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保健员需要执业医师证吗

丝丝缕缕勾扯难堪记忆断断续续引出凌乱疼痛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8928

首页> 医师> 幼儿园保健员需要执业医师证吗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奢华的烟火

已采纳

首先,这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级别有很大关系的。如果你是找到一家省一级幼儿园做保健医师那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这会比在一家“普通(无级别)或低级别”幼儿园工作要高很多。

再者,因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生活水平差异较大,所以,实际工资还和你所在工作的区域有关。一般而言,一个幼儿园的保健医生的工资要高于本园的“普通”幼师工资。

重要程度的话,对于中高端的幼儿园当然重要了,这个证书的含金量越来越高,社会需求也会越来越大的,前景还是很好的。

幼儿园保健医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每月将检查记录交园领导,为奖惩提供依据。

认真制定并贯彻落实卫生保健工作计划,保证各类人员的健康检查率达标。

每周制订科学合理的代量食谱,并于周一8:oo前公布,注意饭莱多样化,营养搭配合理,保证幼儿伙食盈亏达标。检查并督促食堂饮食卫生工作执行情况,保证幼儿食品卫生安全。

加强对各部门人员卫生保健工作情况的检查与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每月定期出宣传栏,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按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

正确处理幼儿常见病,做好意外事故的急救,负责护送发生意外的儿童去医院。

按时完成市托幼机构保健培训教材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163评论

麻辣女兵神犬奇兵

你知道幼儿园条例吗?幼儿园是需要配备医护人员的。
最新的《幼儿园条例》内容是什么?
1人回答
卡卡小笛
TA获得超过1635个认可
2022-06-22
关注谢谢你的关注
《幼儿园条例》年8月20日经批准,年9月11日中华人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1]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主管全国的幼儿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工作。
这些在幼儿园标准文案网都有完整版的,你可以去找找,应该有详细内容。
另外,《条例》内容还包括审批程序、教育职能、行政事务、奖惩规定以及附则共三十二条吧。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和营养膳食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者、有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的; (三)未定期组织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办法》同时废止

59评论

Nightmore梦Heartsoul魂

开办托儿所你可以到办理咨询服务类营业执照,不过这是在打擦边球,不可能规模发展。开办幼儿园要获得教委的批准,且条件较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与,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母婴保健法〉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幼儿园的首要任务。通过各项卫生保健措施,达到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增强婴幼儿童体质,提高抵抗疾病能力,促进婴幼儿童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公立、民办、私办、机关、厂企、部队所属、农垦)。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幼儿班)的卫生保健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为明确职责,便于,海口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分级分类。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督促、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并共同进行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本市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均按海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第一章 分级分类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部队所属的托幼机构,以及招生人数200名以上的部分民办、私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并负责各区妇幼保健所(站)相应业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开办的托幼机构,部分民办、私办托幼机构,小学设立的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主管。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农垦开办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农垦卫生处主管。农垦防疫站妇幼科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按分级分类原则做好责任范围内托幼机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指导内容包括:

(一)定期指导、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制度。

(二)每月进行一次托幼机构膳食调查。

(三)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四)培训托幼机构保健医(员)、营养师(员)。

(五)做好体检、新生入园体检、六一 节前儿童健康检查。

(六)及时收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报表,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第三章 《卫生保健合格证》的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前必须按权限先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凭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办理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执业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卫生保健设施符合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保健人员的配备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

(四)必须按第八章的要求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书》。

第十八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招生规模、基本的卫生保健设施、名单、保健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三)保健人员的毕业证书、执业证书、培训证明材料。

(四)全体的《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 《卫生保健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托幼机构每年10-12月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 年审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三)新入园儿童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四)营养膳食的符合本细则第九章的规定。

(五)卫生保健质控指标达标。

第四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园舍场地要求

(一)活动场地:室外露天活动场地5平方米小儿。室内活动室2平方米小儿,场地干燥,充足(平均照度标准为150勒克司,按莹光灯计算应达到每平方米6瓦),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各种污染源。

