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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ystal
法律分析: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与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项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即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法规对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指卫生法律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分为全国范围内生效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3)卫生法的效力对象:指卫生法律规范对自然人或法人有效的问题。
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适用医学。
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适用,如《执业医师法》。
对卫生法律规范空间效力范围内某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或不适用。该情况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精神卫生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败给自己
《中华人处方办法》是为规范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法》、《医疗机构条例》、《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处方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于2022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 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2月1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中华人处方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法》、《医疗机构条例》、《品和精神药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惘顾
一、主要问题
1.刑法第336条第一款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两者是什么关系?
2.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的,是否属于刑法第336条所规定的“非法行医”?
二、评析意见
1、刑法第336条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目前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有四种不同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生执业资格”就是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只要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行医的,就不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还不够,如果没有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诊疗活动,就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医;
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生执业资格不仅要求行医人员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而且其执业的医疗机构还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缺任何一个要件,都属于非法行医;
第四种观点除同意上述第二、三种观点外,还认为医务人员在正常的工作之外,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如医务人员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进行非法手术,或者超越执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诊疗活动,也属于非法行医。
2、要正确把握主体要件,首先应了解刑法增设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一个罪,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根本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取钱财,坑害人民的生命健康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首先危害的是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单纯违反医疗秩序,因此,刑法把它归人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鉴于非法行医的严重危害性,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所针对的主要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
3、刑法第336条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医师资格”(包括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什么关系?
从立法本意上讲,医生执业资格和执业医师资格并无本质不同,只不过是表述不同而已,目的都在于确定为患者行医看病的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医学知识和技术,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刑法第336条所惩罚的对象仅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从事非法行医的人;而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则要求医师须经注册,进而行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从增设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本意上讲,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就不属于刑法第336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
如果我们再从国家设立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目的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方式和意义上作进一步分析,就会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的规定更有帮助。我国执业医师法针对我国医务人员队伍的现况,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不同途径:对于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1998年6月26日)以前曾经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论其当时是否正在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不用经过医师资格考试,便可授予医师资格(包括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于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没有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后,必须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到实际执业,只须履行注册手续,这纯属是一个行政手段。
众所周知,在我国,当我们说一个行为“非法”时,它包含了两种可能性: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也可能构成刑事违法,即犯罪。不应当简单地认为,凡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
我国有十三亿多人,平均近千人才有一名医生。在这种现实状况下,如果在对待非法行医问题上,将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的非法行医,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即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人违反有关医政规定为人看病等同起来,甚至将其与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为患者看病,都视为刑法上的“非法行医”,予以打击,不仅是十分有害的,也是不切实际的。
二当家
精神科医生:由人事部门颁发,是执业医师,在医院或诊所执业。工作对象是重性人(精神症、偏执性等)或心理疾病患者(情感障碍、神经症等)。采用药物、物理治疗等医疗手段,有时也采用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师:属于卫生的职称(原来属于医技系列,现在单列了),在医院或诊所工作,工作对象是心理疾病患者或心理亚健康人群,采用心理治疗的手段。常用的治疗方法包括精神分析、认知行为疗法、家庭疗法等。
心理咨询师:是一种职业证书,只能解决一般或正常范围内的心理问题,包括生活、恋爱等一般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