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4
浏览数
17420
只陪她闹只陪他笑
现在已经普及电子注册。申请多点执业的流程为:医师自己在医师电子注册系统的个人端,提出业务申请。拟多点执业的机构,在本机构电子注册系统机构端上,对医师的申请审批通过,打印出审批表,连同医师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一起送至区卫健委办事窗口审批。区卫健委最终审批通过会在电子注册系统上增加该医师的多点执业信息。
长颈鹿在跳舞
深圳医疗卫生改革再有新举措。记者日前从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获悉,本月广东省卫计委已批复同意深圳市卫计委提出的推动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完善契约管理和诚信执业制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的措施,未来,在全面放开医师执业地点限制和健全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新制度上,深圳将在广东省内先行先试。 放开医师执业地点限制 据悉,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计划,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以及取得深圳市核发的《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以在全市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管辖范围以及注册条件,为医师办理注册。 此外,多点执业变行政审批为契约管理也是亮点之一。市卫计委表示,深圳市拟全面放开所有医师的多点执业,主要考虑一方面是因为深圳市的改革是综合配套改革,卫生行政部门放开医师多点执业限制后,将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与医师的契约关系,将医师能否多点执业的事务交由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即医师与医疗机构通过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医师的业务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安排、医疗责任等事项。另一方面,深圳已经全面实施了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要求所有应届毕业生必须参加1~3年培训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医生的整体素质较高。 值得关注的是,在多点执业的范围上,含执业助理医师。市卫计委表示,当前深圳推动全科医学、家庭医生服务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以及公共卫生医师团队合作的作用;基层医疗机构需要一些低年资的全科医师(家庭医生)、公共卫生医师,需要放宽中级以上职称以及对公共卫生医师的执业限制。 “团队式服务是将来医师执业方式改革的新模式之一,由高、中、低年资医生组成诊疗小组或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促进诊疗小组和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合理流动,也需要全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建立医师执业管理系统 除了在门槛上有所突破外,在医师注册方式上,深圳也有所创新。《通知》提出,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全市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而在未来,深圳通过推动区域注册,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简化注册手续。 据悉,未来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时,必须申报第一执业地点,并获得拟申报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第一执业地点为医师与其建立人事(劳动)聘用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人事或劳动聘用关系的,应指定其中一个作为第一执业地点。 此外,医师取得执业注册证书后并与第一执业地点协商一致、履行报备手续后,可以选择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本市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的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报备记录同时注销。 在管理方式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发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医师执业管理系统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深圳市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相衔接的“深圳市医师执业管理系统”。该系统为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注册信息申报、多点执业报备、医师信息查询等服务。医师通过执业管理系统向审批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注册,以及通过该系统向该卫生行政部门和第一执业地点办理多点执业报备手续,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第一执业地点隐瞒多点执业的情况。 与此同时,对于异地注册但来深参加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医疗任务,以及现场紧急救治、技术指导、医疗协作、会诊、进修、对口支援的,不纳入深圳市医师执业注册和执业地点报备范围,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医疗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外国医师来深执业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跟我一起吸天取精
法律分析: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我要长高变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第四章 注册变更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