014年11月14日前西医的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职改办),中医(中西医、民族医)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向市(州)卫生局提出申请;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西医专业技术人员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四)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五)颁发证书。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意备案的,予以认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四、相关要求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是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细化具体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原卫生部、原人社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绝不能降低认定标准和条件,确保认定补办工作公平、公正。附件2 “98.6.26”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案 为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个体行医人员的医师资格遗留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考试对象 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必须从事医生岗位工作)。二、考试类别临床、口腔、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三、考生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考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县(市、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个体行医证》等有效行医证明复印件1份,考生姓名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个体行医证》上的姓名一致。所有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公章。四、报名及考试时间 2014年10月8日-11月14日报名,2014年12月上旬考试。五、组织方式 1.报名。由县(市、区)卫生局通知到每一个符合报名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统一收取考生报名资料和考试费,上交各市(州)卫生局考点办,由考点办统一将报名资料和考试费上交省医考办。 2.报名资格审核。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市(州)卫生局考点办复审,省医考办最终审核。 3.命题。省考区办统一组织命题。 4.考试。只实施医学综合笔试,根据考生数量的多少决定分片区或集中在成都考试。 5.合格线的划分。全省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六、证书及执业考试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四川省医师资格证书,此证书不作为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的依据,不纳入全国执业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限定在原执业地点执业,不得变更执业地点 (报名时签订知情同意书) 。七、考试收费标准考试收费标准参照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