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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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一天你会感谢现在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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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武警护士变更到地方申请注册需提供《护士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注册申请审核表由本人完成电子化注册,注册执业机构确认后打印。军队武警护士变更到地方注册电子化申请流程如下: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进入首页后在页面右下角选择“服务平台”中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化注册系统”。2、选择“护士电子化注册”中的“个人端入口”。4、军队武警护士变更到地方申请注册点击注册新账号;已注册用户填写手机号、准考证号或证书编号通过验证。4、军队武警护士变更到地方申请注册点击注册新账号;已注册用户填写手机号、准考证号或证书编号通过验证。《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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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太妹

护士资格证注销之后还能再次注册吗

如果您是自己注销的,还可以在此申请注册。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回注册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护士执业资格证被注销后,超过多少时间,就不能再重新注册了.希望相关人士能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感谢!

一、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专》处罚满 2 年的人员,以及本人属主动申请注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二、重新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应当提交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三、重新注册的办理时限为 12 个工作日。

护士再次注册需要什么资料

通过护士资格考试→打印护士成绩单→在当地卫生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护士版合格证明(有些地权方会直接发放到医院,在学校报名的也有的会发放到学校)→找到工作医院,准备材料(①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⑥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把上述材料交到医院由医院统一去卫生局注册或自己带上述材料去卫生局注册护士执业证→注册成功后卫生局会发放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所用时间各地不同,一般2个月-半年)。另外就是在卫生局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护士资格证了。注册一般不需要护士资格证(个别地方需要领取护士资格证后注册护士执业证)。

护士证再次注册的时候需要学分吗

按国家规定护士证延续注册是不需要学分的,学分一般在评职称和晋升职称时用到(不过有些地方需要,甚至有些地方报名护师还要学分)。具体可以问下当地卫生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 *** 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考试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证书注册: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证 注册五年之后 再次注册 需要准备 什么材料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

3.本人近6个月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护士资格就是通过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拿到的证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 *** 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5)护士再次注册的条件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护士证 注册五年之后 再次注册 需要准备 什么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属县市回区卫生局申答请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原件(参考样式见附件7);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参考样式见附件8);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护士资格证注册满五年再次审核需要准备什么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资格证5年后重新注册需要哪些东西

你好,来你指的应该是延续注自册。护士资格证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资格证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怎么注册

只要通过了抄资格考试,就随时可以取当地主管部门领取护士资格证,或由单位同一领取,然后注册护士执业证,提问者说是护士资格证,那么可以去你所在单位询问或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咨询。注册需要的证件,根据规定:(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二)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①《证书》;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五)护士连续注册,应当在上次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再次注册,并交验有关证明。(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护士执业中断注册再次注册

可以申请,你需要在指定的医院临床实践3个月,取得合格证之后,就可以申请再次注内册了,再次容注册提交的材料和其他没中断注册的就一样了。所以你应该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护士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临床实践3个月合格证,体检表,注册申请表,医疗单位聘用证明,医疗单位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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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雨的夏旅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9〕9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20日经市卫生健康委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文件实施之日起停用原市卫生局制作、原各区卫生局编号使用的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七条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系统根据护士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十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变更、注销等注册事项      第十四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第十八条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拟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拟重新注册的,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      第十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由外省、军队或武警变更到北京市执业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备案。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护士个人申请办理注销的,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上传身份证明。      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录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原注册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或注销。      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在线提交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丢失《护士执业证书》需补办的,应向主要执业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其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主要执业机构负责确认护士健康状况,负责对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由主要执业机构打印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通知后,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到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领取或打印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证书领取或打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记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市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13年7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      通知》(京卫医字〔2013〕140号)《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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