(二)50名儿童以上园所,活动室、教室与寝室要分开。

(三)有儿班和托儿班的,其生活用房要分开,并增设哺室、配奶室。

(四)卫生间内设适合婴幼儿童使用的大槽、盥洗室、流动水洗手设施。凡分班设置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五)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六)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与保健室相邻,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七)厨房设置的粗加工间、细加工间、洗菜地与洗碗筷池分开,生熟砧板分开,有分饭菜的专用台、有配餐室、有防蝇的纱门纱窗,有专门消毒食用具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卫生保健设施要求:各班按年龄大小及生理特点配备符合规格的桌椅、茶杯柜、毛巾架、玩具柜(架)、睡床(板)、做到一人一巾一杯,每班有一个饮水设施,全天供应饮用开水,各项设施要符合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五章 保健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20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25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第二十四条 保健医(护)师(士)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并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国家护士执业证。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六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严格遵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室的要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身高、体重的测量和评价,每年六一节前由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必须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登记,每月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认真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发现的传染病患儿应隔离治疗,并做好疫告、终末消毒等,对接触儿童进行检疫。做好传染病登记,每月逐级上报主管妇幼保健机构。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十)协助主管妇幼保健部门搞好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口腔保健、眼保健,有条件者应开展耳保健。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保健质控指标:

(一)儿童出勤率85%(托儿所75%)。

(二)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100%。

(三)身高、体重达均值以上者350%,大于均值加两个标准差与小于均值减两个标准差者控制在5%以内。

(四)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10%以下(托儿所15%以下)。

(五)园所内不发生传染病的流行。

(六)小儿血色素11克以上占90%以上(托儿所85%以上)。

(七)与在托儿童健康检查率均为100%。

(八)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不发生食物中毒。

第七章 儿童入园要求

第二十八条 儿童入园所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入园体检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儿童入园应持有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及免疫接种证,记录内容要齐全,以帮助医生了解儿童身体健康状况。托幼机构应保存好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经市妇幼保健机构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一)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

(二)外出(离本市)旅行的儿童。

(三)有传染病接触史者,检疫期满后。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患儿治愈后须经过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符合返园条件者方可返园。

第八章 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使用健康检查手册。健康检查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体检合格,由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十四条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炎、化脓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工作。

第九章 营养膳食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每季度根据儿童营养需要制定一次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每月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及营养膳食分析。

第三十七条 营养膳食合格的标准:

(一)热能的实际摄入量:全托达到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90%以上,日托达到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热量营养素来源分布:蛋白质占总热量的11-15%,脂肪占30-35%,碳水化合物占50-60%。热能食物来源:粮谷类、薯类供能不能超过50%,大豆类、动物类食物供能不能低于20%。

(二)蛋白质等各种营养素的摄入量至少要求保证达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优质蛋白(动物类、豆类)占蛋白质总摄入量的40-50%。

第三十八条 食堂要搞好卫生,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教育、妇联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二)年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业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在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按权限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2022年以前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原市教育局审批的由市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原区教育局审批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所在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海口市卫生局。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 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 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杠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3岁下儿童使用)

三、 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 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 常用药品

1、 外用药

2、 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188评论

想到你就连做梦都会笑

第一条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与,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母婴保健法〉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幼儿园的首要任务。通过各项卫生保健措施,达到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增强婴幼儿童体质,提高抵抗疾病能力,促进婴幼儿童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成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公立、民办、私办、机关、厂企、部队所属、农垦)。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幼儿班)的卫生保健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为明确职责,便于,海口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分级分类。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督促、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并共同进行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定。
第六条本市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本细则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均按海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第一章分级分类

第十条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部队所属的托幼机构,以及招生人数200名以上的部分民办、私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并负责各区妇幼保健所(站)相应业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开办的托幼机构,部分民办、私办托幼机构,小学设立的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主管。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农垦开办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农垦卫生处主管。农垦防疫站妇幼科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按分级分类原则做好责任范围内托幼机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业务指导内容包括:
(一)定期指导、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制度。
(二)每月进行一次托幼机构膳食调查。
(三)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四)培训托幼机构保健医(员)、营养师(员)。
(五)做好体检、新生入园体检、“六一” 节前儿童健康检查。
(六)及时收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报表,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第三章《卫生保健合格证》的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前必须按权限先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凭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办理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执业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卫生保健设施符合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保健人员的配备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
(四)必须按第八章的要求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书》。
第十八条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招生规模、基本的卫生保健设施、名单、保健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三)保健人员的毕业证书、执业证书、培训证明材料。
(四)全体的《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卫生保健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托幼机构每年10—12月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年审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三)新入园儿童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四)营养膳食的符合本细则第九章的规定。
(五)卫生保健质控指标达标。

