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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医师> 执业医师法第23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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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首先是你说还没注册,那你就没有行医资格,那么原单位对你没办法。如果你注册了,就变更执业地址原单位。这个你找到单位了,单位会给你开证明了,你重新注册,不过你以前的单位要同意才行,原单位不给开,这个你可以通法律来获得。有什么问题,你也可以在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网上找到相关的资料。

128评论

敷衍只是一种新鲜感

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首先是你说还没注册,那你就没有行医资格,那么原单位对你没办法。如果你注册了,就变更执业地址(原单位)。这个你找到单位了,单位会给你开证明了,你重新注册,不过你以前的单位要同意才行,原单位不给开,这个你可以通法律来获得。
有什么问题,你也可以在我们网校上找到相关的资料。

6评论

醉夏醒秋

根据《
执业医师法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故违反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还有什么问题就到厚学网问问吧。肯定不会让你失望的!

115评论

也懒管生命刺痛时从不畏惧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故违反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还有什么问题就到厚学网问问吧。肯定不会让你失望的!

27评论

想见面不能见才最痛

你说的不清楚呀?什么是红本,里面印的什么,是不是只有一个“中华人”的红章子,封面上是不印着“中华人医师资格证书”-----如果是:那就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全国通用终身有效的行医资格许可。

  而你所说的那个没有办的是不是说错了,那应该是“医师执业证书”而不是“医师资格证书”,考试后成绩合格发的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有单位聘用时,才能以“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单位聘用证明到当地门注册,注册后才发给“医师执业证书”,绿封皮封面上印着“中华人医师执业证书”,里面盖着两个章一个是“中华人”的红章子另一个是当地门的红章子,这个“医师执业证书”一般是在你所工作的单位有效的行医执业行为许可。

  你都把这两个证书说混了。。。怎么都是这样的证证不分????

  至于要补办什么手续,由于执业医师资格证是终身有效的资格许可(只要你不犯法)你随时都可在有医院同意聘用你的时候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的,只是如果中断行医时间太长(两年以上)为防止你专业丢生,所以要进行相应的考核,这种考核肯定不会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那样难的,以下就是执业医师法的相关内容,自己看吧: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 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注:第十五条是对一些刑事或行政处罚等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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