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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的煎熬
中医医师经注册取得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保健活动。中医执业医师注册的范围有很多,比如:中医专业、中医内科专业、中医外科专业、中医妇产科专业、中医针灸推拿专业、中医眼耳鼻咽喉专业、中医全科专业等。
你的微笑惊艳了时光
回答你好,中医执业医师注册的范围比较多,比如:中医专业、中医内科专业、中医外科专业、中医妇产科专业、中医针灸推拿专业、中医眼耳鼻咽喉专业、中医全科专业等。相对来说非常不错的诚心为您解答每一个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最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让我们一起相互学习,一起进步!您也可以选择先关注我,以后有其他的问题也可以找到我,再次咨询我!再次感谢!!祝您生活愉快!天天开心更多1条
付寄余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引导中医药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其在中医药规划、政策及标准制定中的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设置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医门诊部等中医医疗机构,发展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将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并按规定配备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第九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买服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第十一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第十二条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第十三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执业范围的确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并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第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 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可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护理等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支持非中医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建立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橙子自然诚
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分为: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等。2006年国家中医管理局又印发了《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但在考试资格上,规定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参加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