第四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设施

第二十一条园舍场地要求
(一)活动场地:室外露天活动场地5平方米小儿。室内活动室2平方米小儿,场地干燥,充足(平均照度标准为150勒克司,按莹光灯计算应达到每平方米6瓦),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各种污染源。
(二)50名儿童以上园所,活动室、教室与寝室要分开。
(三)有儿班和托儿班的,其生活用房要分开,并增设哺室、配奶室。
(四)卫生间内设适合婴幼儿童使用的大槽、盥洗室、流动水洗手设施。凡分班设置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五)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六)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与保健室相邻,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七)厨房设置的粗加工间、细加工间、洗菜地与洗碗筷池分开,生熟砧板分开,有分饭菜的专用台、有配餐室、有防蝇的纱门纱窗,有专门消毒食用具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卫生保健设施要求:各班按年龄大小及生理特点配备符合规格的桌椅、茶杯柜、毛巾架、玩具柜(架)、睡床(板)、做到一人一巾一杯,每班有一个饮水设施,全天供应饮用开水,各项设施要符合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五章保健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20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25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第二十四条保健医(护)师(士)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并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国家护士执业证。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六章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严格遵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室的要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身高、体重的测量和评价,每年“六一”节前由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必须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登记,每月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认真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发现的传染病患儿应隔离治疗,并做好疫告、终末消毒等,对接触儿童进行检疫。做好传染病登记,每月逐级上报主管妇幼保健机构。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十)协助主管妇幼保健部门搞好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口腔保健、眼保健,有条件者应开展耳保健。
第二十七条卫生保健质控指标:
(一)儿童出勤率85%(托儿所75%)。
(二)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100%。
(三)身高、体重达均值以上者³50%,大于均值加两个标准差与小于均值减两个标准差者控制在5%以内。
(四)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10%以下(托儿所15%以下)。
(五)园所内不发生传染病的流行。
(六)小儿血色素11克以上占90%以上(托儿所85%以上)。
(七)与在托儿童健康检查率均为100%。
(八)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不发生食物中毒。

第七章儿童入园要求

第二十八条儿童入园所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入园体检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儿童入园应持有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及免疫接种证,记录内容要齐全,以帮助医生了解儿童身体健康状况。托幼机构应保存好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经市妇幼保健机构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一)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
(二)外出(离本市)旅行的儿童。
(三)有传染病接触史者,检疫期满后。
第三十一条传染病患儿治愈后须经过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符合返园条件者方可返园。

第八章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使用健康检查手册。健康检查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体检合格,由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十四条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炎、化脓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工作。

第九章 营养膳食要求

第三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每季度根据儿童营养需要制定一次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每月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及营养膳食分析。
第三十七条营养膳食合格的标准:
(一)热能的实际摄入量:全托达到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90%以上,日托达到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热量营养素来源分布:蛋白质占总热量的11—15%,脂肪占30—35%,碳水化合物占50—60%。热能食物来源:粮谷类、薯类供能不能超过50%,大豆类、动物类食物供能不能低于20%。
(二)蛋白质等各种营养素的摄入量至少要求保证达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优质蛋白(动物类、豆类)占蛋白质总摄入量的40—50%。
第三十八条食堂要搞好卫生,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教育、妇联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二)年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开业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在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按权限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2022年以前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原市教育局审批的由市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原区教育局审批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所在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海口市卫生局。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 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 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杠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3岁下儿童使用)
三、 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 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 常用药品
1、 外用药
2、 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希望可以帮到你····

161评论

你胸太小别讲话

第一条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与,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母婴保健法〉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幼儿园的首要任务。通过各项卫生保健措施,达到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增强婴幼儿童体质,提高抵抗疾病能力,促进婴幼儿童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成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公立、民办、私办、机关、厂企、部队所属、农垦)。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幼儿班)的卫生保健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为明确职责,便于,海口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分级分类。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督促、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并共同进行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定。
第六条本市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本细则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均按海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第一章分级分类

