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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夜旧街深巷少年与海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和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等;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等。
护士执业权利: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护士执业义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呼唤关系解释:
护患关系是指:在医疗护理实践活动中,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确立的一种人际关系。随着护理实践范围和功能的扩大,护患关系中的活动主体包含了更丰富的内容。护理人员一方可以是护理员、护士、护士长或护理部主任,而患者一方可以是患者及其家属、陪护人、监护人、患者所在的单位,甚至媒体舆论。
下课吵闹上课睡觉
护士的权利:(一)有执业的权利,并有权按相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二)有获得与其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三)有权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权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四)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信息的权利,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的义务:(一)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义务。(二)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有义务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以抢救垂危患者生命为先,有义务先行实施必要而有效的紧急医疗救护操作。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的义务;必要时,还应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三)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的义务。(四)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有义务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一)是以“两学一做”活动的开展为引领,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管党治党越来越严,反腐之剑越磨越利”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要认清当前“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二)是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和学习《准则》、《条例》等学习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将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盯紧关键节点,积极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常态,用“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三)是不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家庭促廉专题教育讲座。可邀请专业人事为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讲授,通过列举部分职务犯罪案例,介绍职务犯罪的态势及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分析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等方面,深刻阐述了职务犯罪的规定、种类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辅以相关的犯罪警示教育片,能进一步加深学习效果。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别用谣言了解我
一、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选择有利于患者康复的护理方案。 (二)有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为特殊患者进行特殊护理。 (三)有权拒绝损害患者健康的不正当要求。 (四)有权从事相关的医学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团体。 (五)有权参加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进修。 (六)直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有权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二、护士执业的有关规则 (一)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填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遇有医疗事故、就医者涉嫌伤害、非正常死亡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护士在执业中遇有危重病人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三、护士执业的有关处罚 (一)非法取得《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三)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至取消其注册。 (四)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五)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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