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甜蜜蜜老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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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雨清凉夏已尽飘雪风寒冬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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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作中的法律范围   每个护理人员都应准确地了解护理工作的法律范围,以防产生法律纠纷。护理工作中的法律范围包括:  护理质量标准  护理质量标准清楚地限定了护士职责的法律范围,对护士进行护理时的要求明确了法律标准。护理质量标准一般来源于:  (1)护理法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护理法规,向公众展示了护理法的各项法律条款。对不合理或违反护理实践准则的护理行为,公众有权依据这些条款追究护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专业团体的规范标准:由护理专业团体(如中华护理学会)根据法律所制定的各种护理标准及操作规范,清楚地向公众表达护士在法律上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各种操作应该如何去做,其规范要求是什么等等。  (3)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政策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都有针对护理工作的详细而具体的规范要求和护理标准手册。护士应熟悉自己工作单位的要求、政策及制度,并严格按照护理标准实施护理。  执业考试与执业注册制度  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才可取得护士执业的基本资格,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不是法律意义的护士,还必须经过注册。经护士执业注册后,便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才可履行护士的义务,并享有护士的权利。  护士的法律责任  (1)处理和执行医嘱  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护理的法律依据。在执行医嘱时,护士应熟悉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各种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使用方法。护士拿到医嘱后,经过仔细查对,确保无误后,应准确及时地加以执行。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如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应进行核查。护士如果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时,应报告护士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如果护士明知医嘱有错误,但不提出质疑,或护士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独立完成护理活动时,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工作单位的政策及工作要求,超出自己职能范围或没有遵照规范要求,而对病人产生伤害,护士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3)委派别人实施护理时,必须明确被委托人有无担负此项工作的资格、能力及知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委派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书写临床护理记录时,应及时准确无误、完整,其中包括体温单、执行医嘱的记录、病人的监护记录、护理病例、护理计划等。护理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如发生医疗纠纷时,完整、可靠的护理记录可提供当时诊治的真实经过,是重要的法律证据或线索,如果被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都是违法行为。  (5)入院与出院  (6)病人死亡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病人在死亡前常留下遗嘱,有时护士会被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病人死亡后,护士应填写有关卡片,做好详细准确的记录,特别是病人的死亡时间。如病人同意尸检,捐献自己的遗体或组织器官时,应有病人或家属签字的书面文件。如病人在紧急情况下住院,死亡时身旁无亲友时,其遗物至少有2人在场的情况下清点、记录,并交病房负责人妥善保管。医学教育网  (7)麻醉药品及其他物品的管理:麻醉药品主要指鸦片、哌替啶及吗啡等药物,临床上用于术后、晚期癌症及一些危重病人的对症治疗。这类药物应锁于专柜中,各班交接。护士只能凭医嘱领取及应用这些药物。如护士随意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这些药物,则会构成贩毒、吸毒罪。医学教育网  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侵权和犯罪  侵权是指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但在医院中,有时为了检查和治疗的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要限制病人饮水、进食或活动等,不属于侵权,但护士应对病人作好解释工作,求得病人理解。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玩忽职守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护理人员工作中马虎发生差错,如忘记发药、洗漱水温过高烫伤病人等,这些过失给病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但并不严重,属于失职,不属于犯罪。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护士疏忽大意而使病人坠地致残或死亡,即犯有玩忽职守罪。医学教育网  受贿罪  护士接受病人大额财礼则犯有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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愁敛双蛾

(一)护士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诊疗技术规范,未按规定提出或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2.民事责任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构成医疗事故的,依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      (二)护士执业过程中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      (1)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护士:护士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重点提示根据国家卫计委2014年5月通报,截至2013年全国注册护士达到万,三级医院医护比达到1∶,二级医院医护比达到1∶,护士占比超过医生。      (2)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3)加强护士的培训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的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护理技术发展和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检查。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2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2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3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4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1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2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3.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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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垂泪

法律分析:护士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护士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颁布的法令,该规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

二、《护士条例》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间:2004年8月28日;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法律依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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