第十条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部队所属的托幼机构,以及招生人数200名以上的部分民办、私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并负责各区妇幼保健所(站)相应业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开办的托幼机构,部分民办、私办托幼机构,小学设立的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主管。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农垦开办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农垦卫生处主管。农垦防疫站妇幼科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按分级分类原则做好责任范围内托幼机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业务指导内容包括:
(一)定期指导、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制度。
(二)每月进行一次托幼机构膳食调查。
(三)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四)培训托幼机构保健医(员)、营养师(员)。
(五)做好体检、新生入园体检、“六一” 节前儿童健康检查。
(六)及时收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报表,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第三章《卫生保健合格证》的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前必须按权限先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凭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办理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执业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卫生保健设施符合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保健人员的配备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
(四)必须按第八章的要求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书》。
第十八条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招生规模、基本的卫生保健设施、名单、保健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三)保健人员的毕业证书、执业证书、培训证明材料。
(四)全体的《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卫生保健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托幼机构每年10—12月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年审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三)新入园儿童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四)营养膳食的符合本细则第九章的规定。
(五)卫生保健质控指标达标。

第四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设施

第二十一条园舍场地要求
(一)活动场地:室外露天活动场地5平方米小儿。室内活动室2平方米小儿,场地干燥,充足(平均照度标准为150勒克司,按莹光灯计算应达到每平方米6瓦),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各种污染源。
(二)50名儿童以上园所,活动室、教室与寝室要分开。
(三)有儿班和托儿班的,其生活用房要分开,并增设哺室、配奶室。
(四)卫生间内设适合婴幼儿童使用的大槽、盥洗室、流动水洗手设施。凡分班设置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五)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六)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与保健室相邻,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七)厨房设置的粗加工间、细加工间、洗菜地与洗碗筷池分开,生熟砧板分开,有分饭菜的专用台、有配餐室、有防蝇的纱门纱窗,有专门消毒食用具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卫生保健设施要求:各班按年龄大小及生理特点配备符合规格的桌椅、茶杯柜、毛巾架、玩具柜(架)、睡床(板)、做到一人一巾一杯,每班有一个饮水设施,全天供应饮用开水,各项设施要符合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五章保健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20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25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第二十四条保健医(护)师(士)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并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国家护士执业证。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六章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严格遵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室的要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身高、体重的测量和评价,每年“六一”节前由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必须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登记,每月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认真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发现的传染病患儿应隔离治疗,并做好疫告、终末消毒等,对接触儿童进行检疫。做好传染病登记,每月逐级上报主管妇幼保健机构。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十)协助主管妇幼保健部门搞好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口腔保健、眼保健,有条件者应开展耳保健。
第二十七条卫生保健质控指标:
(一)儿童出勤率85%(托儿所75%)。
(二)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100%。
(三)身高、体重达均值以上者³50%,大于均值加两个标准差与小于均值减两个标准差者控制在5%以内。
(四)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10%以下(托儿所15%以下)。
(五)园所内不发生传染病的流行。
(六)小儿血色素11克以上占90%以上(托儿所85%以上)。
(七)与在托儿童健康检查率均为100%。
(八)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不发生食物中毒。

第七章儿童入园要求

第二十八条儿童入园所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入园体检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儿童入园应持有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及免疫接种证,记录内容要齐全,以帮助医生了解儿童身体健康状况。托幼机构应保存好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经市妇幼保健机构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一)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
(二)外出(离本市)旅行的儿童。
(三)有传染病接触史者,检疫期满后。
第三十一条传染病患儿治愈后须经过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符合返园条件者方可返园。

第八章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使用健康检查手册。健康检查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体检合格,由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十四条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炎、化脓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工作。

第九章 营养膳食要求

第三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每季度根据儿童营养需要制定一次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每月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及营养膳食分析。
第三十七条营养膳食合格的标准:
(一)热能的实际摄入量:全托达到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90%以上,日托达到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热量营养素来源分布:蛋白质占总热量的11—15%,脂肪占30—35%,碳水化合物占50—60%。热能食物来源:粮谷类、薯类供能不能超过50%,大豆类、动物类食物供能不能低于20%。
(二)蛋白质等各种营养素的摄入量至少要求保证达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优质蛋白(动物类、豆类)占蛋白质总摄入量的40—50%。
第三十八条食堂要搞好卫生,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教育、妇联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二)年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开业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在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按权限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2022年以前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原市教育局审批的由市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原区教育局审批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所在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海口市卫生局。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 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 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杠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3岁下儿童使用)
三、 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 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 常用药品
1、 外用药
2、 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94评论

相关问答