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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记得蓝英花
呵呵,你收到的考题吧?别说,你提出的的问题都值得思考,导师的角度很不错。全中国都在思考呢,中国的医疗改革可以说基本是失败的,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好好做做调研吧,祝你早日毕业!
帝王霸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炸翻学校学渣梦
今年的立法安排如下,你不要的是:1。法律草案(25件)安排在各次会议上审议(1)2月第14次会议(4件)1。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2。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三次审查。刑法修正案第二次审议。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次审查2。4月第15次会议(6件由法律委员会起草的关于违法行为的法律3。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证券法(修正案)4。企业破产法第三次审议。公务员法第二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次审议。6月第十六次会议(5件)1。《合伙企业法(修正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提交国务院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3。刑法修正案6。法律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公证法(四)8月第17次会议(3件)1。行政强制法法制委员会起草。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3。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5。10月1日第18次会议。提交国务院审议的反垄断法。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5。监察法三审稿(六)12月第十九次会议(1件)义务教育法(修正案)提交国务院审议此外,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已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二。条件成熟时考虑的法律草案(6件)1。2 .提交国务院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法国电信国务委员会审议3。护照法国国务委员会审议4。畜牧法农业委员会审议5。海岛保护法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6。反洗钱法筹委会应起草上述计划第一类所列法律项目,并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提交审议;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未列入计划的法律项目,如确有需要,条件成熟,各方同意,也可酌情考虑。据我所知,三年内不会纳入计划,除非有特殊情况!
赶十里路
根据对国家法律及司法解释和律师案例经验的了解,医生收受红包,从法律角度上看待,是不是等同于受贿,如何界定是违反行政规定还是犯罪,历来有争议,整理出以下相关内容,以供参考:一、收受巨额红包的区别1、医生收红包后,提供优于其他患者的待遇,如提前获取住院床位、提前手术等;2、医生收红包后,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并没有特殊照顾患者。第一种情况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如果再加上“数额较大”,那么收红包的行为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而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条件,而不能按犯罪处理。当然这种行为会因违反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有相关行政处罚。二、收受巨额红包的罪名之争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第四条规定如下:“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医生涉案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的“医务人员”、涉案行为是利用行政管理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是对涉案行为定性的关键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进一步明确“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医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科室主任一般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创新及医疗耗材采购等行政管理工作,负有对该科的“领导、管理”等职责,符合法律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具备适格的受贿罪主体。如果行为人是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则其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对于行为人既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又具有医生处方权,收受巨额回扣的,要审查非法获利行为是基于开处方的专业技术便利,还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从而适用相应的罪名。倘若以上两种便利因素均存在,则应对行为人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三、关于职业禁止条款的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职业禁止条款对于惩防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贿赂犯罪的行为人进行职业禁止,能够减少其反复犯罪的机会,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职业禁止的实施直接剥夺了贿赂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的权利,增加了贿赂犯罪的成本,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震慑效应,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从根源上净化相关行业生态。以上列举若是觉得有所帮助,请顺手点击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